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国人大代表潍坊市长刘曙光的第二封信 《中国网络民评官百人团》石三生 九州评论·之二百七十八 尊敬的全国人大代表刘曙光市长: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自己及全家向您表示祝贺,祝贺您圆满完成了全国两会的既定任务---选举习近平先生为中国国家主席。 仅从字面上,我个人是愿意相信习近平主席将成为新中国“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大贤、大治者的。惟愿习主席不要同他的前任们一样---只把“依法治国”的行动停留在口头上就好了。 尊敬的全国人大代表刘曙光市长,也不知道您有没有抽出一点两会的余暇、看一看我写给您的第一封信?就在您们忙于大选之时,我无奈将您领导的潍坊市政府列为被告、要求赔偿我这六年来因诉讼而导致的财产损失。好像有点不是很君子!好歹法官们深切体会到了您们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不易,要求我对诉状一改了又改,终于可以将立案时间延期到您凯旋潍坊之后了。 尊敬的全国人大代表刘曙光市长,您初次成为我的被告,有些事情可能还没来得及了解。鉴于此,我先在这里向您及广大的读者们再学祥林嫂唠叨一下: 吾师顾晓军先生站在“公正第一”的角度,认为我与政府争讼,必然各自都有错!于此,凭天地良心,我固然有错,但我的错却与潍坊市国土局、住建局及市政府的登记、确权、颁证行为无关。我错在不该与一个骗子签订买卖协议。而这并不能成为导致潍坊市政府在登记、颁证行为过程中违法的原因。这就跟我在潍坊摔了个跟头,与刘市长您在北京打了个喷嚏、感冒了毫无关联是一样的。 当然,也有法官为了替政府开脱,极力说什么我不该把企业公章交给买家。但傻子都知道的逻辑---一枚企业的公章,是不足以废止国家或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的。我的公章如果可以废止国法,还要您们这些全国人大代表做什么呢?尊敬的刘市长,您说是不是这么个道理? 更何况,如果潍坊市国土局与是市政府果然认章为亲。那国土局的土地登记卡上赫然载明这公章的所有者是一个“国有企业”。是谁给了国土局权利,可以随意处置国有资产的呢?国土局胆大妄为也就罢了,潍坊市政府又是为什么不分青红皂白、就把国有资产处分给了私人呢? 所以说,即使这能勉强算是我的错,也还是说不通的!而从潍坊市国土局与市政府近似神经病的登记、颁证速度上,也足以证明石三生我在政府的行为中没有任何过错! 尊敬的全国人大代表刘曙光市长,我是2007年1月30日与买家签订协议。2月1日,买家即伪造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私刻了我的名章,到国土局进行变更登记(请注意:这个《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国土局提供的制式合同!)。 2月5日,国土局受理了买家的登记申请,据以申请的凭据中有“土地估价报告”字样,2月6日,国土局就迫不及待地注销了我的原国有土地证书。而据以申请的“土地估价报告”却直到2月7日才登记备案。 尊敬的全国人大代表刘曙光市长,您能看清这其中的因果关系吗?2月5日据以登记申请“的土地估价报告”,为什么会在2月7日才出现?这到底是先批后审,还是先审后批呢? 当然了,这些还不算什么。刘市长,您说国土局为什么明知该宗土地上有一千多平米的建筑物,却为何只按纯粹的土地转让价格征收了契税呢?对了,刘市长,是否可以请您帮个忙、看一看那个契税收据开具的时间?如果不出我意外、一定是在“土地估价报告”备案之前。在山东高院时,我要求看一下那个契税单据,被国土局拒绝了,高院的法官竟然也没支持我看!。 尊敬的全国人大代表刘曙光市长,我不知当您亲眼看到您的前任许立全市长公然伪造“土地估价报告”时,该做何感想?再二百五的人,都可以看出2月5日不可能拿到2月7日才出现的“土地估价报告”吧?刘市长,您觉得穿越真的会发生在现实当中吗? 尊敬的全国人大代表刘曙光市长,按照《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既然国土局无法证明我是亲自到场办理的转让登记,是不是该有一份“委托他人申请登记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没有。这能算是我的错吗? 按照《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登记申请;(二)地籍调查;(三)权属审核;(四)注册登记;(五)核发或者更换、注销土地证书。 潍坊市国土局与市政府是只做了(一),而逃避了(二)(三)。刘市长,您说说、这也能算是我的错?那“地籍调查”与“权属审核”都可以凭我的一枚小小的企业公章就做了主?真如此,只怕中南海也早成了骗子们的私产了吧? 尊敬的全国人大代表刘曙光市长,六年啊,潍坊市政府与国土局但凡占一点法理,为什么山东省检察院枉法为其抗诉都不赢呢!如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已经做出数月,潍坊市国土局与市政府还在枉费心机、企图另寻歪门邪路继续与我无理缠讼。刘市长、刘代表,您觉得堂堂一个政府,视法院的终审判决如儿戏。这就是您们新选的习近平先生的治国之道吗?这就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宗旨吗? 尊敬的全国人大代表刘曙光市长,许立全先生在任六年处理不了这么一桩政府参与伪造的诈骗案。这到底是谁的过? 【石三生 2013年3月18日星期一 02:16 中国·长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