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請 人 :謝燕益 聯繫電話:010-89036335;13520232026 通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西大望路3號藍堡國際中心1106室 北京市凱泰律師事務所 郵 編 :100026 秦永敏先生2013年12月31日到河南鞏義處理私事遭遇武漢公安方面非法跟蹤、監視並最終利用威脅、恐嚇、暴力等手段強行將秦永敏先生押回武漢並對其抄家、拘留。申請人作為秦永敏先生及其家屬的委託律師,對秦永敏先生被非法拘留以及一系列侵權事件依法提出此信息公開申請。
申請公開事項: 1、向申請人公布,2013年12月31日,武漢公安局誰參加了到河南鞏義非法跟蹤、監控並威脅強制利用暴力等手段侵害秦永敏夫婦的行為?誰下達的命令?目的何在?具體決策過程?決策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2、向申請人公布,秦永敏先生作為一個合法的國家公民,其前往河南鞏義處理私事以及其行程安排武漢公安方面是如何知曉的? 3、向申請人公布,2014年1月1日對秦永敏進行治安拘留的所有證據材料及法律文件、法律手續? 4、向申請人公布,2013年1月3日、1月4日,申請人受秦永敏及其家屬委託前往武漢市公安局青山分局拘留所及法制科提出會見當事人及查閱案卷的要求,是誰公然違法下令不讓律師與秦永敏會見,不讓律師察看卷宗,剝奪被羈押人申訴等合法權利?這一做法到底想掩蓋什麼?意欲何為? 5、向申請人公布,秦永敏先生的身體情況體檢資料?秦永敏先生2013年12月31日被非法強制過程中是否受傷?遭受到何種威脅及哪些暴力對待? 6、向申請人公布,具體制定了哪些措施監控秦永敏先生?誰批準的?依據何在?決策人是否知道這種非法監控公民之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誰下令在秦永敏住所附近安裝的攝像頭?誰在對其進行長期非法監控? 7、向申請人公布,今後秦永敏作為一個完全的自由公民,是否仍有不當措施將會採取?由誰決定?決策程序、決策標準、決策依據是什麼? 8、向申請人公布,對秦永敏濫用職權非法侵害者是否明白,對秦永敏人格尊嚴、公民權利、基本人權的侵犯和蔑視同樣會對我們每一個公民以及子孫後代的人格尊嚴、公民權利、基本人權構成威脅?這種超越憲法、法律的指示命令不僅不能帶給這個社會和諧穩定而且必將種下隱患貽害無窮,使得違法不公成為常態。在這種非法維穩的常態當中,得到貫徹的永遠不會是真正的國家意志、法律意志、執政黨的意志而時常是個別人的意志。極易產生個別腐敗當權者在運用權力時不受約束比較容易塞進私貨?對秦永敏濫用職權非法侵害者是否明白,譖越憲法法律的行為不管用多好聽的理由和詞彙加以修飾都無法掩蓋個人非法意志、個人非法利益、個人非法目的這一實質,都無法掩蓋個人非法意志時常對國家正當意志的侵奪;違反憲法法律絕非國家之福、人民之福?對秦永敏濫用職權非法侵害者是否明白,國家的正當意志一定是嚴格遵守憲法法律的,一定是正大光明的,一定是光明磊落問心無愧的。相反不管以任何藉口違反憲法法律不敢正大光明鬼鬼祟祟的私相授予往往正是個人非法意志的體現。試想,一個國家的正當意志有什麼必要去違反憲法法律;有什麼必要去找各種藉口理由;有什麼必要鬼鬼祟祟時常遮遮掩掩。之所以不惜違反憲法、法律、暗箱操作,拿不上桌面正是由於塞進了私貨私心作崇謀取非法利益維護非法特權而已。對秦永敏及其他公民合法權利、合法訴求濫用職權非法侵害者是否明白,通過制度變革與完善,人民真正得以掌握權力、選擇權力、監督權力,把權力關進籠子裡,倘使我們的國家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官員清正,何須維穩?到底又維誰的穩,為誰維穩?當一個公民的正當訴求無法正常表達,一個公民可以隨意被欺凌、羞辱、處置,我們的內心何以安寧?我們的國家何以安寧? 9、向申請人公布,對秦永敏的非法侵害者是否明白,真正的反華勢力又有能力反華者其實不是那些為底層百姓仗義執言為追求自由民主法治追求正義不懼個人安危不懼艱險困難坐論起行、不遺余力為此鼓與呼甚至不惜坐牢犧牲者?也不是那些受到非法對待,依法抗爭堅持正道者;真正的反華勢力有能力反華者更不是其他國家那些所謂境外勢力國際組織;真正的反華勢力有能力反華者是為了既得利益非法特權的貪官污吏腐敗特權分子利用手中權力不惜採取一切手段悖逆潮流公然亂法壓迫人民者,他們才是國家的敵人、人民的敵人,濫用職權剝奪公民權利破壞法治踐踏人權公義阻礙中國人民追求實現民主人權法治的和諧社會,人人享有尊嚴、平等、自由的光明前景。 10、向申請人公布,對此次秦永敏被非法侵害對其本人及家庭的傷害以及對我們整個社會造成的危害後果,誰來承擔這一法律責任、政治責任、歷史責任?如果違法行為、做惡行為不用承擔法律責任,長此以往,這個社會的法治、公義和良善何以獨存? 申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條、第九條之規定,另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律師法》三十五條,申請人作為秦永敏及其家屬的受託律師於2014年1月3日、1月4日到武漢市公安局青山分局多次要求依法會見當事人、查閱案卷遭到非法拒絕,申請人作為秦永敏的代理律師以及一個普通公民提出以上請求,請依法披露為盼! 此致 青山區公安分局 申請人:謝燕益 2014年1月5日 附:證據 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並深刻反省敦請書》 抄送:武漢市青山區檢察院、武漢市青山區紀委、武漢市公安局、武漢市檢察院、武漢市委、武漢市政府、武漢市紀檢委、湖北省公安廳、湖北省檢察院、湖北省政府、湖北省委、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中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