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安部國內安全保衛局來龍去脈 公安部國內安全保衛局,又稱公安部一局,前身是公安部政治保衛局。 國內安全保衛,是公安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維護憲法確立的基本政治原則,依照憲法和法律,運用專門力量和專門手段隱蔽開展的偵察、情報、保衛工作。是黨和國家隱蔽戰線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內安全保衛工作具有政治性、長期性、隱蔽性、風險性、高度保密性等特點;遵循防禦與進攻相互轉化的規律、被動與主動相互轉化的規律、長期性與階段性交替變化的規律。 國內安全工作的打擊對象是[1]: · 對中國進行顛覆滲透破壞活動的境外敵對勢力、民族分裂勢力、暴力恐怖勢力、宗教極端勢力、“台獨”勢力、宗教滲透組織、會道門、邪教、黑社會組織和人員及其在境內建立、發展的組織和人員; · 勾結外國,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組織和人員; · 組織、策劃、煽動、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組織和人員; · 組織、策劃、煽動、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組織和人員; ·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以及非法獲取或非法持有國家秘密的組織和人員; · 資助境內組織和個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境內外組織和人員; · 組織、策劃、煽動、實施暴力恐怖活動或製造、傳播恐怖信息以及揚言進行恐怖活動,危害我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的組織和人員; · 破壞民族團結、煽動民族仇恨、挑起民族糾紛的組織和人員; · 以破壞憲法確定的基本政治原則為宗旨的非法組織、非法刊物; · 利用宗教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組織和人員; · 冒用宗教名義的邪教組織、會道門組織及骨幹成員; · 有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行為或嫌疑的各種秘密結社、自發組織刊物、及骨幹成員; · 利用封建迷信、宗族勢力建立非法組織,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的骨幹成員; · 利用互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的組織和人員; · 利用社會矛盾、社會熱點問題,製造謠言,煽動群眾破壞社會政治穩定的組織和骨幹人員; · 對社會嚴重不滿,有鋌而走險、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活動嫌疑的人員; · 其他有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活動或嫌疑的組織和人員。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各級公安機關首要的工作任務是政治保衛。隨着國內武裝反政府組織被剿滅,1958年6月23日至8月16日公安部召開第九次公安會議,確定了政治偵察工作的方針是“長期打算,內線偵察,依靠群眾,適時破案”。[2]1962年10月19日至11月15日,公安部召開第十二次公安會議,根據當時隱蔽戰線上出現的新形勢,決定開展對蘇聯間諜機關的偵察工作;各級公安機關,建立了對蘇聯間諜機關的偵察組織。如黑龍江省各級公安機關都成立了“反修科”。1983年,隨着國家安全部的建立,反間諜偵察工作移交給國家安全機關。各省、市、縣的國家安全機關陸續組建。例如,安徽省國家安全廳、江西省國家安全廳都是在1990年組建。1998年公安部召開第一次國內安全保衛會議,決定政治保衛更名為國內安全保衛。2000年,610辦公室隸屬各級國內安全保衛機構。 公安部設有國內安全保衛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公安廳(局)下設副廳級的國內安全保衛局,內設正處級610辦公室。地級市公安局下設國內安全保衛支隊。縣公安局(區公安分區)下設國內安全保衛大隊。 國保局 國保支隊 國內安全保衛支隊,簡稱國保支隊或國保,原稱“政治保衛支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省級行政區所轄地級市公安局下的支隊。 國保支隊內設機構一般為辦公室、情報基礎信息與對外聯絡科、社會調查與基層基礎工作指導科、民族宗教案件偵察科、反顛覆破壞偵察科、機關高校文化及經濟領域國內安全保衛工作指導科、國內安全保衛案件偵察科(機動偵察大隊),邪教案件偵察科,均為副科級。[3] 人員 國保的成員屬於國家公務員,不少人畢業於公安警察院校的國內安全保衛專業。國保的主要專業書籍包括:《國內安全保衛學》、《國內安全保衛工作常用法律法規手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釋義與新版法律文書製作指南》等。[4] 據推測會被國保列為監控的對象可能主要包括政治異議人士[5]、被其認定的各類非法組織[6],維權人士[7],民族宗教人士以及上訪者(被地方政府稱為越級上訪)[8] 。 這些被國保監控的人群通常有一些關聯之處: 1. 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他們不一定是社會名人,但是他們在中國國內,有廣泛的人際關係或為一群共同命運夥伴的代言人。 2. 有自己獨特的主張——在經濟、文化或政治領域,與當局或“主旋律”持有不同的觀點並且堅持表達自己的意見。 3. 涉及維權——或者維護經濟權益,如小區業主和失地農民等;或者維護文化權益,如畫家和藝術家;或者維護政治權利,如堅持新聞和表達自由的記者、作家,堅持自治團體的家庭教會成員和支持達賴喇嘛的藏傳佛教信徒等;經濟、政治和文化權益這三者是相互聯繫的,維權不是獨立地維護單個權利,實質為同時維護生而為人的權利以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