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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观察员:对薄熙来案公诉人证据的质疑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阅读了薄熙来案庭审公布的记录,有几点质疑:

    一、薄熙来在中纪委审 查期间所作的自书不具有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是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定罪证据使用。因为中共纪检委的“双规”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是没有入法典的,属于变相 非法拘禁,因此所得的所谓有罪证据自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应该从定罪证据中排除出去,这就不存在薄熙来违心认罪的问题和翻供的问题了。必须从立法角度指出中 纪委“双规”的违法性,对于体制性的腐败,应该以法制化反腐,不应该以违法手段反腐。“双规”方式有它的便利性,但却是实用主义伤害法律尊严。对于党内揭 发出来的腐败案件,应该劝告腐败分子主动向检察机关自首。“双规”是法制式微下无奈的“特色”举措,不能与世界潮流与时俱进,必须早作设计,如果实行沉默 法,“双规”还有效能吗?其实反腐败最简单的有效办法是官员如实公示自己和亲属的财产及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中规定:“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 据,不得拒绝和挠(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这就是中共的“双规”(两规),在实际执行中就是变相的非法拘 禁,然后将所得的交代材料作为刑事犯罪证据移交司法机关。这种收集证据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吗?一个党员犯了罪,党内可以给予党籍处分,但作为国家法律,一 个公民或公务员是否犯罪要由国家侦查机关去侦查,而不能向共产党索取不合法证据,不然还要公检法干什么?刑法和刑诉法调整的主体对象是公民或公务员,而不 是共产党员,共产党《纪检条例》不属于国家法律体系。就是不违心认罪,而是真的有罪,在中纪委“双规”期间的自书材料也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既然在中纪 委“双规”期间所作的自书主证据无效,那么随后向检察院的自书,属于不合法主证的复制,因此在检察机关的自书也是无效的。在庭审中,公诉人几次宣读薄熙来 在“双规”期间的自书,薄熙来立即说自己在中纪委审查时受到压力和诱供,才违心承认接受唐和徐的贿赂,以及500万元问题。法庭应该要求薄熙来具体陈述受 到怎样的压力和诱供,并要求他提供证据,并要求公诉人说明。辩护人就应该申请法庭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审查,这本应该是本次庭审中最具有震撼力的场面,很可能 成为中国庭审的典型案例,甚至成为促进中国法制化反腐的强烈促进剂。

    据网上有的文章说,薄熙来家人和朋友说,薄熙来表示他曾受到数百次审问、曾27次晕倒。他还在庭上说曾遭受威胁,如不认罪,谷开来会被判死刑、儿子薄瓜瓜会被遣送回国。但是济南市中院公布的庭审记录中没有这一部分文字,请济南市中院予以澄清。

    二、谷开来的所谓揭发举报未经法庭质证,不具有证据效力。虽然作为配偶谷开来拒绝出庭质证有法律支持,但这在证据规则上就是自动放弃揭发举报的法律效 力。因为法律规定一切证据均必须经过当庭质证,未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尤其是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必须经过质证,除非被告人认可的证据。谷开 来不出庭,她的的证词和视频的真实性如何证实?证词是否是谷开来亲笔签字?视频中的那个女人是不是谷开来?视频中的声音是不是谷开来的声音?到底是谷开来 拒绝出庭,还是另有原因她不能出庭?谷开来如果出庭对被告人的诘问将如何回答?如果她出庭是否也来个翻供?谷开来为什么不向法庭出具一份拒绝出庭质证的文 字材料呢?薄熙来罪证的最初的主要来源是谷开来的揭发举报,她因检举有功保了一条命。谷开来的这个主证被排除,唐和徐的贿赂及500万元贪污就没有重要证 人了,整个案子就很难成立,就要流审。在庭审中,公诉人几次宣读已经不具有证据效力的谷开来的证词和播放讯问视频,被告人和辩护人本应该当即就谷开来拒绝 出庭质证向法庭严肃提出谷开来的证词和讯问视频不具有证据效力。而且应该向法庭严肃提出,既然主证无证据效力,主要证据不足,法庭调查应该暂停,退回检察 院补充侦查,这本应该是庭审中最精彩的部分。

    本案中法庭依据法律允许近亲属拒绝出庭质证,是不支持大义灭亲,是人性化,但这与“双规”是悖论的。“双规”的实质就是党(母亲)大义灭亲将自己的儿女亲自押送进监狱,送上刑场,这比生身父母揭发自己儿女还要戕害心灵,因此从这个法律意义上,“双规”也应该停止。

    本案中最大的特色是妻子为了自己活命而检举丈夫,而在保住性命后又拒绝出庭质证丈夫,这里是否可以揣测妻子不仅仅是无颜面对丈夫,而是良心发现自忏自废 检举的法律效力救夫呢?甚至是妻子有反悔翻供之意呢?不管是哪种情况,妻子的检举已经失去法律效力,客观上搭救了丈夫。

    三、法国别墅的实有人按照法律 不属于谷开来,买房的款并没有写着“谷开来”,尽管谷开来声称徐明的款就是给她买房的,但没有房屋的法律文件证明此房是谷开来的,所以受贿罪不成立。而且 谷开来拒绝出庭质证,谷开来声言别墅属于她的和她说薄熙来知道她购买了别墅就没有法律意义,此项指控也就不成立了。别墅的持有者有几个,最后的持有者是徐 明的女朋友姜丰而并不是谷开来,没有一个法律文件上写着此别墅属于谷开来。如果谷开来在自己家里客厅和徐明一起看几张天安门城楼的照片,对正好回家来的薄 熙来声称徐明给她出资买了天安门城楼,薄熙来听后笑了笑,那么天安门城楼就是谷开来的了吗?薄熙来就成了谷开来购买天安城楼的贪污犯了吗?我国法律依据的 是法律真实原则,而不是客观真实,只有法律真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四、关于尼尔?伍德死亡案件,2011年11月14日谷开来已经告诉 王立军她杀了尼尔?伍德,王立军当场悄悄录音,为什么没有告诉薄熙来,而是对死因进行隐瞒包庇谷开来。但到75天后的2012年1月28日王立军才向薄熙 来“通报”谷开来杀人了,是什么原因使王立军由包庇变成了揭发?王立军对薄熙来的反目成仇,难道仅仅是“感情纠结”和一个耳光吗?这点事情就能导致叛国 吗?揭发薄熙来向中央打个公用电话,或开车到四川省公安厅不就行了嘛?为什么跑路美国领事馆?是否还有更深的不可告人的背景呢?这75天内到底发生了什么 事情?王立军是否隐瞒了惊天的秘密?薄案是否还有更深的底蕴,全国和全世界的人们是否都被装在鼓里看戏?如果没有叛逃问题,充其量是失职问题。王立军案, 谷开来案,薄熙来案,三个连环案扑朔迷离,凡是看过《三国演义》的人都在疑问,三个案子仅仅就是摆到审判台上的这些东西吗?是不是戏中还有戏,案中还有 案?仅仅是刑事案件吗,还是一场大戏刚刚拉开帷幕?

    另外,法庭公布的庭审记录中最初有下列文字,公诉人说:“例如,在同意出具王立军虚假诊断 证明的问题上,薄熙来一再强调是基于上级的指示,但是在案证据证实,薄熙来同意出具虚假诊断证明在前,其所说的上级六条指示在后,而且,上级指示中没有出 具虚假诊断证明的要求,薄熙来的上述辩解完全是在颠倒事实”。但不久再次公布记录时这段文字被删除了,薄熙来一再强调的“上级六条指示”是什么内容,与薄 熙来滥用职权罪有什么关系?对薄熙来有利还是不利?这段话是公诉人的话,为什么删除?

    庭审记录中多次说是“2011年11月15日案件”, 尼尔?伍德到底是死于2011年11月13日,还是死于2011年11月15日?

    五、关于500万元贪污,薄熙来在中纪委的自书无效,谷开来不出庭质证,王正刚的证词成为孤证,唯一的结论是王正刚操作,与谷开来合伙贪污了这500万元,与薄熙来无关。

    六、本案中的经济问题即使是真实的,也都是在《物权法》实施之前的问题,现在私有财产已经神圣不可侵犯,不是第一桶金不追究了吗?如果要追,比这 2600万元标的大的案子还有多少呢?报上曝光的几十亿美金的案子怎么不追呢?某人的老太太持有亿万股金算不算是受贿所得呢?难道中国的法律是双重标准 吗?

    七、关于受贿罪的构件。公布的庭审记录中显示,公诉人说:“还有一点需要强调,对刚才辩护人及被告人一再强调的唐肖林谋取的利益是私利还 是公利的问题,公诉人要说的是,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构成受贿罪,这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既可以是合法利益,也可以是非法利益, 不要求必须是为对方谋取非法利益才构成受贿。”公诉人说的“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构成受贿罪”,这是公诉人自定法律。照此说来, 国家工作人员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取利益,都是受贿罪了?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共产党是干什么的呢?难道是受贿集团吗?“他为人民谋幸福,他是人民大 救星”,岂不是成了荒唐之至?公诉人的思维是有罪推定,使人想到“莫须有”三个字,和“我说你有罪你就有罪”的霸王判。中国的检察官就是这样的法律水平 吗?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冤假错案那么多了?

    由于主要证据严重不足,三项指控的证据链都严重断裂,法院应该退回补充侦查或宣判薄熙来无罪。我们相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定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超脱法律以外的一切因素,公正判决此案,举世都盯着那个大屏幕呢。

    在这里让我们回忆一件历史大案——德国国会大厦纵火案的审判典例。希特勒也曾将他的法西斯法庭称为“人民法庭”,其实他这种法庭是专门用来迫害共产党人 和犹太人的,但这种法庭也曾有过一次惊人之举。为了审理日益增多的政治案件,根据希特勒的命令,于1933年3月21日成立了“特别法庭”审理“国会大厦 纵火案”。 希特勒调动了500个证人诬陷共产国际,但在审理纵火案一年之后,莱比锡法庭居然以证据不足为理由无罪释放了四名共产党员被告人,其中有共产国际书记季米 特洛夫。这就是希特勒法西斯制造的臭名昭著的陷害共产国际的“国会大厦纵火案”,而希特勒的莱比锡法庭的法官居然以证据不足开释共产党员被告,表现出他们 的法官职业道德。

    下面是转引自互联网上一位律师的文章:回忆“莱比锡审判”这一历史故事,我们会想起历史教科书上一贯以“臭名昭著”来形容此 次审判。的确,“莱比锡审判”有其更深层次的阴谋和背景,但作为法律人仅就莱比锡法官的审判活动而言,他们敢在当时希特勒纳粹的法西斯恐怖统治的淫威下, 宣告季来特洛夫等共产党人无罪,也是冒着丢脑袋的巨大风险的。我们不得不承认莱比锡的法官们一贯有着优良的“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传统,我们也不能不 佩服德国法官们的正义感和良心。对于历史事件,历史故事,我们也要学会带着“一分为二”的观点去分析,不能仅仅看到它的另一面。那就是:“司法独立”还能 在恐怖的统治下存有正义和良知。

    现在我们不揣冒昧地感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下的司法人员是否更应该具有莱比锡法庭法官司法公正的职业道德呢?

    我们不是法律工作者,只是个人粗浅的看法。我们对薄熙来本人及其从政行为不做评论,只就程序公正看问题,因为司法公正关系到每一个公民,不足之处请不要见笑。

    老百姓观察员

    8. 26.

   (注:此文已经用电子信箱发给济南市中院)

    联系信箱:wangqaaabb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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