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的刑事法是建立在法学理论. 逻辑推理. 案例. 文化风俗. 加上法官一定的权限的基础上。而证据学(evidence)也是诉讼学 (litigation) 中的一门的精深科学。
不能用录相给人定罪,这是西方诉讼法学的基本常识,特别在今天科技发达的今天,录相可以作假; 此外,录相的制作的背景等也是问题。
但这不是一个主要原因。举个例子,大概十多年前,我有个客户是个越南人,被起诉贩卖制毒用品。当时有警察做卧底,有照片有证据,应该是证据确凿,这个越南人做好了进监狱的打算。
庭审时,看到这个警察是本地出生的广东人,我知道他爱面子,开始给他带个高帽子,捧杀他,说他了不起,是个英雄等;这个警察在法庭上同意了自己是个英雄,开始用英雄的姿态讲他的故事,当场的其他律师马上站起来攻击他的可信度(credibility),检察官不得不同意STAY这个庭审, STAY的意思是警方拿出进一步的证据再重新起诉他,当然,到今天也不会起诉他,基本上事情了解了。
本来是三天的法庭审判,我用了三个小时就把警方打败了,当场几个嫌犯激动得拥抱在一起。
如果当场的证据是个录相,我没办法盘问了。录相永远不能代替证人做证据就是这个道理。就是警察亲自做的录相,也不能代替证人来给人定罪,因为警察本身的可信度是个疑问。
所以,用谷开来的录相给薄熙来定罪是非法的。如果薄熙来在加拿大,他一定会被当庭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