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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默曼案審判簡述(摘編)
   

           辛默曼案審判簡述(摘編)


  29歲的被告辛默曼(George Zimmerman),父親是白人,母親是西語裔。他涉嫌槍殺17歲黑人青年馬丁;但從案發後他一直堅稱,雖然他和馬丁發生的衝突,然而與種族毫無任何關係。

這宗案件發生在2012226日傍晚。當時在巡邏的辛默曼因認為馬丁形跡可疑,於是開車尾隨,之後兩人發生衝突,辛默曼開槍將馬丁射殺。辛默曼聲稱,開槍是出於自衛,因為馬丁跳到他身上,準備把他的頭撞向人行道的水泥地時,他才被迫開槍。馬丁最後因胸部中彈而死亡。辛默曼對稍後趕到的警察表示,他是擔心自身安全才拔槍自衛的。

    根據警方的調查結果可以確定的是:馬丁當時並未攜帶武器,也沒有發現他有任何犯罪跡象。事發當時當地警方採信了辛默曼的解釋,認為是一個自我防衛的事件,除了在警察局的六小時問詢並沒有拘留他。

    但當這件事到了媒體,情況起了根本的變化。據當地媒體報道,馬丁沒有犯罪前科,是一名優等生(事實並非如此)。馬丁的女性朋友給出了另外一個描述事件經過的版本。案發時,馬丁正在與她通話。這個女孩稱,當時馬丁發現有人尾隨他,感到害怕,女孩通過電話告訴他快跑。隨後,電話里傳來兩人爭吵以及馬丁倒地的聲音,之後電話便斷線。

在造成民眾,特別是黑人團體的大規模抗議之後,於322日美國弗羅里達州檢察官決定成立特別調查組接管該案的調查。到411日州檢察官按二級謀殺罪起訴辛默曼。辛默曼在案發的44天后到警察局自首,被扣押(後來保釋)。

    辛默曼在案發的一個月一直沒有被捕,最主要原因就是佛羅里達州施行的“自衛法”,為面對危險的人使用致命武力自衛提供很大的空間。

    二級謀殺(Second-degree murder)是指有殺人的故意(這裡是指行為人本身對其殺人行為有認知,而不是指一般所謂的“想要”那種故意),而其殺人行為並非經預謀或計劃,且非出於義憤者。死亡結果的產生乃是肇因於行為人之危險行為且行為人對其危險行為有未加以注意的明顯過失。一級謀殺與二級謀殺主要的區別是有無殺人意圖及殺人預謀策劃。在美國,一級謀殺是指涉及特定條件的謀殺,如謀殺國家公務人員、謀殺某一罪案的目擊證人、行兇手段殘忍的謀殺等。二級謀殺則指沒有涉及到一級謀殺所屬的特定條件謀殺等。無論是一級或二級謀殺,一旦罪名裁定,作案人所面對的都將是同樣的極刑。通常只有一級謀殺罪才會判死刑或無期徒刑。

    在經過一年多的調查和準備後。這個全國矚目的案子於2013 612日在弗羅里達案發的桑福德郡 (Sanford)法庭開審。根據複雜的程序,在這個案子控辯雙方同意下選擇了六名陪審員(全部女性),被告人辛默曼拒絕認罪,但無需答辯,全程由控辯雙方律師要求在法庭質詢涉及該案的各種證人。這包括被害人父親,遇害前通過電話的女性朋友,在現場的證人,到場的警察,醫生,法醫,各種證據鑑定專家,當事人的老師等等。

CNN為此做了全程報道,是逐日對整個審訊的現場轉播,還加上其主持人,法律顧問,邀請的各種法律專家(律師,檢察官,法官)發表各種對立的評論。這個轉播已經持續了幾個星期。現在大家都在等待六個陪審員最後的結論。包括法官在內,沒有任何一個人知道控罪是否成立。

從制度和流程上看。美國的司法制度盡最大的努力防止人情和輿論的干擾。被選定的六名陪審員是控辯雙方都同意的,她們在整個審訊期間,實際上失去自由,不能回家,不能看報,看電視,不可以上網,不能使用手機和任何電子技術了解案情和社會反映。她們彼此之間也不被允許私自討論甚至核對案情和筆記。她們的背景可以為公眾知曉,但她們的姓名,住址和照片是絕對不許透露的。近一個月的現場直播,陪審員沒有一秒鐘入鏡。這些陪審員都不懂複雜的法律,她們被要求根據控辯雙方的舉證,發言,傳招的證人講話做出合理的判斷。在這個案子,檢察官提出的控罪包括二級謀殺和誤殺。

陪審員有四個選擇:二級謀殺成立,誤殺成立,無罪,無法判斷,這個審判流產(改期再審)。需要指出的是,陪審員的結論不是少數服從多數,是必須全體一致。

    在陪審員討論的時候,包括法官都不得參加,大家都在法庭耐心等待。有時這樣的等待是幾個小時,也有是幾天。沒有人知道。這一事實充分說明司法審判的獨立性和互相的制約。

    控方是代表州政府的檢察官,兩位白人。他們提出的基本點是辛默曼先入為主地認為馬丁有犯罪企圖,依仗自己帶着槍,追蹤馬丁,引起搏鬥,開了槍,導致一個無辜的17歲的孩子離開了這個世界。

辯方律師也是兩個白人,都是知名的。他們根本不承認被告有罪,認為是正當自衛,因為在搏鬥時,按辛默曼的說法馬丁是騎在他身上時被開槍殺死的。

  這宗案件進入審判程序近三周,陪審團員聆聽了控辯雙方完全不同的證詞,辛默曼被描述成截然不同的兩個人。陪審團員於七月12日開始研議案情,但第一天並沒有結果,休息一晚後,13日上午繼續討論。

  檢察官本來以二級謀殺罪提出對辛默曼的控訴,陪審團13日一度請求法官澄清“殺人罪”(manslaughter)的定義,當時即意味陪審團可能考慮較輕的“殺人罪”,而不是“二級謀殺罪”。法官黛博拉.奈爾遜(Debra Nelson)當庭宣讀陪審團提出的問題:“我們請求澄清有關‘謀殺罪’。”

    辯方律師和檢察官都在盡職。無論人們是否同意他們的觀點,都沒有任何涉及到他們人品的評論。實際上,他們在某種意義上說都是同事,彼此都認識多年。他們的爭論不牽扯任何個人情緒。但根據法律,一旦他們承接了這個案子,他們在整個調查和審訊過程中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聯繫,包括私人聯繫。

    為了了解辛默曼是否有種族情緒,法庭甚至調來辛默曼的老師,查詢他的過去。

    所有在小區聽到搏鬥和槍聲的鄰居都傳來提供他們看到或聽過的情節。陪審員和所有旁聽的人,包括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還有包括筆者在內的無數電視前觀眾就是這樣一點一滴形成自己的結論的。而被告辛默曼一言不發,真正做到不使用口供。

    法官呢?巡迴法官黛博拉.奈爾遜(Debra Nelson)控制整個庭審的進展,是流程和法律的執行人。她是一位中年女法官,白人。她可以決定某一段證詞是否可以使用,可以決定控辯雙方爭論的質詢問題是否要進行下去,決定每天何時休庭。有時她也需要和律師說些不想讓陪審員聽到的話,把律師叫到她面前,但這必須是雙方的律師同時來。她也可以裁定某個證人無須出庭。在雙方完成最後申述後,法官對陪審員做了要求他們下結論的指引:應先假定辛默曼無罪,州政府有義務證明,檢方的指控“沒有合理的疑點”。同時法官指示陪審員,在思考辛默曼是否為自衛時,必須考慮他開槍時面臨的處境,以及他是否擔心對方要奪取他的性命。

    然後法官就耐心地等待。只有在陪審員的結論下來,法官才可以根據陪審員承認的控罪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作出她的判決。例如誤殺罪在弗羅里達州是10年到30年,沒有保釋。量刑是法官的權力。但如果陪審員的結論是無罪,法官沒有任何選擇,只有當堂釋放。

    法官通常是按一定程序輪流確定的,控辯雙方可以提出反對。這個案子的首選法官就是被認為有先入為主的看法而更換的。被指派的法官一旦接了這個案子,就不能單獨接見檢察官,律師,被告,原告和他們的親友。

    這個法官語調平和,但顯然有足夠的權威。她在最後和辯護律師爭執時,明確表示這個法庭是由她做判決,如果覺得她有錯誤,可以在判決後上訴。

    本案現場到底發生了什麼事,這個世界上只有兩個人親眼看到,其中一個已經不在了。其他的人只能根據自己的良知來做合理判斷。所以在評論中,非常注意陪審員的性別,出身,種族,年齡,教育,職業,婚姻狀況和是否有孩子。評論也往往指出控辯雙方在法庭的表現對陪審員是否有正面或負面的影響。

控方質詢馬丁被殺前通電話的女孩。這個女孩以前企圖說自己是未成年人(她實際19歲),又說過是馬丁的女朋友,都被證實是謊話。但由於她是馬丁最後的通話人,馬丁和她講了當時的情況,因此她的作證就非常關鍵。可偏偏這個女孩口齒不清,一看就是受教育有限。如果站在被害者角度,她的作證實在糟糕。但是律師,檢察官和媒體和專家們都沒有指責她,而是從她的立場看,一個年輕人,沒受過多少教育,為自己朋友被殺困繞,不想出庭,表示理解。雙方是要從她的話中找出合理的成分,按檢察官的說法是她的證詞是一致的,因此可信。

    陪審員在16個半小時的討論後,認定辛默曼無罪。陪審團的裁決七月13日晚間出爐。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共傳喚了56名證人。法律專家認為,檢察官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辛默曼犯下二級謀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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