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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结婚和我们有什么关系?
   同性恋结婚和我们有什么关系?


昨天一个朋友在微信的朋友圈里发了一条消息,说是最高法院要讨论同性恋是否可以结婚的问题,是一件很重要的事,希望引起大家的关注。另外一个朋友问了一个问题:这和我们有关吗?发布消息的朋友认为很有关,说是会关系到我们所有人的孩子们。我觉得这是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想就这个问题谈一下我的看法。

首先讨论一下同性恋是否可以结婚同我们有没有关系。这里的“我们”是指一般没有同性恋倾向的成年男女。至于同性恋者本人,不论是男同性恋还是女同性恋,一概属于“他们”的范围。最高法院讨论的这个问题,就是关于“他们”的权利的问题。

我们既然不是同性恋者,也没有计划改变自己的性取向,那么,同性恋可不可以结婚,和我们有关系吗?有什么关系?

我认为有没有关系因人而异。除了性取向以外,最重要的就是宗教信仰。如果你是个基督教读,那么,这个问题对你来说就是很重要的了。因为圣经上说,婚姻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之间的事情,而且认为同性恋是一件不好的事情。当然了,我这里用“不好”这个词,是一种比较委婉的说法。

基督教徒认为圣经是神的话语,凡是圣经上说的一定要遵守。我觉得这是对的。信仰是盲目的,不能凭自己的理性来判定圣经哪句话是对的,哪句话是不对的。如果是那样的话,就不叫信仰了。

所以,从基督教徒的角度来说,反对同性恋结婚,对同性恋行为持排斥态度,我觉得是很自然的,也没有什么不对的。反对的理由很简单,就是与圣经的教义不符。

我虽然支持教徒们遵守教义,但并不赞同选择性的遵守。圣经上说妻子要服从丈夫,有人就解释说,那是在丈夫疼爱妻子的前提下。如果丈夫自己做得不好,妻子则不需要服从。还有,圣经上说不许杀人,但有人说政府杀人不算,因为不许杀人是指非法的杀人,合法的杀人不包括在内。等等,还有很多例子,都是按自己的心意去解释圣经的意思。

其实,就是美国的国父们,也没有完全按照圣经的意思去做。圣经上说百姓要服从政府。而合众国的奠基人们却是造反起家的。现在的人们不提这些,只说反抗大不列颠的暴政是正义的行为。但圣经上并没有说服从好的政府,反抗坏的政府。

圣经上还说奴隶要服从主人。所以黑奴争取解放的运动也是不符合圣经的。有人解释说,奴隶自己不应该争取解放,但别人主动为他们谋利益是不违反圣经的。如果这个道理成立,那自己遵守十诫,但鼓动别人不要遵守的人应该是没有违反圣经了。我们是不是可以推论说,直接动手杀人是犯法的,但买凶杀人则没有法律责任呢?

在遵循圣经方面,我最佩服的是耶和华见证会的教徒。他们是最严格按照圣经的吩咐去行事的。耶和华见证会的教徒宁可坐牢也不去当兵,就因为他们遵守不可杀人的戒命。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时候,在纳粹德国和自由的美国,耶和华见证会的教徒都被本国政府抓进监狱,就是因为他们不肯服兵役。

主流基督教把耶和华见证会看作是邪教。他们怎么邪我不是很清楚,也不想搞清楚。在我看来,所有的宗教,只要不教人犯法,都是正教,没有邪教的概念。所谓正和邪只是人数多少的区别。也有些教人干坏事的宗教组织,但那都不是真信的。真正的宗教,一定是劝人行善的。

我来美国二十多年了,教会去了几百次,每个周末,只要有时间,一定要去教会查经。虽然我大体上对圣经很认同,对基督教很有好感,但我一直没有成为基督徒。因为我认为一旦成了信徒,就要无条件地按照圣经的教导去做。我虽然尽量去做,但我不敢担保我一定能做到。还有一条很重要的,圣经上有些东西我还没想明白。

我虽然不是基督徒,但我也不是无神论。天地间有一位至高无上的神这个道理我是认可的,但这个神到底是怎么想的,我不是很清楚,有时候只能去瞎猜。

其实圣经上说了,人没有权利去判断别人。当犹太人要往犯了奸淫罪的妇人身上砸石头的时候,耶稣说,你们谁是没有罪的的,就砸吧。于是人们都走散了。耶稣对那妇女说,走吧,我也不定你的罪。以后不要再犯罪了。

这个故事说明了什么呢?是说人应该按照圣经上说的去做没有错。但是不应当去照着圣经上的话去给别人定罪。我觉着,如果真正遵循圣经的意思,就应该是洁身自好,严格按照圣经的教导去为人处事,而对别人的做法,特别是不符合圣经的做法,也不要去义愤填膺。就像圣经里说的,不要只看到别人眼中的刺,看不到自己眼中的梁。

前几年曾经有过一次关于同性恋婚姻的投票。我有一个信基督教的朋友,对我说,其实他对投谁的票不感兴趣的,不值得跑一次。但关于同性恋婚姻的事情太重要了,作为基督徒,他不可等闲视之,于是专程跑去投票。既然去了,顺便就把共和党得候选人都投了。听了之后,我明白为什么有些政客拼命反对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了。

上面说了这许多,都是宗教方面的原因。那么,除了宗教的因素之外,同性恋结婚与我们没有同性恋倾向的人有没有关系呢?我认为有,但关系不大。可以这么说,如果同性恋者可以合法结婚,那么我们每个没有同性恋倾向的人或多或少都会有些损失。但同性恋患者会得到很大的好处。这就是为什么拼命支持同性恋结婚权利的大部分都是同性恋者本人了。因为他们是在争取自己的权益。别人支持他们顶多只是从同情的角度,自己并不能得到什么好处。

同性恋结婚合法化,对非同性恋者有什么影响?一个流行的说法就是向我那个朋友讲的,会关系到我们所有人的孩子们。据说孩子的模仿性很强,如果同性恋结婚合法化,很多孩子就会去模仿。他们会认为同性恋是一件很酷的事情,会去跟着学。学的结果就是会有更多的人成为同性恋者。过去电影里经常播放吸烟的镜头,很多孩子看了,去模仿,于是小小年纪就染上了烟瘾,甚至还有人进而吸毒。而禁止在小孩子看的电影中播放吸烟的镜头,对减少少儿吸烟有很大帮助。

如果您是一个异性恋者,想到您的儿子或女儿将来会跟着某些人学,成为一个同性恋者,是一件不是很愉快的事情。所以说,这个理由是很有说服力的。很多本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人,也转而对同性恋结婚合法化采取反对的态度。

但我对这种说法不是很赞同。为什么呢?第一,我认为同性恋是一个性取向问题,而不是道德品质问题。而性取向在很大程度上是先天的。当然,早期的生长环境可能会有影响,比如家长把男孩子从小当女孩子养,或从小把女孩子当男孩子养,都有可能造成性取向扭曲。但基本上来说,性取向是一件生理上的事情。我认为,同性恋者是一种生理上的反常,就像有人长了六个指头或者左撇子一样,不是学出来的。

第二,性取向不象吃喝嫖赌等不良习气,是放纵的结果。人有七情六欲,这是天生的。所谓食色性也,就是说贪吃好色是人的本性。如果不加制约,人们会向追求异性甚至玩弄异性方面发展,但却不会对异性毫无感觉。人们一般骂人都说色狼,色鬼,而不是说这人木呐,不好色是什么坏处。

好像是《十日谈》里面,有这么一个故事,说是一个道学家,养了一个儿子。他认为女人是祸水,因此从小不让儿子接触女人。等到儿子成年了,他带着儿子走进社会。一上大街,儿子看到很多穿着花花绿绿的女人,就问他老爸,说那是什么。老爸不想让儿子受诱惑,就想吓一吓他,于是就告诉他说,那是老虎。您猜那儿子怎么说?他说老爸我要养老虎,养好多老虎。

这故事当然是瞎编的。但他说明了一个问题,喜欢异性是人的天性。这天性是上帝造亚当夏娃的时候就放在他们的基因里面的,不需要人教。如果有人没有那个基因,那只能是先天不足,或者后天不良。

我这里讨论的性取向只限于同性恋和异性恋,有些人是双性恋,不在我讨论的范畴。因为双性恋如果结婚的话也之能和一个人,而不能重婚。大多数情况下,同性恋者对异性都是持排斥态度。也就是说,丛生理上说,与异性性交,对他们来说不是一件愉悦的事情,反而会觉得厌恶。

所以我认为,如果对孩子放任自流,他可能会学坏,但不会学成同性恋。因为同性恋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坏”事,不但不“坏”,而且非同性恋者要“学”成一个同性恋者的话,还需要很强的自制力。

这就有点象禁欲。如果有人对你孩子说,这一辈子不和任何人发生性关系是一件很酷的事情,可以有资格当上大主教,甚至当上教皇,你认为孩子会为了酷去效仿吗?

第三点,同性恋行为和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是两个不同的事情,不可混为一谈。就当今的社会规范来讲,同性恋行为已经是被社会从法律上认可了的。对同性恋者的歧视带来法律纠纷。所以说,如果小孩子要学的话,早就有条件学了。

我认为,同性恋基本上是一种生理上的缺陷,就像六指豁牙兔唇连体婴一样。有些是心理上的因素造成的,或是后天形成的我也不否认,但心理上的障碍也是一种病,不属于道德的范畴。有些人强行把同性恋归类为道德的问题,是我所不赞同的。

作为教会里的人来说,圣经说不应该搞同性恋就是一个很强的理由了,不必再找其他一些不那么重要的理由来补充。但我认为,如果一个人信仰一个宗教的话,那么教义上的规定是限制教徒自己的,不能用来限制别人,特别是有很多人根本不信那个宗教。这也就是为什么要政教分离,不能用一个宗教的条条来作为社会的法规。社会没有规定不许的,你自己可以主动不那么做,但不应该强迫别人也不许那么做。

除了同性恋以外,还有一个类似的情况就是离婚。按照圣经的观点,每一对婚姻都是上帝他老人家的意思,当事人自己不可随意拆散。因此按照教义来说,离婚是不应该的。可是我们都知道,现代社会的一个大的趋势是离婚是夫妻双方自己的事情。如果实在过不下去,离了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允许离婚并不是说离婚是好事,社会要去鼓励离婚,而是说不应该强行禁止罢了。

那么,同性恋结婚合法化会对我们非同性恋者造成什么损失呢?我觉得经济上的损失可以算为一条。为什么这么说呢?很重要的一点是,如果同性恋者可以结婚的话,那么当他们一人去世之后,仍然在世的另一方就可以享受另一方的社会安全保险。这对于同性恋这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利益。他们得到了利益,我们自然就是损失了。他们多分走了一点,我们剩下的人就少分一点。不过由于他们的人数很少,虽然他们每个人得到的利益是可观的,但我们每个人的损失却是微乎其微的。

除了社会安全保险以外,还有很多地方婚姻会给人们带来利益,或者权利。比如一个人躺在病床上,神志不清的时候,作为配偶就可以决定如何治疗,甚至治与不治。当一个人犯了罪被关进监狱的时候,他的家人就有探监的权利。等等。简单来说,一纸婚约就想当于一张无条件的委托书,任何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的时候,配偶就是另一半的代言人,受益人,代理人。

试想,一个同性恋者,与他(她)相爱的人一起生活了几十年,当配偶去世的时候,却不如一个平时素不来往的远方的亲戚享有更多的权利,这不是一件很可悲的事情吗?

有人说了,如果为了这些个权利,去办个公证不就行了吗,为什么非得结婚呢?这您就不知道了,据说如果同性恋者能够婚姻合法化,作为配偶能够享受的权益多了去了。光是联邦法律就有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涉及到这些权益,其中很多是不能办公证的。比如说一个人死了之后的社会安全保险,不是他想给谁就可以给谁的。只有配有可以继续享受。

在这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联邦法律中,有关民用与军用的服务福利的有二百八十七条,关于税务的有一百九十八条,关于社安保险,有关项目,住房,食品卷方面的有一百零六条,关于退伍军人福利方面有一百零四条,关于雇佣福利和其它零星法律各有七十二条,关于自然资源的有六十三条,关于贸易,商务,知识产权方面的有五十四条,关于移民与归化方面的有五十一条,关于犯罪,家庭暴力方面有四十七条,关于农业贷款,保修,支付等方面有三十四条,关于财务透露,利益冲突方面的有二十条,还有二十条是关于印弟安人的。

这么多条法律,要么都去改,要么都要去办公证,那要给国家,政府和纳税人浪费多少钱?谁知道以后还有多少法律是跟婚姻福利有关的?如果允许同性恋者合法结婚,那不是一下子全解决了?

说了这么半天,有人以为我是支持同性恋的。错了。我个人对于同性恋是持不支持的态度的。首先,我个人是不主张同性恋的。如果有选择的话,我不会选择同性恋这种生活方式,就像我不希望有六个指头,或者豁牙兔唇一样。我也不希望我的孩子,或者我孩子的孩子,成为同性恋者。

我虽然不主张同性恋,不希望更多的人成为同性恋。但我认为我们不应该歧视同性恋者,更不应该教育孩子去憎恨同性恋者。如果我的孩子去取笑一个有生理缺陷的人,我会很严肃地告诉他,这是不应该有的行为。

我也不同意同性恋者结婚合法化。但不是简单地不许结婚,而是要给出另外一种选择。就像对待宠物一样,我们不能随便遗弃宠物,但市政府要有相应的措施,建立动物收容所。我不同意同性恋者婚姻合法化,但我支持给以他们另外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使他们可以享受婚姻配偶所享受的权利。有些州使用civil union这个概念,我觉得是一个好的尝试。但我觉得civil union这个词不好,意思不是很清楚。从英文上来说,我主张新造一个词,用Garriage这个词来作为同性恋者联姻的名称,和Marriage相对应。双方进入Garriage之后,享有Marriage的一切权利(只有一点除外)。中文的名字可以叫娈姻。这个娈字实际上就是同性恋的意思。

虽然名字不同,从法律上他们享有婚姻的一切权力,也就是说,可以有婚姻之实,不可有婚姻之名。这样,同性恋者的权益也得到了保障,而且和圣经也不矛盾了。婚姻仍然是一男一女之间的事,只不过增加了一个娈姻的概念。我们毕竟是生活在一个以基督教为主体的国家里,要尽量照顾到教会的感情。

有人认为就是不能尽量满足同性恋者的权利,甚至应该处处与他们为难,给他们制造困难,这样他们才会知难而退,同性恋的倾向才能得到遏制。我不太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在不伤害别人的条件下,应该尽量满足他们的需求。好比说对那些行动不便的人,我们不能强迫他们走路,要给他们提供轮椅,每个停车场还要有专门的停车位留给他们。一般人不能随便用,用了罚款很重,至少二百大刀。

前面说了,娈姻可以享受婚姻的一切权利,但有一点除外。是哪一点呢?我认为在领养孩子上应该给予限制,不能让他们象一男一女的夫妇那样领养孩子。因为孩子在一个同性父母的家庭中成长,会享受不到很多正常家庭中能够得到的东西,甚至有可能遭到社会的歧视。小孩子没有自我选择的能力,社会不应该把小孩子放到一个劣势的环境当中去。我觉得同性恋是成年人自我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应当收到尊重。但既然选择了这种生活方式,就要承受这种生活方式的后果。而不应该把这种后果延续到一个不懂事的孩子身上

为什么在领养孩子的问题上娈姻不能和婚姻享受同等待遇呢?因为正常情况下,孩子是由男性父亲和女性母亲共同造就出来的。同性恋者共同生活不能造就孩子。从这个意义上说,娈姻不是正常的婚姻,因此就不应该期望和正常的婚姻完全一样。在平等的原则下,社会应该给予同性恋者更多的权益,但不应该以小孩子的心灵伤害为代价。

当然,如果有成年的孩子,愿意认同性恋者为父母,我觉得是应该支持的。所以,同性恋夫妇领养孩子,应该是有自由意志,能够自我选择的成年人。

这次最高法院讨论同性恋婚姻合法化问题,将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不论是支持还是反对的一方,都不愿意承受判决的责任。如果自己是少数的一方还好,反正不用为判决的结果负责。如果是多数的一方,将来总会在历史上留下尴尬的地位。因为社会的道德和伦理观念是在变化的,今天的政治正确明天就可能成为笑柄。所以双方的共识就是不接受这个案子。这样就不会将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我认为这样做是明智的。如果我是大法官,也会这么做。

回来再说我那两个朋友。其实不说你们也猜到了。那第一个朋友,也就是认为这件事很重要的那一个,是个基督徒。另一个问和我们有关系吗那一位呢?不是基督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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