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前走到法官与双方律师跟前,接受问询。法官问刚才那二十五个问题,我是否有不合格之处。我肯定地回答,没有一个。法官随便挑了其中一个问题,问我是否认为美国社会的诉讼多的过份。我回答说,的确有过份多的时候,但正常法庭程序应当有办法否决那些轻浮无谓的案子。这个回答可以接受。于是我走到空缺的陪审团第一席。站着介绍完自己,就坐下了。法官问双方律师,他们对现任七位陪审团员都表示满意。我们每人手按一本圣经,站立宣誓就职。这七个陪审团员,三男(白人,黑人,中国人),四女(两个白人,一个印度人,一个菲律宾人),如同一个小联合国。接下来,法官告诉我们,我们作为陪审团员,是仲裁证据的法官(judges of evidence),而法官,则是法律的法官(judges of law)。法官引导我们依法裁定。接下来分别是原告与被告律师开庭陈述(opening argument)的时间。陈述完,法官宣布,今天到此休庭。我们次日九点再来听证。后来得知,那天下午被告方需要去一位医生那里录像取证。很明显,被告方期待原告在开庭第一天内接受庭外和解未果。
周四下午一点半,我们如期回到法庭,听被告与原告律师先后作结案陈词(closing argument)。被告律师发言十多分钟。原告律师用了半个多小时,不紧不慢,慷慨陈词,如数家珍一般列举多项证据,很有力地回答了被告律师的质疑以及我们心中的问题。休庭十分钟后,法官又花了近半个小时的时间告诫我们有关法律的具体要求。她提醒我们,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要求不一,只需要原告方能够提供所谓"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也就是更真稍多于更不真的可能。摆在七位陪审团员面前的有两项裁决,各需要至少六位多数同意才算通过,也就是必须是六比一或七比零通过。第一项裁决关乎原告是否因车祸受到永久性伤害。第二项关于医疗费之外的受苦赔偿金额,由我们议定。责任重大,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