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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默曼案审判简述(摘编)
   

           辛默曼案审判简述(摘编)


  29岁的被告辛默曼(George Zimmerman),父亲是白人,母亲是西语裔。他涉嫌枪杀17岁黑人青年马丁;但从案发后他一直坚称,虽然他和马丁发生的冲突,然而与种族毫无任何关系。

这宗案件发生在2012226日傍晚。当时在巡逻的辛默曼因认为马丁形迹可疑,于是开车尾随,之後两人发生冲突,辛默曼开枪将马丁射杀。辛默曼声称,开枪是出于自卫,因为马丁跳到他身上,準备把他的头撞向人行道的水泥地时,他才被迫开枪。马丁最后因胸部中弹而死亡。辛默曼对稍后赶到的警察表示,他是担心自身安全才拔枪自卫的。

    根据警方的调查结果可以确定的是:马丁当时并未携带武器,也没有发现他有任何犯罪迹象。事发当时当地警方采信了辛默曼的解释,认为是一个自我防卫的事件,除了在警察局的六小时问询并没有拘留他。

    但当这件事到了媒体,情况起了根本的变化。据当地媒体报道,马丁没有犯罪前科,是一名优等生(事实并非如此)。马丁的女性朋友给出了另外一个描述事件经过的版本。案发时,马丁正在与她通话。这个女孩称,当时马丁发现有人尾随他,感到害怕,女孩通过电话告诉他快跑。随后,电话里传来两人争吵以及马丁倒地的声音,之后电话便断线。

在造成民众,特别是黑人团体的大规模抗议之后,于322日美国弗罗里达州检察官决定成立特别调查组接管该案的调查。到411日州检察官按二级谋杀罪起诉辛默曼。辛默曼在案发的44天后到警察局自首,被扣押(后来保释)。

    辛默曼在案发的一个月一直没有被捕,最主要原因就是佛罗里达州施行的“自卫法”,为面对危险的人使用致命武力自卫提供很大的空间。

    二级谋杀(Second-degree murder)是指有杀人的故意(这里是指行为人本身对其杀人行为有认知,而不是指一般所谓的“想要”那种故意),而其杀人行为并非经预谋或计划,且非出于义愤者。死亡结果的产生乃是肇因于行为人之危险行为且行为人对其危险行为有未加以注意的明显过失。一级谋杀与二级谋杀主要的区别是有无杀人意图及杀人预谋策划。在美国,一级谋杀是指涉及特定条件的谋杀,如谋杀国家公务人员、谋杀某一罪案的目击证人、行凶手段残忍的谋杀等。二级谋杀则指没有涉及到一级谋杀所属的特定条件谋杀等。无论是一级或二级谋杀,一旦罪名裁定,作案人所面对的都将是同样的极刑。通常只有一级谋杀罪才会判死刑或无期徒刑。

    在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和准备后。这个全国瞩目的案子于2013 612日在弗罗里达案发的桑福德郡 (Sanford)法庭开审。根据复杂的程序,在这个案子控辩双方同意下选择了六名陪审员(全部女性),被告人辛默曼拒绝认罪,但无需答辩,全程由控辩双方律师要求在法庭质询涉及该案的各种证人。这包括被害人父亲,遇害前通过电话的女性朋友,在现场的证人,到场的警察,医生,法医,各种证据鉴定专家,当事人的老师等等。

CNN为此做了全程报道,是逐日对整个审讯的现场转播,还加上其主持人,法律顾问,邀请的各种法律专家(律师,检察官,法官)发表各种对立的评论。这个转播已经持续了几个星期。现在大家都在等待六个陪审员最后的结论。包括法官在内,没有任何一个人知道控罪是否成立。

从制度和流程上看。美国的司法制度尽最大的努力防止人情和舆论的干扰。被选定的六名陪审员是控辩双方都同意的,她们在整个审讯期间,实际上失去自由,不能回家,不能看报,看电视,不可以上网,不能使用手机和任何电子技术了解案情和社会反映。她们彼此之间也不被允许私自讨论甚至核对案情和笔记。她们的背景可以为公众知晓,但她们的姓名,住址和照片是绝对不许透露的。近一个月的现场直播,陪审员没有一秒钟入镜。这些陪审员都不懂复杂的法律,她们被要求根据控辩双方的举证,发言,传招的证人讲话做出合理的判断。在这个案子,检察官提出的控罪包括二级谋杀和误杀。

陪审员有四个选择:二级谋杀成立,误杀成立,无罪,无法判断,这个审判流产(改期再审)。需要指出的是,陪审员的结论不是少数服从多数,是必须全体一致。

    在陪审员讨论的时候,包括法官都不得参加,大家都在法庭耐心等待。有时这样的等待是几个小时,也有是几天。没有人知道。这一事实充分说明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互相的制约。

    控方是代表州政府的检察官,两位白人。他们提出的基本点是辛默曼先入为主地认为马丁有犯罪企图,依仗自己带着枪,追踪马丁,引起搏斗,开了枪,导致一个无辜的17岁的孩子离开了这个世界。

辩方律师也是两个白人,都是知名的。他们根本不承认被告有罪,认为是正当自卫,因为在搏斗时,按辛默曼的说法马丁是骑在他身上时被开枪杀死的。

  这宗案件进入审判程序近三周,陪审团员聆听了控辩双方完全不同的证词,辛默曼被描述成截然不同的两个人。陪审团员于七月12日开始研议案情,但第一天并没有结果,休息一晚后,13日上午继续讨论。

  检察官本来以二级谋杀罪提出对辛默曼的控诉,陪审团13日一度请求法官澄清“杀人罪”(manslaughter)的定义,当时即意味陪审团可能考虑较轻的“杀人罪”,而不是“二级谋杀罪”。法官黛博拉.奈尔逊(Debra Nelson)当庭宣读陪审团提出的问题:“我们请求澄清有关‘谋杀罪’。”

    辩方律师和检察官都在尽职。无论人们是否同意他们的观点,都没有任何涉及到他们人品的评论。实际上,他们在某种意义上说都是同事,彼此都认识多年。他们的争论不牵扯任何个人情绪。但根据法律,一旦他们承接了这个案子,他们在整个调查和审讯过程中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联系,包括私人联系。

    为了了解辛默曼是否有种族情绪,法庭甚至调来辛默曼的老师,查询他的过去。

    所有在小区听到搏斗和枪声的邻居都传来提供他们看到或听过的情节。陪审员和所有旁听的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还有包括笔者在内的无数电视前观众就是这样一点一滴形成自己的结论的。而被告辛默曼一言不发,真正做到不使用口供。

    法官呢?巡回法官黛博拉.奈尔逊(Debra Nelson)控制整个庭审的进展,是流程和法律的执行人。她是一位中年女法官,白人。她可以决定某一段证词是否可以使用,可以决定控辩双方争论的质询问题是否要进行下去,决定每天何时休庭。有时她也需要和律师说些不想让陪审员听到的话,把律师叫到她面前,但这必须是双方的律师同时来。她也可以裁定某个证人无须出庭。在双方完成最后申述后,法官对陪审员做了要求他们下结论的指引:应先假定辛默曼无罪,州政府有义务证明,检方的指控“没有合理的疑点”。同时法官指示陪审员,在思考辛默曼是否为自卫时,必须考虑他开枪时面临的处境,以及他是否担心对方要夺取他的性命。

    然后法官就耐心地等待。只有在陪审员的结论下来,法官才可以根据陪审员承认的控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她的判决。例如误杀罪在弗罗里达州是10年到30年,没有保释。量刑是法官的权力。但如果陪审员的结论是无罪,法官没有任何选择,只有当堂释放。

    法官通常是按一定程序轮流确定的,控辩双方可以提出反对。这个案子的首选法官就是被认为有先入为主的看法而更换的。被指派的法官一旦接了这个案子,就不能单独接见检察官,律师,被告,原告和他们的亲友。

    这个法官语调平和,但显然有足够的权威。她在最后和辩护律师争执时,明确表示这个法庭是由她做判决,如果觉得她有错误,可以在判决后上诉。

    本案现场到底发生了什么事,这个世界上只有两个人亲眼看到,其中一个已经不在了。其他的人只能根据自己的良知来做合理判断。所以在评论中,非常注意陪审员的性别,出身,种族,年龄,教育,职业,婚姻状况和是否有孩子。评论也往往指出控辩双方在法庭的表现对陪审员是否有正面或负面的影响。

控方质询马丁被杀前通电话的女孩。这个女孩以前企图说自己是未成年人(她实际19岁),又说过是马丁的女朋友,都被证实是谎话。但由于她是马丁最后的通话人,马丁和她讲了当时的情况,因此她的作证就非常关键。可偏偏这个女孩口齿不清,一看就是受教育有限。如果站在被害者角度,她的作证实在糟糕。但是律师,检察官和媒体和专家们都没有指责她,而是从她的立场看,一个年轻人,没受过多少教育,为自己朋友被杀困绕,不想出庭,表示理解。双方是要从她的话中找出合理的成分,按检察官的说法是她的证词是一致的,因此可信。

    陪审员在16个半小时的讨论后,认定辛默曼无罪。陪审团的裁决七月13日晚间出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共传唤了56名证人。法律专家认为,检察官提出的证据,无法证明辛默曼犯下二级谋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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