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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一的博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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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加法院的经历:中国人你敢告让你告完被告告管告看你还敢告不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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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尿童父母有肖像权吗? |
| 一对在香港旅游的大陆夫妇,两岁的小孩在繁忙的大街上“撒尿”或“拉屎”,被港
人拍照,导致激烈争执,最后以警方处理告终。
我认为我们得搞清楚争执什么,是小孩在繁忙的大街上“撒尿”或“拉屎”,我想
不是,那只是事件起因。争执是港人拍照,大陆夫妇要求拍照交出拍照,他们有这个权力
吗?我想根据肖像权概念,他们有这个权力。
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
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中国大陆民
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
像。
至于这些拍照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制作成肖像,当时是无法判断的。唯一能判
断就是别人对他们拍照,大陆夫妇要求拍照的人交出拍照是他们的权力。
至于在当时的情况下,港人是否有权力拍照,也就是说肖像权有限制,我不知道香
港法律。港人你可以说是为了报道某种违法或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而制作、使用当
事人或行为人的肖像,至少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尿童父母故意要两岁的小孩在繁忙
的大街上“撒尿”或“拉屎”,还是尿童实在憋不住后发生的事,拍照港人在拍照
那一时是无法判断其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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