楊學林:刑辯已死?——中國刑辯律師的困境 作者按:本文是《南風窗》雜誌的約稿,今天已經發表出刊。不過,我寫了12000字,人家只留下了不到一半。雖然我寫時已經竭盡和諧之力,但是編輯還是進行了深加工,以免我犯錯誤。這不,標題也改成了《一個刑辯律師的困惑》。所以,當你看完雜誌文章覺得有的話似乎沒說完,你就來看這篇博文吧。 2012年7月23日,貴陽小河法院對黎慶洪等56名被告人進行了一審宣判,判決黑社會罪成立。黎慶洪的辯護律師周澤在聽完宣判後,含淚發出了一聲哀鳴:“刑辯已死!”一個多月後,周澤等十餘名本案的辯護律師,在為當事人提出上訴的同時,還幹了兩件頗有爭議的事情:一是向有關部門實名舉報本案一審法官違法犯罪;二是向貴陽市公安局申請遊行,以抗議本案的審判不公。 在貴陽小河案一審宣判後,北京的一位維權律師以嚴厲的口吻對我說:對於那些明目張胆違法辦案的人員,不論在案件的那個環節,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還是審判階段,刑辯律師應當毫不猶豫地進行舉報。因為這些人的行為是在犯罪,而我們如果視而不見,不採取行動,那我們就是失職,嚴重的失職! 我也是貴陽小河案的辯護律師之一,我的當事人蒙祖玖也被小河法院冤判。我沒有發出“刑辯已死”的哀鳴,我也沒有對一審法官進行舉報。當然,我更不會參加遊行的申請,雖然我明知這個申請不會被批准。我沒做這些,與我的做事風格有關而與我的立場無關。其實,我是同意並且支持周澤等律師的行動的。 舉報、遊行、網絡直播、公布錄像,近期還有一位律師在微博上向某地官員宣戰。這些可都不是律師的主業,或者說根本就不是律師的份內事情。已經有人對周澤等刑辯律師的做法提出了異議。除了那些不值一駁的五毛黨言論,大部分人的觀點為:刑辯律師,依照法律程序在法庭上為被告人辯護就行了,沒有必要也不應當在法庭外搞這些事情,這會干擾司法獨立。業內也有資深律師認為這樣進行炒作會自毀律師形象,並且告誡道:要做技術型刑辯律師,不要做炒作派。我覺得外界的評論和業內的告誡貌似公允,但說起來容易,做起來很難。 2011年,我參加了“北海案”的辯護。我與其他同案辯護律師一樣,希望辦案機關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審判、公訴、辯護三方各司其職,圓滿完成本案的審理工作。開始,大家都希望做一個技術型的辯護律師。可這只是一廂情願。 此案是一件五名被告人的“故意傷害”案,2010年即已經開庭審理,當時由廣西的楊在新等四位律師擔任辯護人。可是在第三次開庭後,楊在新等四律師被偵查機關抓起來了,罪名就是“辯護人妨害作證”(刑法第306條),同時被抓的還有幾名辯方證人。這樣一來,五名被告人一下子沒有了辯護律師。於是,以律壇怪俠楊金柱為首的十餘名來自各地的刑辯律師,在為楊在新等四律師維權的同時,也為五名被告人擔任辯護人。 此案辯護工作的艱險過程,從庭審結束後總結的本案辯護律師的“五不精神”可以看出。所謂“五不精神”,就是“嚇不走、打不怕、累不倒、拖不垮、氣不死”,具體為: 1、嚇不走:辯護律師們數次收到威脅短信,要我們放棄此案的辯護,否則“走不出北海”;還有不明身份者的跟蹤和監視;在北京開會研討,會場被攪局。 2、打不怕:第一次被打是在賓館,陳光武律師和李金星律師遭到自稱是被害人家屬的打罵;第二次被打在看守所外,仍然是這些人對前來會見被告人的律師進行漫罵、撕打;第三次在北海中院門口,休庭出門的律師被不明身份者追打,徐天明律師的眼鏡被打掉。 3、累不倒:每天白天開庭,晚上準備。經常發現有的律師房間半夜三點還亮燈,要麼還沒睡,要麼已經起床。有的律師感冒、拉肚子,吃點藥繼續堅持。 4、拖不垮:連續22天開庭(中間休息三天),許多律師是提前兩三天到的。個別律師遇到他案開庭,經向審判長請假,也是快去快回。 5、氣不死:開庭時被害人家屬數次站起來指責,旁聽席也有人謾罵;公訴人超出職責屢次對辯護律師進行人身攻擊;網絡上大量五毛造謠中傷;這些都忍了。就連房立剛律師在看守所被抽出褲腰帶安檢,也忍了。 上述“五不精神”,爭來了法院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爭來了警察出庭作證,爭來了控辯雙方的偵查實驗。當然,也爭來了法庭辯論中,每位辯護律師按照周密準備的辯護思路,完整地發表完畢自己的辯護觀點。 雖然北海案到目前還沒有宣判,結果還無法預料。但是如果沒有上述“五不精神”,恐怕早就宣判了,宣判各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而且,楊在新等四律師也早就被投入監獄服刑了,而不會像今天這樣全部取保候審在外。 在如今的司法環境中,刑辯律師要想一心一意搞辯護,一切在法庭上見分曉,幾乎不可能。每一個刑事案件的辦理過程,都是一場抗爭的過程,或者說是死磕的過程。貴陽小河案表現的尤為突出。可以這樣說,沒有辯護律師的死磕,此案被告人的一切訴訟權利都將被剝奪,特別是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啟動,證人的出庭作證,鑑定人的出庭,沒有死磕,想都不要想。當然,死磕就會有風險,就要有犧牲。由於死磕,有四位律師被當庭逐出法庭,數位律師被警告、訓誡;由於死磕,小河法院絞盡腦汁脅迫當事人解除了27位辯護律師的委託。最嚴重的後果就是,參與此案和其他案件的死磕派律師,被最高法院某領導斥之為“鬧庭”,“無良律師”。 刑辯之難 刑辯律師的三大難,即“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已經是老大難問題了。以我和我的同事的執業經歷看,可以肯定地說,沒有一個刑事案件沒有遇到上述之難,甚至於更多的難。 會見難。 會見難主要發生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不歡迎律師會見,甚至於從內心裡牴觸律師會見,這由其工作性質決定,所謂屁股決定腦袋,是可以理解的。《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這裡的“偵查機關可以派員在場”,就給了偵查機關寬闊的想象空間。他們變相拒絕律師會見的一個理由是沒有人員可以安排陪同會見。於是,不論是一般情況的48小時內安排會見,還是特殊情況的五天內安排會見,只要一句“沒人陪同”,就給破解了。而且有的偵查機關辦案人員還自我解釋說:“只說48小時內安排會見,沒說必須在48小時內會見到。我們安排你48小時後會見也不違法”。 這樣的偵查機關還與律師糾纏48小時,而有的根本就不糾纏這個,不收律師的委託手續和會見函。這一招比較絕,讓你的48小時無從起算。於是,律師只得用特快專遞給寄去。可是人家更有絕招,說特快專遞是收到了,可是裡邊什麼也沒有。北京刑辯律師張燕生就遭遇到了這一招。無奈,她只得追着公安局長送手續,可是人家又追着她要送回來,在公安局大院中演出了一場擊鼓傳花。看似十分好笑,實際上顯示出有的偵查機關在抵制律師會見上,已經呈現出不顧體面的流氓嘴臉了。 《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但是這個規定在實踐中形同虛設。許多陪同的偵查人員在半路上就反覆叮囑,不能談案情。在會見時一旦發現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的談話涉及具體案情,便會予以制止。其實沒有任何法律規定不得談案情。不談案情會見還有什麼意義?《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五條(二)提到的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就是可以談案情。而《關於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更詳細,其第6條規定:“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可以了解案件以下情況:(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或參與所涉嫌的犯罪;(三)犯罪嫌疑人關於案件事實和情節的陳述;(四)犯罪嫌疑人關於其無罪、罪輕的辯解;(五)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六)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其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七)其他需要了解的與案件有關的情況。”按照這個規定,更可以談案情了。因此,我在偵查階段會見時,都帶着這兩個規定。一旦偵查人員不讓談案情,我就拿出來給他看。有時見效,有時無效。 偵查階段的會見,偵查機關派員在場是有法律依據的。而到了審判階段還在場,則沒有法律依據了。可是有的偵查機關就公然這麼幹。我在北海看守所會見我的當事人時,就有數位公安人員試圖進入會見室,被我阻擋在外。另有一位看守人員試圖坐到被告人身邊,我提出異議後他移到門外,但仍然坐在那裡監視。我質問“你是什麼人,為什麼坐在這裡?”他回答說是看守所的人員,坐在這裡休息一下。我哭笑不得。而我的背後,數名公安人員仍然在來回走動,以恐嚇被告人。結果被告人被嚇得不敢說話。此案其他辯護律師也有此遭遇,有的會見成了啞巴會見,被告人一句話不說。 看守所有時也在抵制律師會見上扮演不光彩的角色。如北海案的前期,對外地辯護律師百般刁難。除了要登記律師證,還要登記身份證,缺一不可。《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了解有關案件情況。”由此可見,律師憑三證即可會見,而該看守所卻硬要律師拿去法院蓋章。更有甚者,這個看守所還要單獨給我們這些外地律師安檢。我當然拒絕,我說這些都沒有法律依據,請你們依法辦事。經過全體辯護律師的抗爭,該看守所不得不糾正了錯誤,我們得以會見。 幾年前我到湖南的一個看守所要求會見,案件已經到審判階段了,按理不會發生什麼意外。可是該看守所說檢察院打了招呼,此被告人不能見律師。我去與看守所長理論,所長說你們北京律師會說,我說不過你,我走。說完就上車跑了。此景使得我目瞪口呆。 最近也是在湖南,陳光武律師去會見一個審判階段的被告人,看守所告訴他不能會見,因專案組“封監”了。我們聽到“封監”這個詞感到費解,實在想象不出專案組有什麼權力這樣搞,也實在不理解看守所為什麼要配合它這樣亂搞。面對此情此景,我們立即決定採取三項行動:一是向省市有關部門投訴;二是向法院起訴;三是微博直播。經過一番折騰,該看守所同意會見了。 貴陽小河案一審宣判後,王誓華律師作為一審辯護人前去會見被告人,以便徵求上訴的意見。該看守所告知不能會見。問何由?答覆說接上級通知。問為何別的律師可以會見?答覆說別的律師沒上名單,你上了名單。王誓華律師一看名單,果然有一份本案被告人及其律師的名單,名單上王誓華律師和楊學林律師的名字後做了記號。由於我的當事人已經取保候審在外,我就不需要去會見了。要不然,我也會有此遭遇。 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問題,就是申訴階段的會見問題。律師會見關押在看守所里的被告人,雖然不是那麼順利,但起碼是有法可依的,在《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裡都有明文規定。但是當被告人被終審判決(裁定)定罪判刑後,他就被送進了監獄,此時如果他仍然不服,想委託律師代理他的申訴,或者他的親屬委託律師代理申訴,律師如何到監獄裡來會見他呢?現行《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沒有規定。而《監獄法》的所謂“通信、會見”,指的是其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這裡也沒有說可以會見律師。 另外,司法部《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暫行規定》恰恰遺漏了律師代理提起申訴的會見問題。 如此一來,申訴階段的律師會見,無法律保障。 律師會見,到底是一人還是兩人,目前全國各地不一樣。《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按此規定,如果被告人請一名辯護人,當然就一位律師會見。再增添一個陪同會見的律師,既無必要,也不經濟。近幾年來大部分省市均可一人會見,可是還有的地方強行規定必須兩人會見。這導致我們在去某地會見之前要先問明白,你們那個地方是如何規定的?以便決定要麼兩人去,要麼到那裡的律所請一位陪同的律師。如果你看到有的地方看守所邊上的律所鋪子打出“陪同會見”的廣告,就說明這個地方會見需兩人。還有更奇怪的,某直轄市除了一家看守所需兩人會見外,其他的看守所均已經可以一人會見了。不知道這一家為什麼還在堅持必須兩人? 閱卷難。 自2008年新《律師法》實施以來,閱卷的問題有所好轉,大部分地方都可以在審查起訴階段閱卷。但是在閱卷的方式及複製的問題上,各地不一。如有的地方規定只能複印不能拍照,而有的地方相反,規定只能拍照不能複印。有的地方只能閱證據卷,不能閱程序卷。 最近我到號稱閱卷改革的廣州市檢察院閱卷,發現並不是像宣傳的那樣方便。一是他們分AB卷,所謂A卷就是程序卷,B卷就是證據卷。一般經過預約會先讓你閱A卷,而B卷還要等另行通知。也就是說,你想一次搞定是不可能的。二是只能拍照,而且是對着電腦拍照,不給你紙質的卷宗。這就使得複製的卷宗的清晰度大打折扣。我問為什麼不可以從電腦直接打印?書記員回答打印的費用不好收,物價局沒有批。我又問為什麼不可以直接用優盤拷?沒有得到回答。 現在的卷宗除了紙質材料,還有刻成光盤的視聽資料。這些材料,要麼只見證據目錄上有,不見真傢伙;要麼有光盤,但是不讓複製。北海案經過辯護律師的艱苦抗爭,最後法院同意複製。而我與楊金柱、陳光武律師在南昌辯護的一個案子,法院死活不讓複製光盤。 調查取證難 立法上,律師的調查取證權被限制了。《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說:“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按此規定,律師到任何單位去、找任何人調查取證,人家都可以拒絕。現實中證人拒絕律師取證是可以理解的,他們害怕。我已經經歷過不止一個案子,在我找了證人後,偵查機關又去找證人,或者將證人傳喚過去。客氣一點的是了解證人向律師說了什麼,不客氣的就威脅證人改變其對律師的說法。 證人出庭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符合下列情形,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一)未成年人; (二)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三)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但是這個規定幾乎得不到執行。控方證人不出庭已經是常態,而不管是不是符合上述四種情況。雖然辯護律師經常以某控方證人未出庭而否定其證言的真實性,但是從來未見法院接受這個觀點。現在一個突出的問題是,即便辯方自己的證人,也難以獲得出庭的機會。貴陽小河案,以全體被告人下跪哭天喊地為代價,才換得少量證人的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