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有1980年国籍法第9条?》 (中国大陆人民出生国籍被任意剥夺之探讨的一部分) 1980年《国籍法》有“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这一条。 从今天看来,上述法律条款不符合法律唯一解释的基本特性,因为人们对于“定居外国”和“自愿”存在不同的解释和理解。 另外一方面,作为中国国籍法一部分的1996年《国籍法解释》事实上不再使用上述第9条。 那么,为什么会有该“第9条”呢? 或者说,在1980年的情况下,为什么这“第9条”是“合理”的呢? 这要从当时的历史情况来考虑。 1955年之前,从1640年跟随郑和下西洋而滞留在印尼的华人的后代,以及明末清初到印尼的华人的后代,在大清法律和1949年年以前的中华民国法律以及1955年前的中国大陆法律下,都有中国国籍。 1955年前后,中国大陆政府和印尼政府联手要求这些华人后代两选一:或是中国籍,或是印尼籍。但是仍然有很多这样的华人只认为自己是中国籍或不选籍。 与此同时,台湾的中华民国,顺从国际法学界关于出生国籍的共识,从法律上除了承认出生在台湾的人民的中华民国国籍外,只承认1949年前出生在中国大陆然后到台湾的人民的中华民国国籍,但不再承认出生在东南亚国家包括印尼的华人后代的中华民国国籍。 1965年前后,中国和印尼并没有中国实行单一国籍而改善,反而恶化。1965年印尼屠杀无数华人(一说是30万)。1967年初中国大陆和印尼断交。 1990年10月中国大陆和印尼复交。 在1967年-1990年这段长达20多年的时期内,这些三代祖辈都生活在印尼而又被边缘化人的印尼华人为了生活教育和工作等各方面原因只好想方设法加入印尼国籍。 因此,尤其在中国大陆和印尼没有外交关系的情况下,1980年中国国籍法“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很有利于这些处境困难的华人后代。他们定居印尼是名副其实:祖祖辈辈长期和固定地居住在印尼。 时过境迁。1980年到今天,30多个年头过去了。 上面已经谈到,作为中国国籍法一部分的1996年《国籍法解释》事实上不再使用上述第9条。 退一步讲。 1980年国籍法第9条本身对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出国的中国大陆人民来说,也是不合理的。从他们被剥夺其中国出生国籍的过程看,几乎所有的这样的中国大陆人民,都是在国外工作生活了几年时间(不超过10年),在领事馆申请换护照或回国文件或者在回国期间被剥夺的。他们并没有在外国固定和长期居住。 多维博客星北斗指出,1980年国籍法有两种不同的退出或丧失中国的方法。除了上面提到的第9条,还有“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这一法律条款毫无争议,符合退出国籍的自愿原则;符合法律基本程序;也符合国际惯例。 笔者在这里加一段。如果1980年国籍法没有第9条,而只有第16条,这肯定会使要退出中国国籍而申请加入印尼国籍的印尼华人陷入困境。因为印尼和中国大陆断交,印尼华人无法和中国政府或领事馆联系。 多维博客星北斗进一步指出,但是中国有关部门,把毫无争议的第二种方法抛弃掉,把中国的法律曲解为:“只要加入外国籍,其中国籍就必须剥夺”;或“只要加入外国籍,其中国籍就自动丧失”。 所以,1978年出国的中国大陆人民的国籍是被任意剥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