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槍的權力和頭上吃子彈
兒子從學校回家,有一次偶然提到警察到他們學校搞什麼活動,和學生進行什麼互動。他提到警察在談論到他們受到威脅時是如何反應的。警察說,他們在感覺到生命受到威脅時,他們會向對方的腦袋和胸部開槍的。有的學生不解,問為什麼要向這些部位開槍,警察的回答是:訓練時,上級就是這樣告訴我們的。
對於小學生而言,上級的權威這一點,就足以使他們閉嘴了,所以,警察就這樣向他們解釋的。也許還有一點:警察想讓小學生從小就明白,和警察對峙,腦袋上會吃子彈的。這可不是玩的。那麼,在此情況下,是否有學生會問:上級為什麼不會改變主意,讓他們朝對方的腿上射擊呢?我沒有興趣和兒子去較真,就沒有問。
加拿大人獲得槍的方法和美國人有很大的不同處。但警察的訓練方法和思維方法則和老美的幾乎一樣的。
藏在背後的某種原因是:人的胸部面積大,很容易被打中。腦袋在高處,也是很明顯的目標。這些,警察自然不會向小學生們去解釋。
某些時候,警察在向他們懷疑的嫌疑犯,甚至他們僅僅是認錯了人的情況下,就向對方的要害部位開槍的真實理由就是這些嗎?
人類的許多的真實理由,根本不會直接說的,至少不是經常說的;而經常說的反是次要的,甚至是虛假的東西。
那麼,警察為什麼會朝被懷疑的人的要害部位開槍呢?
幾乎是人人都知道的是:美國的憲法規定:人們擁有和攜帶武器權力不得侵犯。
其實,這是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
A
well-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中國的兩個翻譯版本是:
紀律嚴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
組織良好的民兵隊伍,對於一個自由國家的安全是必需的,人民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侵犯。
一個版本把state翻譯成“州”,大概也有他的道理的。我們認為,它主要是強調國家的意思。
注意:第二修正案僅一句話,而不是兩句話的。前面的短語是狀語,修飾後面的主句。起介紹原因的意思。我們認為,此條款可以這樣翻譯:
鑑於組織良好的民兵隊伍是保障自由國家的安全所必需的,故人民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侵犯。
人們所以把前面的原因句子去掉,就是為了得到自己的所需而作的解釋。很自然,在美國完全禁槍是根本不可能的。在美國,對憲法作出司法上解釋的權利歸最高法院。我們設想,就算最高法院的那九個年邁的人心血來潮,來一個判決:美國人擁有槍的做法是“違憲的”。這樣的判決也幾乎不會起任何作用。最多是全國吵翻了。院外遊說集團可以使美國國會甚至制定一個法律,讓最高法院的這樣判決形同虛設。
反正,在美國,只要能出具表明你是“良民”的文件,買來槍是易如反掌的事。良民手中有槍,那些非良民們想得到槍,更不是什麼難事。就算良民手上沒有槍,非良民們也能得到槍的。看看那些嚴格禁槍的國家中,犯罪分子手中經常持有武器,就明白了此點的不容否定性。
總之,有人喜歡把槍買回來一堆,撫摸着槍體,產生一種莫名其妙的快感。這樣的快感,也許和下列事件有點像:獅子失去了銳利的犬齒——或者折斷了,或者磨禿了,拿到了一種“人造”的類似的代用品時,它撫摸時產生的快感。二者唯一的不同點是:銳利的犬齒對於獅子的生存是至關重要的;而槍對於人個體的生存,好像沒有那樣重要。只有在荒山野嶺中,猛獸像棕熊、大灰熊、狼群和美洲豹等跳出來,猛地撲向你時,槍才很有用的。但獵槍就足矣。
既然大街上的許多人手上都可能有武器,它們的火力又可能超過警察手中的武器的威力,那麼警察會怎麼辦呢?為了讓警察老實地干他那一行;為了讓警察萬一被武器擊中而喪了命後,好向他們的家屬有個交代;為了萬一在警察殺錯了人的情況下,好有辦法為他們狡辯,唯一可行的辦法就是:訓練他們在可以使用武器的情況下,向對方的要害部位開槍,而不是相反。目的就是要把對方一槍斃命。就算在警察完全認錯了人的情況下,也是一樣的。
這其中的另一個原因是:如果警察朝一個目標開了槍,僅傷了他的某個部位。人在此情況下的本能反應就是:盡一切力量反擊。如果他手中有槍,極有可能就是拔出槍來,朝對方狠命射擊。那樣的話,誰死還真是無法預料的。
反正,如果在什麼地方,警察對你大喊:“freeze”時,你最好的辦法是一動不動。人在遇到緊急情況時,而手在兜里或包里,下意識的反應可能是把手往外拽。如果你的動作使警察認為可能是往外拔武器,那麼,你的頭上就很可能吃了子彈。
有一次我開車經過一路口,那是從高速路上下來的一個交叉道口。只見STOP 牌子前,一輛轎車停在那裡,後面一個VAN撞在它的尾部上。兩輛警車直插在它的前部。四個警察,各自雙手共舉着四把手槍,正對着那個車的前門。我估計是便衣警車在高速上跟蹤那輛車。發現它欲下高速公路,遂招呼同伴支援。當它在STOP的牌子前停下時,便衣警車遂撞擊它的尾巴。接着,前面趕來支援的警車也到了,直插到車的前頭,堵死了它逃跑的路。接着就是我看到的那一幕。
我在遠處開慢車望了一眼,只見車中的那個傢伙,雙手緊抱着後腦勺,從車門裡慢慢地出來了,然後趴在車身上一動不動的。我猜想,如果那個傢伙當時手往腰間或別的地方一摸,恐怕他的頭上立即就會出現一個洞的。我趕快溜了,不敢再觀望了。
有撫摸槍產生的快感,和遇到警察時,會有被子彈打穿腦袋的危險。這是一個硬幣的兩個側面。你不能只要其中的一面,而拒絕另一面。
當然,比喻畢竟是比喻,總有蹩腳的一面的。有老百姓有持槍的自由的一面,就一定有警察朝懷疑的人頭上射擊的一面。但有的國家中,警察會朝百姓的頭上射擊,甚至把坦克都搬出來,但百姓卻沒有持槍的自由。這是要分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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