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的追溯期 這是《刑法》法條規定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讀完這些法律條文,只有上面要查這個案子,沒有什麼過了追溯期的限制。 關於第八十八條的限定,記得中國的法律界還爭吵得很厲害,究竟是什麼意思。最後好像結論是:像警察掛住的案子,實際上是沒有追溯期限制的。 這樣看來,朱令案子應當是沒有什麼過了期限,不再受理一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