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枪的权力和头上吃子弹
儿子从学校回家,有一次偶然提到警察到他们学校搞什么活动,和学生进行什么互动。他提到警察在谈论到他们受到威胁时是如何反应的。警察说,他们在感觉到生命受到威胁时,他们会向对方的脑袋和胸部开枪的。有的学生不解,问为什么要向这些部位开枪,警察的回答是:训练时,上级就是这样告诉我们的。
对于小学生而言,上级的权威这一点,就足以使他们闭嘴了,所以,警察就这样向他们解释的。也许还有一点:警察想让小学生从小就明白,和警察对峙,脑袋上会吃子弹的。这可不是玩的。那么,在此情况下,是否有学生会问:上级为什么不会改变主意,让他们朝对方的腿上射击呢?我没有兴趣和儿子去较真,就没有问。
加拿大人获得枪的方法和美国人有很大的不同处。但警察的训练方法和思维方法则和老美的几乎一样的。
藏在背后的某种原因是:人的胸部面积大,很容易被打中。脑袋在高处,也是很明显的目标。这些,警察自然不会向小学生们去解释。
某些时候,警察在向他们怀疑的嫌疑犯,甚至他们仅仅是认错了人的情况下,就向对方的要害部位开枪的真实理由就是这些吗?
人类的许多的真实理由,根本不会直接说的,至少不是经常说的;而经常说的反是次要的,甚至是虚假的东西。
那么,警察为什么会朝被怀疑的人的要害部位开枪呢?
几乎是人人都知道的是:美国的宪法规定:人们拥有和携带武器权力不得侵犯。
其实,这是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
A
well-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中国的两个翻译版本是:
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组织良好的民兵队伍,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是必需的,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一个版本把state翻译成“州”,大概也有他的道理的。我们认为,它主要是强调国家的意思。
注意:第二修正案仅一句话,而不是两句话的。前面的短语是状语,修饰后面的主句。起介绍原因的意思。我们认为,此条款可以这样翻译:
鉴于组织良好的民兵队伍是保障自由国家的安全所必需的,故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人们所以把前面的原因句子去掉,就是为了得到自己的所需而作的解释。很自然,在美国完全禁枪是根本不可能的。在美国,对宪法作出司法上解释的权利归最高法院。我们设想,就算最高法院的那九个年迈的人心血来潮,来一个判决:美国人拥有枪的做法是“违宪的”。这样的判决也几乎不会起任何作用。最多是全国吵翻了。院外游说集团可以使美国国会甚至制定一个法律,让最高法院的这样判决形同虚设。
反正,在美国,只要能出具表明你是“良民”的文件,买来枪是易如反掌的事。良民手中有枪,那些非良民们想得到枪,更不是什么难事。就算良民手上没有枪,非良民们也能得到枪的。看看那些严格禁枪的国家中,犯罪分子手中经常持有武器,就明白了此点的不容否定性。
总之,有人喜欢把枪买回来一堆,抚摸着枪体,产生一种莫名其妙的快感。这样的快感,也许和下列事件有点像:狮子失去了锐利的犬齿——或者折断了,或者磨秃了,拿到了一种“人造”的类似的代用品时,它抚摸时产生的快感。二者唯一的不同点是:锐利的犬齿对于狮子的生存是至关重要的;而枪对于人个体的生存,好像没有那样重要。只有在荒山野岭中,猛兽像棕熊、大灰熊、狼群和美洲豹等跳出来,猛地扑向你时,枪才很有用的。但猎枪就足矣。
既然大街上的许多人手上都可能有武器,它们的火力又可能超过警察手中的武器的威力,那么警察会怎么办呢?为了让警察老实地干他那一行;为了让警察万一被武器击中而丧了命后,好向他们的家属有个交代;为了万一在警察杀错了人的情况下,好有办法为他们狡辩,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训练他们在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况下,向对方的要害部位开枪,而不是相反。目的就是要把对方一枪毙命。就算在警察完全认错了人的情况下,也是一样的。
这其中的另一个原因是:如果警察朝一个目标开了枪,仅伤了他的某个部位。人在此情况下的本能反应就是:尽一切力量反击。如果他手中有枪,极有可能就是拔出枪来,朝对方狠命射击。那样的话,谁死还真是无法预料的。
反正,如果在什么地方,警察对你大喊:“freeze”时,你最好的办法是一动不动。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而手在兜里或包里,下意识的反应可能是把手往外拽。如果你的动作使警察认为可能是往外拔武器,那么,你的头上就很可能吃了子弹。
有一次我开车经过一路口,那是从高速路上下来的一个交叉道口。只见STOP 牌子前,一辆轿车停在那里,后面一个VAN撞在它的尾部上。两辆警车直插在它的前部。四个警察,各自双手共举着四把手枪,正对着那个车的前门。我估计是便衣警车在高速上跟踪那辆车。发现它欲下高速公路,遂招呼同伴支援。当它在STOP的牌子前停下时,便衣警车遂撞击它的尾巴。接着,前面赶来支援的警车也到了,直插到车的前头,堵死了它逃跑的路。接着就是我看到的那一幕。
我在远处开慢车望了一眼,只见车中的那个家伙,双手紧抱着后脑勺,从车门里慢慢地出来了,然后趴在车身上一动不动的。我猜想,如果那个家伙当时手往腰间或别的地方一摸,恐怕他的头上立即就会出现一个洞的。我赶快溜了,不敢再观望了。
有抚摸枪产生的快感,和遇到警察时,会有被子弹打穿脑袋的危险。这是一个硬币的两个侧面。你不能只要其中的一面,而拒绝另一面。
当然,比喻毕竟是比喻,总有蹩脚的一面的。有老百姓有持枪的自由的一面,就一定有警察朝怀疑的人头上射击的一面。但有的国家中,警察会朝百姓的头上射击,甚至把坦克都搬出来,但百姓却没有持枪的自由。这是要分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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