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我是李天一案件的控方律师 特有理 2013-3-11 网上看到消息:李天一的豪华律师团正准备以他是第一个性侵者为由来为其开脱轮奸的罪责。这看似是一种玩弄文字的狡辩,或是一种被逼无奈的狡诈,也许这帮律师还会为自己的小聪明而有些自鸣得意。但在我看来,这是一种下下之策。除非法官想从此遗臭万年,这种辩护思路不但断然难以成功,还会为李天一带来罪上加罪的极大风险。 这种思路的核心是企图以作案次序的不同来割裂作案的性质。这实际上是在挑战法律对团伙犯罪的定义。法律之所以给团伙犯罪加以较重的刑责,完全是因为团伙犯罪的性质更恶劣、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对受害人的伤害也最大。 如果我是该案的控方律师,针对辩方的辩词我会从两个主要方面予以击破。 一、团伙犯罪的定义是根据犯罪暴力、犯罪智力的叠加而考量,并不依据犯罪个体在具体犯罪阶段的实施先后次序。例如银行抢劫案,谁也不会说第一个走进银行、或第一个伸手拿钱的应该排除在团伙犯罪之外。再例如:犯罪团伙将受害人殴打致死,难道说第一个下手的就不是杀人?特别是对于轮奸案,法律之所以规定刑责重于个体的强奸案,并不是只考量物理性质的侵害量;很重要的,还要考虑受害人在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团伙性质的轮奸犯罪明显会给受害人在心理上造成极大的创伤。因为团伙在实施犯罪之始就会因为数量上的绝对优势,对受害着形成了令人更加无助、更加绝望的心理打击和威慑。因此,团伙犯罪的定义绝不会允许以某一具体犯罪动作的先后次序来歪曲。法庭不是唱歌比赛的舞台,要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 二、对于犯罪团伙个体的定罪轻重反而会与犯罪动作实施的顺序相关联。特别是轮奸案!第一个实施性侵的人由于起到了第一个突破受害人心里防线、刺激、鼓舞他人参与犯罪的作用,因此必然在案件中处于主犯的位置,其受到的刑责应该更重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所以说:如果真如网上流传的消息,李天一的辩护律师要以次序的先后为其减罪很有可能弄巧成拙。不过这也可能是他们故意释放出的误导信息,想让控方疏于防范其它方向? 结果到底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