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是2009年後中國刑法中新列入的一項新罪,指以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見刑法253條以及副款)。
從本意講,此罪無可非議,個人信息必須保護。 但從近年法律實踐看,也有一些令人不安的趨勢。
一個社會需要保護個人隱私,以美國為例,就制定了隱私法,不僅對個人非法獲取個人信息有所規定,對國家機關運作中國家對個人信息的使用和保護也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 即使如此,屢有個人信息泄露事件。
在另外一方面,一個社會中搜集個人信息又成為一種必然,不僅商業機構要搜集保留個人信息, 律師行業, 私家偵探,媒體記者也都要搜集他人或其他機構資料。 不讓搜集個人信息,這些機構就沒有存在的可能。
現在我們常常提到知情權和隱私權,這兩大權力實際是一對矛盾。一個成熟社會成熟程度就在如何平衡這兩大權力。 即使西方,這也不是一個容易的問題。 媒體的“狗仔隊”整天追逐名人,遊走於法律邊緣。 定罪乎? 免罪乎?
近年中國屢有”私人偵探“因受人委託調查配偶婚外情觸犯”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罪被捕。比如2012年杭州張繼鵬案。張繼鵬案中朱女士以600元購買其老公的住宿記錄,又以8000元購買其老公六個月通信記錄,因張有其他獲取他人非法信息行為,張被判刑。朱女士因購買額不夠大而免於刑事處分。
看了這條消息後,想到兩個問題。第一,非法獲取個人信息是否是”非告訴乃論“還是”告訴乃論“罪? 就張繼鵬案言,就是說誰控告的張繼鵬?本案被侵犯隱私權的是朱女士老公。 朱女士老公起訴後警方介入為”告訴乃論“,。 如果朱女士老公未起訴而檢查官直接介入此罪為”非告訴乃論“罪。 一般而言,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為輕罪,應該屬於”告訴乃論罪“, 既”受害人“起訴才予以受理的案件。但此案中張繼鵬被捕後供認其他非法獲取他人信息的行為,似乎又超越一般”告訴乃論“的範圍, 多少令人迷惑。
第二, 如果非法獲取個人信息是否是”非告訴乃論“罪, 國家檢察機構有權提出起訴。對張案講,問題是檢察官如何知道張繼鵬出賣信息? 國家又要花多大力量監視個人行為,以發現非法獲取他人信息的行為? 這裡面又有多少必要,多少正義?
以張繼鵬案件為例,如果張的行為是一種”公罪“,那麼是私家偵探類似行為都觸犯法律? 是否整個偵探行業本身就不應該存在? 還是說經國家認可有執照的”真正偵探“在某種法律限行範圍內”合法“能夠搜集個人信息? 我們也不知道。
一個社會,如我所說,商家,諮詢偵探,媒體,律師等行業都涉及搜集他人信息。 如果對“合法”非法“界限不嚴加定義的話,幾乎人人”有罪“。
再進一步,舉報貪腐反腐敗也涉及他人信息。 對舉報或調查者而言,沒有細節就無法舉報或作出結論,但搜集貪腐者行為就有可能觸犯”刑律“。 因此,為了”反腐敗反欺詐“大業,也需要對”獲取個人信息“非法合法加以近一步規定,以保護貪腐案舉報人以及反欺詐反貪腐的調查人員。
要不然,明確立法,規定偵查是國家壟斷行業,任何個人不得介入,也不失明智之舉。
為什麼提到刑法253條,因為最近有相當多”私人調查員“被捕。所以有感而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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