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前走到法官與雙方律師跟前,接受問詢。法官問剛才那二十五個問題,我是否有不合格之處。我肯定地回答,沒有一個。法官隨便挑了其中一個問題,問我是否認為美國社會的訴訟多的過份。我回答說,的確有過份多的時候,但正常法庭程序應當有辦法否決那些輕浮無謂的案子。這個回答可以接受。於是我走到空缺的陪審團第一席。站着介紹完自己,就坐下了。法官問雙方律師,他們對現任七位陪審團員都表示滿意。我們每人手按一本聖經,站立宣誓就職。這七個陪審團員,三男(白人,黑人,中國人),四女(兩個白人,一個印度人,一個菲律賓人),如同一個小聯合國。接下來,法官告訴我們,我們作為陪審團員,是仲裁證據的法官(judges of evidence),而法官,則是法律的法官(judges of law)。法官引導我們依法裁定。接下來分別是原告與被告律師開庭陳述(opening argument)的時間。陳述完,法官宣布,今天到此休庭。我們次日九點再來聽證。後來得知,那天下午被告方需要去一位醫生那裡錄像取證。很明顯,被告方期待原告在開庭第一天內接受庭外和解未果。
周四下午一點半,我們如期回到法庭,聽被告與原告律師先後作結案陳詞(closing argument)。被告律師發言十多分鐘。原告律師用了半個多小時,不緊不慢,慷慨陳詞,如數家珍一般列舉多項證據,很有力地回答了被告律師的質疑以及我們心中的問題。休庭十分鐘後,法官又花了近半個小時的時間告誡我們有關法律的具體要求。她提醒我們,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要求不一,只需要原告方能夠提供所謂"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也就是更真稍多於更不真的可能。擺在七位陪審團員面前的有兩項裁決,各需要至少六位多數同意才算通過,也就是必須是六比一或七比零通過。第一項裁決關乎原告是否因車禍受到永久性傷害。第二項關於醫療費之外的受苦賠償金額,由我們議定。責任重大,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