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的刑事法是建立在法學理論. 邏輯推理. 案例. 文化風俗. 加上法官一定的權限的基礎上。而證據學(evidence)也是訴訟學 (litigation) 中的一門的精深科學。
不能用錄相給人定罪,這是西方訴訟法學的基本常識,特別在今天科技發達的今天,錄相可以作假; 此外,錄相的製作的背景等也是問題。
但這不是一個主要原因。舉個例子,大概十多年前,我有個客戶是個越南人,被起訴販賣製毒用品。當時有警察做臥底,有照片有證據,應該是證據確鑿,這個越南人做好了進監獄的打算。
庭審時,看到這個警察是本地出生的廣東人,我知道他愛面子,開始給他帶個高帽子,捧殺他,說他了不起,是個英雄等;這個警察在法庭上同意了自己是個英雄,開始用英雄的姿態講他的故事,當場的其他律師馬上站起來攻擊他的可信度(credibility),檢察官不得不同意STAY這個庭審, STAY的意思是警方拿出進一步的證據再重新起訴他,當然,到今天也不會起訴他,基本上事情了解了。
本來是三天的法庭審判,我用了三個小時就把警方打敗了,當場幾個嫌犯激動得擁抱在一起。
如果當場的證據是個錄相,我沒辦法盤問了。錄相永遠不能代替證人做證據就是這個道理。就是警察親自做的錄相,也不能代替證人來給人定罪,因為警察本身的可信度是個疑問。
所以,用谷開來的錄相給薄熙來定罪是非法的。如果薄熙來在加拿大,他一定會被當庭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