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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的,本小姐就是个站街女!(Yes, I am a hooker)”
    

对的,本小姐就是个站街女!(Yes, I am a hooker)”

一晃小30年了,还记得那个黑妹的样子。

我暑期打工,从中西部满眼玉米地,民风淳朴的印第安纳,到洛杉矶地区找了份汽车旅馆的“经理”的差事。台湾老板表面上不喜欢妓女们来开房,说是怕影响企业形象,可是偏偏又设立了一种称之为“短暂黄金时光”的租房类型:不是按月、按周或者按天来租房间,而是每两小时收费20美刀。80年代初,洛杉矶东小镇上的普通汽车旅馆,价格在全天278美元至30-40美元左右。每两小时赚20美刀,其实挺黑的。何况,这样开房间的顾客,通常也无心在此眷恋,30分钟就人去楼空的情况时时发生。

每到这种时候,老板就催清洁工,“快去铺床,租给下一位!”记得有好几次,清洁工忙不过来,我贵为前台经理,也不得不放下身段去铺床。老板怕我没经验,特意叮嘱我到洗手间去查看,如有“套套”乱丢在哪里,务必要捡走照顾“企业形象”嘛。。(这里成了“铁打的营盘,流水的(炮)兵”,一间房一天竟可赚上23百美刀。什么照顾“企业形象”的说法,不过是自欺欺人罢了。)

时间长了,我才搞明白老板的算计。他是不喜欢妓女按天或是按周来开他的房间。尤其不喜欢几个妓女合资来开房。那样的租法,她们蛮有默契地你来我就走,我有客人你就暂时回避一下,房间利用率奇高。而且,不用客人自己费心花钱开房间的生意,也深得顾客的欢心与好评。老板则认为这损害他的正当商业利益:如果是嫖客开房,交易结束就退房,合情合理,马上又可租给下一位。如果是卖春的一方来开房,按天也罢,按小时也罢,她们不到最后一分钟是不肯把房间让出来的。(害得我这个脸皮特别薄的经理,壮足了胆子,频频打房间的分机去催促:hey, time is up, return the room key, please! 再者,一对人用过的房间,和一队人用过的房间,从清理所耗的精力及时间上相比,差别也是非常显著的。

这点小算盘儿,竟用了我数周的时间才搞清楚。除了我的迟钝之外,他的“企业形象”一说亦有误导之嫌:分明是“企业经济效益”的问题,偏说是什么“形象”,唉。

远的不提,还说回黑妹小姐吧。她身材娇小,S身形,绝不输给后来的“芙蓉姐姐”。尤其让我吃惊的是她永远饱满的精力,20出头的MM,那么频繁地出卖体力,可是她总是挺胸昂首,踏着高跟鞋风风火火地走出走进。

一天上午,她气哼哼地向我借经理办公室的电话座机打(那年代还没有手机)。我好心地借给她了,通话内容却让我大吃一惊。她拨通的如果不是911,至少也是当地的警察局她是来投诉她的同行(不公平)竞争的,她愤怒地诉说自己是个“单干户”,没有花钱买“保护”,于是遭到其他小姐们的歧视和打压,甚至有人不许她在此地经营。她争辩说,自己应该与其他姐妹是平等的。电话那头终于明白了她报警的动机,向她询问了一些问题我是从她响亮的回答中判断出来的,她说:Yes,  I AM A HOOKER!

那时我来美已有了近2年,文化冲击已经不像初来时那样强烈,可是还是被这样大义凛然的宣言震撼到了。试想,尽管性工作者在我们中国也日益普遍起来,有谁肯向警方明示自己的身份,并请警察叔叔来主持一下公道呢?

在我的记忆中,警察似乎并没有出动警力,协助她来摆平她所受到的不公平待遇;也没有按照我的思路,派人来把她捉拿归案。那个夏天,她接着在我打工的汽车旅馆一带,又工作了一段时间。数周后,她露面的频率逐渐减少,后来就从我们的视线中蒸发了。回想起来,她现在应是50出头的老妇了。可是,她自己却曾在一次简短的对话时说,她不期待自己活到很老做这一行,不是死于吸毒,就是在暴力中死于非命,花季年华的她如是说。她希望能活着,在30岁时赚到足够的钱,然后退役,结婚,生子,过常人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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