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中国人民国籍是不允许双重国籍的必然结果》
强制性剥夺1978年改革开放出国的中国人民出生国籍,是“不允许双重国籍”过时政策的必然结果。
这里所说的“必然结果”既是一个逻辑推论的必然结果,也是现实实践的必然结果。
一个人有两个国籍:一个中国国籍和一个美国国籍。
一个人中国出生国籍,根据中国文明的传统和现行的法律而得;同一个人的美国归化国籍是按照美国的法律而的。源出不同。它们可以同时存在。
中国和美国是两个国家,它们之间没有一个只允许一个人只能有一个国籍“条约”。相反,美国法律明文规定,一个人在保留原国籍的同时,可以归化美国国籍;或者在归化美国国籍后,没有要求退出原来的国籍。
中国侨办的政策是“不允许双重国籍”。侨办无法不允许一个中国人在美国法律明文规定下,在保留原中国国籍的同时,归化美国国籍;或者说,侨办无法“不允许”这个中国人有美国国籍,侨办也无法剥夺这个人的美国国籍。侨办剩下只有一个出路或选择:即剥夺这个人的中国国籍。
这两个句子实际上服从一个逻辑推理:
* 如果“不允许双重国籍”,那么其结果一定是剥夺具有双重国籍的中的中国人民的出生国籍。
* 如果要剥夺中国人民国籍,就一定要篡改中国国籍法,把“不承认双重国籍”改为“不允许双重国籍”
逻辑是无情的。法律的生命之一在于符合逻辑和语法规范,符合逻辑和语法规范保证思维正确。
侨办的错误政策违背中国国籍法,把“不承认双重国籍”改为“不允许双重国籍”,再从“不允许双重国籍”推导出剥夺中国人民的出生国籍。
因此,侨办剥夺中国人民出生国籍的错误政策是建立在逻辑混乱,语法错误和思维紊乱之上的。
有关“不承认双重国籍”和“不允许双重国籍”的区别,可参见笔者博文《<<浅论不承认双重国籍和不允许双重国籍>> 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5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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