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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有制的简单评述 |
| 一件消费品,无论按在哪种所有制下,它的最终消费者是个人,总的来说,分配方式只有三种类型,第一按规则条文,第二按裁决人意志,第三讨价还价。第一种由于现实的千变万化而不可行,只剩下后两种,第二种就是所谓的公有制的分配方法,利益之争是难以用民主的方法解决的,民主制度本身也无法甄别人才,所以权力的固化与独断在所难免。以其它路径生成权力,再以权力分配消费品,这是分配方式的必然结果,讨价还价中的相对强势地位也是一种隐含的权力。由于生产资料的管制,商业竞争性丧失殆尽,个人不从增进社会福利的、自由的商业竞争而从其它路径获得权力,公有制虚有其表,暴力与权谋充斥其中,资历与关系论伴其左右。没有真正的民主程序的纠错机制确立,多数人暴政常常走向其反面:少数人暴政。雇佣是你想让别人按照你的意愿办事而进行付酬,这较为容易,而别人希望你去指导别人办事而支付你酬劳具有很大局限和条件性;相对于工人的生产劳动,资本家的付出是沉淀成本,如果工人没有失业的风险,就会独占收益而转嫁成本;民主程序下的法律只能禁止已经公认确定的不正当行为,它既不会阻止个人通过雇佣关系实现其才能价值也不会阻止市场上公平的讨价还价中相对强势地位的实现。反过来说,马克思的理想社会是一个完全、单一的权力金字塔,处于塔顶的投机家们可以贪婪恣意地将手中的权力不断向社会自由领域侵犯延伸以获得最大膨胀,没有任何顾忌,因为他的社会制度设计下个人没有任何能实现自我防卫的有效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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