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的辯護——對所有深度質疑的回覆
李某某主辯律師:陳 樞
自從我今年5月30日接受其監護人及李某某的委託,擔任其主辯律師,並表示作無罪辯護以來,有大量媒體和社會各界人員反覆質問我:你憑什麼理由作無
罪辯護?你是否出賣了人格和操守?你憑什麼和公安局、檢察院的意見完全相反?有的人認為我故意標新立異,誤導誘導委託人。有的人認為我蓄意無視事實、蔑視
法律、對抗政法機關。還有很多人有重大誤解。有人謾罵,有人詆毀,有個別不理性的網民甚至揚言要殺我全家,滅掉京聯律師事務所,我們不得不一度求助公安機
關的保護。
我覺得,本案必須從近8個小時雙方的全部互動過程、全部互動細節,看全案性質到底是性交易還是強姦?必須從全部過程的所有關鍵節點上,看所謂被害人
走、留、追的自我選擇,以判斷其是否自願?絕不能僅從某一個似乎違背意志的情節或某一個似乎吵打的行為,而簡單化的判定案件性質。
為還原本案的事實真相,為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不管今後的社會壓力是增大還是減小,也不管有關法院的裁決是無罪還是有罪,我都必須憑着我的職業良心,憑着我的職業責任感和是非觀念,繼續堅持我個人的無罪辯護意見,無悔無怨。
由於媒體和網絡的不斷尋蹤探求,不斷報道披露,不斷追本逐末,以及各方人員的反覆爭論,反覆辯解,反覆澄清,本案已無任何秘密可言,亦不存在任何私
密空間。從本案開始,社會各界的一致呼聲就是——案情的真相到底是什麼?確實如此,防止暗箱操作,民眾就要有知情權。不明真相是群情激憤的根源,知悉真相
則會成為回歸理性的關鍵。
為此我也不得不反經行權,特案特辯。法庭內我努力為委託人做無罪辯護,法庭外不得不為自己做無錯辯護——顯而易見,法庭外的辯護比法庭內的辯護要困難許多,為自己的辯護比為他人的辯護困難更大。
作為連續執業30多年的老律師,我不僅要考慮本案,還應該考慮中國的司法改革、律師制度和民主與法制建設。
本案雙方互動持續的時間既不是8分鐘,也不是28分鐘,而是將近8小時。媒體和網絡上,對本案零散、局部的事實情節分析比較多,對本案一般性和表面
性的性質論斷也不少。我想着重較系統較全面地歸納剖析整個過程,全部情節,並多角度、多側面分析論證本案因果聯繫及邏輯關係,進而確定全案性質及如何認定
法律責任。
以下是我在本案中庭上庭下辯護理由的綜合歸納:
一、不是未成年等主動要求嫖娼,而是成年酒吧人員無視法律,安排未成年人等在此酗酒,並主動介紹組織性交易
2013年2月16日晚上,未成年被告人魏某某從長春來北京到表哥魏某某(大)家串門,魏某某(大)通知了李某某、張某某等同學表示要聚會一下,當
晚約11點多鐘,魏某某(大)(17周歲)、魏某某(15周歲)、張某某(16周歲)、王某(23歲)、李某某(16周歲)、證人李某等六人來到北京某區
某大廈某酒吧。
涉案的四名未成年人都是中學同學關係,李某某當時正和父母在海南度假,接到同學邀請電話後,為不負同學盛情,於2月16日離開海南專程返回北京參加同學聚餐。未成年同學聚餐,共敘友情,暢談理想,其行為合情、合理,其目的良善、有益。
顯而易見,眾未成年人等沒有任何違法犯罪故意。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三十七條規定:“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但該酒吧經理張某某及所謂被害人等成年陪酒女,明知對方是一群未成年人,卻為牟利而故意予以坑害,法律明確規定酒吧不准容留未成年人在此酗酒。不料
該酒吧業務經理張某(真實姓名張某某)、經理某某不僅沒有拒絕他們到此喝酒,反而把這些未成年人安排在了某包間,而且事先已擺好了啤酒、洋酒、果盤等。而
且很快由業務經理某某(某某向公安機關承認當時已發現未成年人年齡很小)(2013年3月11日證)和張某某找來了兩位成年陪酒女(所謂被害人,化名楊子
墨)、某某某(化名徐婷婷)進入包間進行三陪。
(酒吧後來向公安機關介紹所謂被害人楊某某的工作性質為助場女郎,也稱陪酒女)。
張某某和二位成年陪酒女一直勸未成年人多喝酒,喝好酒,以增加消費,並且有挑逗性語言和下流動作,如李某某就看到所謂被害人摸過才15歲的未成年人魏某某的身體,公開進行性挑動。為了勸酒,所謂被害人主動獻唱歌曲五、六首,多數為愛情歌曲,明顯在誘惑未成年人。
根據向未成年人李某某等調查,李某某於17日0時14分給張某某(化名張某)打電話,詢問是否可到酒吧餐飲,張某某當即滿口答應可以。李某某並未問
及陪酒小姐之事,而張某某卻於一分鐘後即17日0時15分和11分鐘後即17日0時25分,連續兩次給李某某打來電話(見預審卷張某某通話記錄),詢問是
否安排小姐(即陪酒女),李某某說:“我自己是不要,他們要不要,來了以後你直接問他們吧”。
但是未成年人等來了以後,剛一進屋,酒吧經理張某某和經理某某,就帶來了陪酒女子墨和陪酒女婷婷。在沒有明確獲得未成年人等同意的情況下,主動上場陪酒陪唱,勾引誘惑這些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等(其實就是小孩)。
為了讓未成年人等多喝酒,喝好酒,張某某、所謂被害人等除動員未成年人等多喝之外,並且在未成年人等已經喝了幾十瓶啤酒的情況下,張某某主動送出已
開了瓶的大半瓶可疑的黑方洋酒,所謂被害人某某某又主動多點了一瓶價值1000多元的軒尼詩洋酒,以增加未成年人等的飲酒量和消費額。
酒桌上張某某當着所謂被害人的面提出所謂被害人可以出台,出台費1000元,而且宣稱所謂被害人被人抬出去出了兩、三次台,以吸引未成年人等的性致。證人李某2013年4月22日向預審證實:“問:你說喝多被抬走?”(證人李某)答:“意思是說有機會,靠自己的本事。”
張某某明示所謂被害人是否能出台,具體就看你們未成年等的本事了,公然進行煽動誘惑性交易。(此內容預審卷都有反映)。
二、酒吧經理張某某等主動介紹組織性交易,有明顯的利益動因。
本案整體上完全不是未成年人給這些成年歡場老手灌酒,而是酒吧三名成年人有組織結夥給未成年人灌酒。因為酒吧和陪酒女之間是互為利用的關係。陪酒女
靠酒吧這個平台通過向客人勸高檔酒及色情勾引等賺取小費或出台費,而酒吧經理又靠陪酒女的情色活動、異性刺激招攬更多客人或回頭客,推高酒類消費,增加賣
錢額,以賺取高額利潤。
張某某2013年3月9日證實:“我給子墨多要小費,以後我的客人來了以後,陪酒女能勸客人喝好酒,多喝酒,我的提成就多”
張某某在預審中也承認,自己為酒吧正式員工,月工資5000多元,消費酒水再提百分之十。張某某此處自白足以證明誰企圖給誰灌酒。而且也暴露了他主動介紹組織性交易的目的和動機。
張某某抵賴稱自己是服務生,但是包間普通服務員的工資僅一兩千元,而張某某是五千多元;包間服務員沒有酒水提成,而張某某有酒水提成;包間服務員是不能隨意陪客人喝酒的,而張某某卻可以隨意整夜陪客人喝酒。顯而易見,張某某就是酒吧的經理高管。
而且,經預審調查,該包間服務員叫喬某,案發當晚一直是她負責包間服務。所謂張某某是該包間服務員的說法完全是一派謊言。
三、客觀事實面前無法抵賴:酒吧經理後半夜帶陪酒女追逐性交易
這些未成年人等被引誘喝了很多酒後(幾十瓶啤酒、兩瓶洋酒、尤其是張某某搞出來的已開瓶的黑方洋酒)張某某在13年3月4日向預審承認:“我送了他們大半瓶黑方洋酒”。
17日凌晨3點40分未成年人離開酒吧上車,走時沒有任何人邀請經理張某某和陪酒女子墨和陪酒女婷婷,但是張某某他們在酒吧內經過碰頭密謀後,執意追隨未成年人等出台。
此時未成年人等已經準備開車離開,張某某着急萬分,竟於17日3時40分、17日3時45分和17日3時49分、17日3時51分,於11分鐘內給
李某某(因為他主要就認識李某某)掛了四次電話,內容就是一個:“千萬別走,等我一會,我馬上就到。”張某某打電話內容情況,辦案律師已經和李某某多次核
實無疑。法庭調查也已確認。
張某某急忙與所謂被害人進入更衣間換下工作服(酒吧僅承認所謂被害人為兼職駐場女郎,但是為何有工作服?),所謂被害人重新換上了自己的衣服。她在
酒吧員工存衣間裡有個人存衣箱,證明她和酒吧絕不是鬆散關係(張某某向預審承認酒吧老闆私下可能給所謂被害人開資),(張某某在李某某等上車後要走時,連
掛四個電話見預審卷張某某和李某某的通話記錄)。
預審中始終沒能認定包括李某某在內有哪一個被告人明確要求所謂被害人出台,更不要說強行挾持出台了。倒是張某某對此有所承認:13年3月4日張某某
向預審承認:“李某某他們就先上樓出酒吧了,我當時看出李某某想把子墨帶走,我把子墨扶進女更衣室內,她當時還沒有完全失去意識,她自己換完衣服,我又扶
着她從酒吧出來。”
張某某在此證中承認兩件事:1、李某某等無一人提出要所謂被害人出台,而是張某某主觀猜測李某某等想要所謂被害人出台。2、張某某將所謂被害人從酒吧帶出,不是為了所謂吃飯而是為了出台性交易。
張某某帶着兩位陪酒女追了出來,一開始想上李某某的車,李某某見他們來了,很反感,沒理他們,也就沒讓所謂被害人、婷婷、張某某他們三人上車,李某某自行將車開走。
在沒人讓他們上車的尷尬情況下,所謂被害人和張某某厚着臉皮擠入魏某某(大)開的奧迪Q7車,婷婷無奈只好返回酒吧。
魏某某(大)13年2月21日供述證實:“走的時候,本來沒想帶這個女孩,但是她自己跟着,直接上了我的車”。
證人李某也證實:“那個女孩說是張某讓她出來的”。
魏某某(大)13年2月22日供述證實:“我問張某這個女孩能不能出台,張某說能,我問多少錢,張某說1000元。”
魏某某(大)13年2月22日供述證實:“她上車後,坐在後座的張某對所謂被害人說:‘晚上你陪他們’。有什麼事給我打電話,今天晚上的事情過了以後,我再加1000元錢。某某某點頭同意,她說:‘我聽你的。’”
此處應該特別加以說明的是,張某某和所謂被害人追逐未成年人等外出,絕不是他們所狡辯的是因為餓了出去吃飯,因為酒吧內有大量的食品、飲料,對內部人員,從來都是免費供應的。
張某某、所謂被害人追逐未成年人等而去,明顯就是一個目的:出台性交易。
四、金鼎軒酒店監控錄像進一步證實是張某某和所謂被害人主動追逐未成年人等以圖進行性交易
未成年人等到金鼎軒吃飯,在等飯菜過程中,同鄰座青年就餐者吵打起來。從監控錄像看,是鄰座就餐的青年先扔過來一個白色的東西打未成年人等,因而引
起了打鬥。未成年等被張某某、所謂被害人引誘喝酒很多不能不是一個原因,張某某白送的原來就已開瓶的黑方洋酒也可能是更大的原因。
在金鼎軒所謂被害人點完皮蛋瘦肉粥之後,上廁所回來坐在鄰座,吵打之前等待上飯菜時,未成年人等一直在飯桌座位上聊天,沒有一個未成年人搭理過所謂
被害人,吵打之後未成年人更是完全忘了所謂被害人,李某某匆匆開車就準備回家休息了。被告人王某證實已通知自己家人今晚睡在李某某家,此事完全屬實,到此
時為止,未成年人等連和所謂被害人進行性交易的目的都沒產生。
李某某首先開車準備離開金鼎軒,張某某和所謂被害人企圖上車,李某某搖下車窗,趕他們走:“你倆滾”。隨後根本沒搭理所謂被害人和張某某,就自己開
車往家走了。張某某、所謂被害人又想上證人李某、被告人王某的車,又被王某轟了下去。其他未成年人等也沒有任何人搭理所謂被害人和張某某,但張某某和所謂
被害人不甘被甩,硬擠入魏某某(大)開的奧迪Q7車內。此事得到了與本案毫無利害關係的金鼎軒服務員的證實,該過程張某某和所謂被害人也無法抵賴,只好承
認。
張某某 13年3月9日又向預審承認:“上車出發的時候,被王某轟了下來。”
實際轟他們下車的主要是李某某。魏某某(大)13年3月7日供證實了這一點:“我們打架出來,張某和所謂某某某是最後從飯店出來,他倆想上李某某的車,李某某說:‘你倆滾!’”結果張某某、所謂被害人都沒能上李某某的車。李某某自己開車回自己家住宅人濟山莊了。
金鼎軒監控錄像證明所謂被害人坐在椅子上,僅僅伏在桌子上一兩分鐘,然後喝茶,之後用手慢慢梳理頭髮,後來低頭好像是擺弄自己的包,好像是在照鏡子補妝,同時整理包里的什麼,由於是背影無從確定。
金鼎軒監控錄像還證明未成年人等和鄰座吵打起來之後,所謂被害人一直側着身體,很認真的在看。未成年離開酒店時,沒有一個人同她打招呼,更沒有任何人要求她一起走,完全是張某某、所謂被害人私下決定,拿上東西,繼續追趕這伙未成年人等去。金鼎軒服務員也證實了此事。
金鼎軒服務員張某13年3月13日證:“已經開走兩輛車了,就剩一輛黑色大越野轎車還沒開走,我看見一個女的在越野轎車下面站着,車裡面有人喊那女的快上車,那女的上車之後,越野車也開走了。”
金鼎軒服務員宋某某13年3月13日證:“我們追出去的時候,那兩輛轎車已經發動着了,開出一段距離了,那輛越野車還沒開走,我看見那名女子站在車旁,車門開着,我聽見越野車有人對這個女的喊:‘快上車,走了。’之後那女的上了車,車就飛快地開走了。”
張某某13年3月4日向預審承認:“跑的時候我喊了一聲子墨,子墨就跟着我們跑出來了,當時子墨是自己走出來的,我和子墨又上了Q7車”。
金鼎軒兩名服務員都證實前兩輛車開走後,最後只剩Q7車時,只有所謂被害人一人在車外站着,顯然在Q7車裡喊所謂被害人上車的就是張某某。
證人李某於13年4月22日也證實:“李某某就說不讓這個女孩跟着,就讓她走了。我記得那個女孩看我們跑她也跟着跑了,當時我們都沒想帶那個女的走了,那個女的自己上了Q7車。”
未成年被告人魏某某也於13年3月7日供述證實:“我們當時不想帶這個女孩走了。可是女孩她當時跟我們一起走了,他自己上了魏某某(大)的Q7車。”
張某某帶着所謂被害人緊跟不舍,主動追求糾纏對未成年等進行性交易,無論是證人,還是被告人,尤其是監控錄像都對此情節明證無誤。
五、李某某家住宅小區地下車庫裡,對方對性交易圈套的最後爭取和落實,未成年等沒有任何強行挾持行為
離開金鼎軒後,未成年人為什麼沒去賓館開房,而是回到李某某家住宅小區?
如果李某某等未成年人蓄意和所謂被害人發生性關係,那他們離開金鼎軒後,就不應該回到李某某家裡小區,因為家裡有家長在家,根本不會允許他們帶陪酒女回來,而且肯定會讓他們立即從身邊驅除陪酒女。
如果肯定想與所謂被害人發生關係,那李某某等未成年人在離開金鼎軒後立刻就可以找個賓館開房去發生關係,何必再回家呢。據被告人李某某反覆和律師講:“如果我們想和所謂被害人發生關係,那從金鼎軒出來我們就可以找賓館開房,何必跑很遠的路回家裡去呢!”
很明顯,對方要把這筆2000元的性交易(包括後來的敲詐勒索)進行到底。
從地下車庫去賓館,也沒任何人脅迫所謂被害人,還是她自己主動上車的,這難道不說明誰真正想進行性交易嗎?
所謂被害人自始至終沒有真正醉酒,首先她是職業幹這個的,已經很長時間了,完全有一般性飲酒的承受力,第二從上述她的所有主動自主的行為也完全可以認定她沒醉酒,更沒失去意識。
被告人魏某某(大)於13年3月7日供述證實:在李某某家小區停車場“張某對某某某說:你好好配合他們,有事明天跟我說,也可以給我打電話。”
李某某於13年4月16日供述證實:
“我們剛到地庫,我就對魏某某(大)說,讓那女的先走吧,我就拉開車門對某某某說,你趕緊走吧,某某某說:‘張某去哪我去哪’,所謂被害人不肯下車離開。
後她又說有點悶就下車了。張某和所謂被害人談過之後又讓她上車了,張某對魏某某(大)說:‘已經跟她談好了’,具體張某怎麼跟某某某說的我沒聽見。”這充
分證明在地庫里張某某和所謂被害人已經談好,堅決把這單生意拿下來。
13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供述證實在人濟山莊地下車庫:“李某某問張某:‘她怎麼還跟着呢?魏某某(大)說:‘張某和那個女孩自己上的車’。
李某某和魏某某(大)就過去和張某說話。他們問張某:‘那個女的還出台不出台’,張某回答說行,能出台,他倆就問出台多少錢,張某說給1000就行,他們問錢給誰,張某說:給女孩就行。”
證人李某在4月22日向預審進行了證實:即在金鼎軒吵完架之後,“跑之前我們不想帶那女的,她自己跑上車的,我們一下車都傻了,她怎麼還在車上呢?”
李某某也證實,張某某跟這些未成年等說,“讓某某某和你們好好玩一玩吧。”
魏某某也於13年2月21日供述證實,張某離開車庫時和所謂被害人說過話。
13年3月7日李某某供述證實:在地下車庫“我本來想回家,車都停好了,沒想再出去,後來他們對我說,反正都跟張某談好了,你就跟我們一起去玩玩吧。我當時也就同意了。”
其實,張某某和未成年人等談性交易價錢時,所謂被害人就在旁邊或站着或蹲着,在靜夜裡,應該是聽得一清二楚,而且還有張某某親自與其密商安排。
根據2013年8月24日我和王冉律師對人濟山莊停車場管理人員劉某某的調查,不僅證明男女雙方均無醉酒,而且女方並非一直蹲在那裡,也站在未成年
等那裡同張某某等人進行談話,大家都在李某某家車位這站着說話。而且張某某上證人李某車時,所謂被害人也站在旁邊,張某某是同所謂被害人談好以後才上車離
開的。
證人李某也於2013年8月27日向律師證實:“到人濟山莊地庫後,我們很驚詫,發現張某和某某某又跟來了,張某和某某某站着談了有一分多鐘,然後張某和其他未成年人在一起又嘀咕了一會,後來我就開車走了,張某坐我的車也走了”。
在酒吧經理張某某和所謂被害人一直追逐糾纏整夜的情況下,未成年人等對於性交易終於動心了,所謂被害人通過張某某與未成年人等的性交易口頭協議終於達成了,張某某才離開地庫坐證人李某的車回家。
但是在回家的路上,張某某擔心性交易沒落實好,又於17日早晨5點21分和17日早晨5點24分,連續給李某某打去兩個電話(此時未成年人等正在去
尋找賓館開房的路上,到達湖北大廈賓館的時間是17日早晨5點59分),張某某讓李某某轉告所謂被害人,今晚務必玩好,有事以後和他說。李某某轉達後(此
時所謂被害人可能正在車裡鬧),所謂被害人表示同意執行。
張某某於2月17日5點20多分鐘在未成年等去往賓館開房的路途中,張某某打給李某某的電話內容,證人李某在4月22日向預審進行了證實:“路上他(指張某某)就說完事給那女的錢,光陪酒就300元呢,這錢就是打炮的錢,1000到2000元,說給一兩千就行了。”
從張某某和所謂被害人的關係來看,可見雙方有一定的隸屬和組織關係,所謂被害人主動追逐性交易絕不是孤立的行為。
張某某到家一看表,已是13年2月17日清晨5點38分。
2月17日早晨8點05分,張某某終於等來了某某某的電話,所謂被害人性交易已經完成,某某某收到性交易費2000元。
事實證明,張某某為介紹及組織此次所謂被害人性交易,確實是不遺餘力,證據確鑿,無可抵賴。
雙方都向張某某匯報,可見張某某在此次賣淫活動中的重要作用。
用邏輯關係來分析,就是張某某的活動,與所謂被害人性交易事件的發生,是必要條件關係,必要條件是有之未必然,無之必不然。也就是說,僅有張某某的
這番推動、促使和安排,所謂被害人堅決不同意性交易,性交易行為也不會發生;但是,沒有張某某的這番推動、促使和安排,所謂被害人這次性交易就不會實現,
未成年等也不會上當受騙。顯而易見,張某某的行為是所謂被害人實現性交易的必要條件。
律師認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介紹組織性交易的,應該承擔刑事責任。酒吧高管張某某等已經觸犯該條刑法,應該依法追究。
六、明顯案中有案,懷疑張某某及所謂被害人是有組織有預謀的布套設局
1、通過案發前聯絡情況可見是有意布套設局
本案為張某某、所謂被害人等事先有意設局,因為此前張某某對李某某及其家庭背景情況非常熟悉。案發之前,從2012年12月30日至2013年2月
17日晚,張某某共連續給李某某發送手機短信22封,他不僅完全掌握李某某的活動情況,比如李某某什麼時候到海南,什麼時候回來等。而且張某某不斷稱兄道
弟、噓寒問暖,再三要求李某某去酒吧消費。
據證人李某證實,張某某以前在李某某等來酒吧消費時,已經帶來過兩名陪酒女策劃出台,只是李某某堅決拒絕,沒有上當而已。平時張某某也經常給李某某等打電話,介紹酒吧有新美女,希望未成年人速來。
如果沒有一定的預謀,所謂被害人為何半夜零點還在酒吧內等待。從半夜零點到清晨早晨7點多(張某某到早5點多離開),所謂被害人在7個多小時內,一直和未成年人等糾纏在一起。絲毫沒有離開的意思,這難道是無意識的?是沒有任何目的的?
整個過程使我們覺得,他們是有計劃的,有預謀,有分工,設的局。
2、通過事後聯繫情況也可判斷安排陪酒女出台是有組織的行為
所謂被害人對辦案機關和媒體講:2月16日零點左右是自己偶然去酒吧喝酒,導致無辜被害。按照所謂被害人的說法,她應該和酒吧人員完全不認識,從來沒聯繫。
但所謂被害人為何在案發後,與酒吧老總、高管在兩天半內兩次會商,除了共同研究敲詐勒索以外,是否還研究如何掩蓋酒吧經理和業務人員主動和有組織性交易的事實。否則為何很短時間內他們之間大量通話?
法理分析告訴我們,結果可以逆推動機。通過酒吧人員參與敲詐勒索這個犯罪結果足可以逆推對方等人引誘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的罪惡目的和動機。
七、通過所謂被害人在本案所有的關鍵節點上,都需要張某某安排或表態,可證明他們之間是有隸屬關係的,起碼是合作夥伴.
在某酒吧內喝酒唱歌玩遊戲時,張某某多次表示所謂被害人可以出台,價格1000元,所謂被害人均予以同意,並表示“一切聽張某的安排”。未成年等是
首先離開酒吧的。而此時所謂被害人進入更衣室同張某某溝通商議後,按照張某某的安排追出酒吧外,在李某某未讓張某某、所謂被害人上車的情況下,二人厚着臉
皮擠入魏某某(大)的Q7車。總算跟上了未成年等。
離開酒吧後,在魏某某(大)Q7車上,張某某也和所謂被害人某某某講:“你今晚陪他們玩好,他們給你1000元,我明天再給你加1000元。”所謂被害人某某某當即表示聽張某某的。該情節受到車內所有人的證實,並且在金鼎軒吃飯前,魏某某(大)還同李某某親口講了這事。
在金鼎軒也是在張某某的召呼帶領下,所謂被害人最後一個跑出來,想上李某某的車。李某某搖下車玻璃,不讓其上車,說“你倆滾!”將張某某和所謂被害
人罵走,此情節未成年等都當場聽到了。又是在張某某的無恥乞求之下,帶着所謂被害人又一次擠入魏某某(大)的Q7車。張某某承認是自己將所謂被害人喊上
車。
在離開地下車庫後,所謂被害人可能在車內有耍鬧行為,但是經過李某某和張某某通過電話,李某某告知所謂被害人:張某某表示今晚你陪他們玩好,有什麼事明天同我說,然後,所謂被害人立即表示同意,之後就再沒明顯耍鬧過,而且一直堅持不離開未成年人的車。
全體未成年人證實,張某某離開人濟山莊前,同所謂被害人就性交易的事情已經完全安排完畢,然後又同未成年等進行了落實。
全案可確認,所謂被害人不少於三次向未成年人等表示:張某讓我幹啥我幹啥。
八、法律要求審判中要注意的生活邏輯和經驗法則告訴我們什麼
張某某編造出把所謂被害人一人留給未成年等的理由是:“讓李某某等人送某某某回家”,此謊言未獲任何人知悉,純屬編造。
就是一個普通人也感到費解:一個單身女孩子,半夜三更去酒吧這種場所幹啥?面對一幫素不相識的男人,為啥還去陪酒、點酒、陪玩、陪唱歌?如果不是去
賣淫圖利,為啥對幾個素味平生的陌生男子從11點多糾纏到天明不肯離開?如果確實是遭到暴力侵害,所謂被害人為啥還馬上把對方的2000元裝到自己包里?
簡單分析一下,張某某與所謂被害人在地下車庫分手也不符合經驗法則。由於張某某將所謂被害人深更半夜帶領外出,張某某在法律上已經對所謂被害人的安
全產生了特定的義務或責任。那麼張某某自己坐車回家為啥不帶所謂被害人回去呢?而且張某某也明知所謂被害人和這些素不相識的男人都喝了不少酒,酒後容易亂
性。所謂被害人對該地點又人生地不熟,不僅可能發生淫亂、強姦,還可能發生兇殺、綁架等嚴重犯罪。那為啥還把她交給這些陌生男人呢?張某某自己帶所謂被害
人回家不是更安全嗎?反過來所謂被害人不選擇同自己酒吧的經理或朋友一起回家,而留在這些陌生的酒後男士這裡,意欲何為呢?
默寫的謊言改變不了鐵寫的事實。反常的,違反生活邏輯和經驗法則的行為,必有蹊蹺和不可告人之處。打個比方就是“皮褲套棉褲,必然有緣故。”
九、關於所謂被害人楊某某的主體身份
我認為,所謂被害人就是酒吧的職業陪酒女。因為對方提供的所有證據都沒能證實其有任何其他的生活或經濟來源。
1、所謂被害人所說的某某廣告公司和她沒有勞動合同。沒有勞動合同,雙方就沒有建立任何權利義務關係,因此也就沒有建立勞動關係。如有勞動關係,無故缺勤三天就可除名。而所謂被害人幾個月不上班,用人單位卻沒有任何處理措施,這顯然是不可能的。
2、所謂被害人雖然拿到了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交納四險憑證,但是由於我國當前社保交費的複雜性,在甲單位交納四險但是在乙單位上班的
情況很多。還有的僅僅是掛在某個單位交納四險,實際上和這個單位並無勞動關係或其他關係。因此認定其是否為該單位在崗員工必須靠上崗考勤情況、支付勞動報
酬情況、簽訂勞動合同情況等才能證實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3、而所謂被害人沒能提供她出勤哪怕是一天的廣告公司考勤憑證。
4、所謂被害人沒能提供哪怕是該公司給她開過一分錢工資的開資憑證。沒上崗,沒開資算是單位的人嗎?
5、所謂被害人夜間穿酒吧工作服工作,並且有存衣箱,證明她是酒吧員工。
6、她一口一個聽張經理的,張經理要求怎麼幹她就怎麼幹,服從領導,聽從指揮,也說明她是酒吧員工。
7、所謂被害人 2月20日在公安機關的《傷檢記錄表》上填寫的是“工作單位:無”,也可證明其未在某某廣告公司上班。
8、員工有事,領導出面,為了所謂私了之事,酒吧主要領導都出面參與了。
所謂被害人的主體身份很重要,這雖然不影響她是否會成為強姦罪的被害人,但可以判斷這次出台是臨時起意還是有準備有預謀的。
十、部分酒吧高管參加敲詐勒索
所謂被害人性交易完成後,忽然翻臉聲稱未成年人等違背了自己的意志強行姦淫,宣稱未成年等對自己使用了暴力脅迫。張某某與所謂被害人研究好以後,張
某某從
13年2月17日14時58分開始給李某某打電話,共打到2月17日22時13分遭到李某某痛斥時為止,共打了5次電話,最長時間達9分多鐘(有張某某電
話通話記錄為證),電話內容就是一個,本案私了,每家出十萬,但是卻讓李家交50萬。實際就是敲詐李家一家。因為他們根本就沒想尋找和敲詐其他家。
該情節李某某可資證實。張某某也承認為此遭到了李某某的痛斥,痛斥所謂被害人、張某某等酒吧人員設局敲詐勒索。後來張某某宣稱不敢再給李某某打敲詐要錢電話了。(有張某某通話記錄為憑)
證人李某13年4月22日證實:張某某反覆給證人李某打電話,讓證人李某督促李某某家交50萬元錢,從2月17日14時44分到2月17日23時
37分,張某某連續給證人李某打了七個電話,最長時間10多分鐘,就是讓證人李某督促李某某家儘快交錢。(有張某某通話記錄為憑)
證人李某8月27日向律師證實:17號下午,“張某給我打電話,讓李某某拿50萬,我一聽這是天價,我只好轉告李某某,李某某沒理他”。
張某某此舉並非完全為了所謂被害人謀財,他自己明顯也是要撈一把的。其酒吧老闆某某於2003年3月29日向公安機關承認:“我印象在某某洗浴中心的時候,我們問某某某本人的具體私了意見,某某某好像說準備要20—30萬解決這件事情。”
可見如果勒索到50萬並不都是準備給所謂被害人的,其餘20—30萬顯然是解決給張某某等其他人的。
勒索短信寫到:“你是否李雙江本人……請你速回電話,否則我們不會拖過下午要走法律程序和相關媒體等……”
經辦案機關調查該短信是由所謂被害人手機發出。
(敲詐勒索電話均有公證書為證)。
酒吧高管辯解幫所謂被害人是因為看到消費者受到侵害,故而見義勇為,挺身而出。但是酒吧高管挺身而出的方式很不正常,不僅副總經理等高管與所謂被害
人一起去醫院看病,一起到洗浴中心研究對策,未成後一起到派出所報案,而且總經理也冒充女方男朋友親自打電話向李雙江家要錢私了。
案件已經進入偵查階段後,未成年人等已被批捕,而所謂被害人的代理律師還同未成年人監護人進行聯繫,表示未成年人家屬這邊有什麼想法可以與他聯繫,(有公證書為證)意圖明顯還是索要錢財。
所謂被害人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堅持要50萬,看來不達目的決不罷休。
由於幾乎沒有任何有效治療收費憑證來支持其索賠要求,加之該索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最近所謂被害方不得不倉皇撤訴。近日聽說已有三家交了45萬。
對方一直通過“走法律程序和相關媒體等”,也就是通過法律、媒體和輿論等施加高壓,以繼續實施敲詐勒索。
我們認為,張某某等人涉嫌敲詐勒索罪,雖然屬於未遂,但是由於敲詐勒索數額巨大,事先有預謀,事中有組織,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該予以立案追究。
十一、到底是想走還是想留?——所謂被害人奇怪的耍酒瘋
首先可以確定,所謂被害人喝了不少酒,男女都一樣,酒喝多了對身體的穩定性、協調性有一定影響,有時確實需要別人扶她或摻她一下,但是她沒有醉,一直是自主行走,出金鼎軒為追未成年人等,心裡一急她選擇小跑,不僅根本沒摔倒,而且也沒打踉蹌。
法醫專家通過酒吧與金鼎軒兩處監控錄像兩處步態分析,立即斷定女方完全清醒,是裝醉。
在酒吧內,本來男女雙方喝酒唱歌玩遊戲很融洽的,但是所謂被害人似乎突然耍過一次酒瘋,不過當未成年等要走時,她的酒瘋立刻沒有了,馬上主動追隨出台了。可見所謂被害人耍酒瘋和出台性交易沒關係,耍酒瘋不是為了不出台。
在地庫內男女雙方也談得很好,但是車啟動後,她似乎又耍過酒瘋。據魏某某(大)講:在車裡時,她對未成年人給婷婷300元小費深感不滿,曾經質問過張某某:“為什麼給婷婷300元,而一點沒給我?”所以她耍酒瘋也有一定的經濟原因。但是她的耍酒瘋絕不是不進行性交易了。
雖然從人濟山莊地庫出來後根據個別口供,似乎她鬧到同未成年被告人等動了手,但是當車停到了京國奧賓館路邊,此時已經是早晨5點多鐘了,路邊已經有
了行人,小販拉着車從Q7車旁走過。小早點店已經開門,而且該Q7車旁邊也有行人三兩走過。而幾名未成年人兩名去賓館開房,其餘三名都下車站在附近抽煙或
聊天,這段時間很長,有幾十分鐘,車內只剩她一人。她還是不選擇下車而選擇等待開房。
因為此時所謂被害人已明知他們在找房間,但她選擇待在陌生男人的車裡等待開房,而不是下車回家或離開此車。,這個客觀監控錄像所證明的行為,最能說明她究竟是自願還是不自願。
庭審調查經我質證詢問,已經確認,此時並無任何被告人有意看守她或威脅她不讓她下車。
合理的解釋就是她要堅決進行性交易而不是拒絕和反對進行性交易。耍酒瘋不能否定她的繼續進行違法性交易的目的。耍酒瘋是為了得到更多的嫖資。
最重要的是,通過對整個過程的分析,所謂被害人通過耍酒瘋其實是要激化矛盾,挑起衝突,為對方違背意志強行姦淫婦女甚至傷害製造條件,以便下步進行巨額敲詐勒索。
所謂被害人、張某某的目標不是2000元而是50萬。
因此,在七個多小時三陪時間內,用記憶模糊。說法各異的所謂個別時間內女方曾耍過酒瘋或雙方有過口角爭執甚至動手來認定被告人違背婦女意志,實施暴力,強行發生關係是完全不符合實際的。
十二、對某分局的偵查工作深表感謝
——搜集調取的證據形成了無可辯駁的無罪的證據鏈
我認為某分局的偵查工作是比較認真、細緻、負責任的,也不是完全按照既定的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主觀傾向來開展工作的,因此通過偵查也搜集調取了眾多的無罪證據,並形成了無可辯駁的無罪的證據鏈。
具體如下:
1、某酒吧監控錄像:(該監控錄像不全,張某某、所謂被害人和陪酒女婷婷等酒吧三人最後走出來的錄像沒有)
證明所謂被害人和酒吧經理張某某是最後離開酒吧並自己主動上車的,此點雙方均無任何異議。
2、金鼎軒酒店監控錄像:
證明所謂被害人思維清楚,目的明確,反映迅速,行動敏捷,完全否定了所謂醉酒的虛假說辭。
所謂被害人酒醉沒酒醉,思維能力和行為能力有沒有影響,只看這一個監控錄像就一目了然了。
發生性行為是違背所謂被害人意志還是其強烈要求,看完該錄像就昭然若揭了。
3、 京國奧賓館監控錄像
可證實未成年在該處停車聯繫開房時,車在賓館路邊停留半小時左右,因為已是早晨5點多鐘,車旁已經走過行人,路邊小早點鋪應該已經開門營業了。而李某某等一直在離Q7車挺遠的地方聊天,此時五名被告人已全部離開了Q7車。
開始時所謂被害人一直與一個十五歲的小孩魏某某在車裡聊天,後來所有被告人均下車。經律師法庭質證此時沒有任何人對所謂被害人有威脅或暴力。而所謂
被害人仍舊坐在陌生男人的車裡堅決不下車,足以證明其前邊即使與未成年人真的發生矛盾,甚至打鬥,也與拒絕性交易無關,她堅持坐在車裡等待開房,證明發生
關係完全是自願的和蓄意追求的。
該錄像完全否認了所謂被害人在Q7車離開地下車庫,在路上行駛時因所謂被害人拒絕開房,發生打鬥的不實證實。尤其否認了停車後李某某拉開車門,毆打某某某的虛假指控。
4、湖北大廈賓館監控錄像
從監控錄像看,所謂被害人進門時遇到保安員、收銀員時,她是低頭穩步走過。完全是自主行走,五米左右可以看到保安,而且大堂還有收銀員在。所謂被害人的所謂被強行挾持,準備找機會逃脫的說法完全是一派謊言。
無論是進入湖北大廈大堂的監控錄像,還是電梯內的監控錄像,均可以讓人感到是男女朋友進入房間。好像是酒後親昵的依偎在一起,李某某微笑着向所謂被
害人輕輕舉手的動作明顯是親昵友愛的表示。所謂被害人在電梯裡站着時,似乎要蹲下去吐,李某某可能擔心她吐,而主動把她扶起來,這是很正常的。
仔細看電梯內錄像:不是李某某的手抓着所謂被害人的手,因為李某某的手指是伸直的,可以做物理實驗,伸直的手能抓東西嗎?錄像顯示是所謂被害人的手抓着李某某的腹部。而且其後女方似乎用手摸着李某某的腹部。
所謂被害人進入湖北大廈時低頭和散開頭髮,應該是一種隱蔽自己的方法,因為陪酒女是知道大廈有錄像的,因此進入大廈時低頭和散開頭髮以擋住面部是本能的掩蓋身份的表示。完全不是違背意志不自願甚至受人脅迫的表現。
最關鍵是最後通過走廊進入8915房間時,所謂被害人完全是自主行走,自願進屋,沒人威脅,沒人恐嚇,沒人拖拽,沒人推搡。最有力的證明了她完全是自願進入房間進行性交易的。
5、金鼎軒證人張某3月13日證實
證實所謂被害人根本未醉,是她主動跑到未成年人那裡,上了未成年人等的Q7車的。
6、金鼎軒證人宋某某3月13日證實
證實所謂被害人根本未醉,是她主動跑到未成年人那裡,上了未成年人等的Q7車的。
7、人濟山莊保安劉某某分別向辦案機關和律師證實
所謂被害人並非蹲在地下車庫一言沒發,而是站着和張某某及未成年人等說話,沒有醉酒失去意識等,並且她看到及明知酒吧經理張某某提前離開。
8、湖北大廈前台收銀員謝某某2月23日證實
他們給未成年被告人辦理入住和登記等,均沒有發現任何反常現象。該證實不支持起訴書所認定的“強行帶入”。
9、湖北大廈前台收銀員夏某某2月23日證實
曾為未成年被告人辦理退房手續、退押金等,對該批男、女客人進出沒看到任何反常現象。該證實也不支持起訴書所認定的“強行帶入”。
10、湖北大廈客房服務員郭某某2月23日證實
2月17日7.20幾分時,證人郭某某進8915房間查房,當時還有一名被告人王某在房間內沒走,與其進行了簡短交談。郭某某當場進入房間查房驗
看,證人翻看了被子和床單,沒發現有任何污損,室內物品擺放整齊,沒有任何擦碰的痕跡,廁所無雜物。證明所謂被害人陳述其處女膜破裂,床單上沾染了血跡完
全是一派謊言,是在報假案,足以證明8915房間根本不是強姦案現場。
11、湖北大廈離房服務員趙某某2月23日證實
在房間內沒發現有血跡,只是廁所里有一小塊衛生紙。證實該房間內根本沒發生強姦案。
12、湖北大廈保安員夏某某某3月14日證實
所謂被害人與被告人是正常進入賓館,與證人距離僅五米左右,沒有任何反常,證人還認為互相之間是男女朋友關係呢。
13、證人北京京華XX醫院醫生李某某2月23日證言證實所謂被害人2月17日上午去該醫院就診時:“帶着一個大口罩,看不着臉”,並且名字換了兩次。
證實案發當天沒有無利害關係的證人看到所謂被害人面部有傷。
14、證人李雙江司機張某某2月21日證言證實所謂被害人及有關酒吧高管對李某某家要錢進行敲詐勒索情況。
15、辦案機關的勘驗結論否定了8915
房間內發生了暴力強姦的結論
經辦案機關以公(京)勘(2013)k1101080000002013020214號《現場勘驗筆錄》確認“對外圍現場勘查後,無異常發現”。證明湖北大廈8915房間內,沒有任何搏鬥或痕跡等異常現象。並非強姦案現場。
16、最關鍵的,公安機關的DNA物證鑑定結論不支持李某某和所謂被害人發生了性交。
所謂被害人報案時和以後陳述時,都堅持李某某和她第一個未帶避孕套與其發生了性交,不僅插入而且射精。說的千真萬確。而李某某在預審時則表示對是否
性交記憶不清。但是,京公司鑒(物證)字(2013)第FYB1301058-WZ1058號《法醫物證鑑定書》鑑定結果為:除王某、魏某某以外,DNA
檢測精斑的結果:“不支持為其他隨機個體所留“。
同時,另一個也很重要的DNA鑑定結果是:在所謂被害人的胸罩正面和背面,均未檢測出被告人李某某身體的“脫落細胞”。鑑定結論實際上不僅排除了李某某與所謂被害人發生性交,而且還排除了李某某與所謂被害人的近身接觸。
客觀物證檢測結果否定了所謂被害人關於李某某實施了性交插入並射精的指控,證明她在報假案,作假證實。
17、對所謂被害人全部衣褲的勘驗檢測
排除了被告人對其使用暴力
對所謂被害人九件衣褲(紅色內褲、紅色胸罩、牛仔短褲、黑色毛褲、灰色絨褲、黑色馬甲、黑色秋衣、淺色毛衣、黑色外衣)物證檢測的結果,可見沒有任
何撕脫破損。而這些衣褲尤其是內衣內褲,都是緊貼在身上的,如果不是所謂被害人自己脫掉或主動配合他人脫掉,那不會沒有任何破損。
對於衣褲的物證檢測結果也充分證明,本案絕非強姦。
18、我與王冉律師調查的李某證言,並在
庭上經控辯雙方進行了質證
證人李某堅持證實酒吧經理張某某主動向未成年介紹並落實賣淫,同時堅持證實所謂被害人某某某是受酒吧經理張某某指使,不斷追攆未成年人等,主動出台賣淫的。
經我庭上質證,確認證人李某的證言以當庭確認的為準,因此網絡上所傳證人李某此前所說的李某某在給其打電話時,承認自己打人的證言,已經失去了證明效力。
19、我在庭上提交的我與王冉律師調查的
人濟山莊保安劉某某的證言
該證言證實女方並非一直蹲在那裡,而是站在那裡同張某某及未成年等正常交談,完全否定了女方醉酒、男方強行、張某某走女方不知情等虛假證實。
20、我在庭上提交的經公證處公證的九份書證
證實酒吧經理張某某從去年12月開始,連續給李某某發手機短信22封,稱兄道弟,噓寒問暖,不斷邀請李某某來酒吧娛樂。對李某某家庭背景和本人行動情況完全掌握和知情,早有精心算計和準備。
同時多次電話邀請李某某,聲稱酒吧又來了新美女,進行誘惑。有一次還給未成年人安排了兩名三陪出台女,由於李某某的抵制而沒有上當受騙。
該批證據同時還證實,事後酒吧經理張某某及其他酒吧高管對李雙江家進行敲詐勒索的情況。
綜上所述,可見無罪的客觀證據的證據鏈是很嚴密的,
法院應該依照該大量客觀證據按無罪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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