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世盜名的“新公民運動”
《中國網絡民評官百人團》石三生 九州評論·之三百九十二
因為華夏黎民*引用自己的觀點,才看到了許志永除幫助溫州政府維穩錢雲會案外的另一樁無恥行徑----替昆明市公安局背書“雲南小學生賣淫案”。
為什麼一件連警方自己都承認沒有直接證據的賣淫案,許志永卻要跳出來替警方坐實“賣淫”說呢?自古的常識是“捉姦在床,捉賊見髒”。警方擅闖民宅、抓捕一些穿戴整體的“賣淫者”,本身就已經違法。中國的警察若都如昆明公安一樣隨意抓捕,世道豈不是要比“萬惡的舊社會”還要黑暗?
就是如此一樁比溫州“錢雲會普交死”簡單明了的政府枉法案,許志永卻說“他們手裡剛好有陳艷賣淫的把柄,於是陳艷一家陷於被動,其父被控容留賣淫罪”。身為法學博士的許志永,除了連“捉姦在床”的常識都不懂,怎麼連警察執法要憑證據都不知道呢?“把柄”算什麼玩意兒?難道昆明的警察執法也如蠅營狗苟的市民一樣善於抓人家的“小辮子”嗎?若“把柄”便是執法的證據,當今的法律豈不是要等同於文革時期的“告黑狀”?
真是卑鄙啊,鳳凰衛視的《昆明小學生“賣淫案”真相調查》也證實所謂的賣淫案真相不過是“當天是劉仕華等人發現巡防隊員後,讓“陳艷”與張安芬大女兒“劉芳芳”互換衣服,然後躲藏起來,有意讓巡防人員抓錯人,以製造事端,逃避查處”。許志永居然相信一個賣淫者還要先穿好衣服再“互換”以達到魚目混珠、金蟬脫殼的目的。這得有多腦殘、多麼無恥才行?即使許志永是個法盲,難道還沒聽說過“捉姦”可以憑精液、憑DNA分辨嗎?發生在20世紀的石家莊西郊玉米地聶樹斌強姦殺人案,石家莊警方沒有效仿同時代的安徽蚌埠警方捉到聶樹斌的DNA也就罷了。可“昆明小學生賣淫案”是發生在21世紀啊,據《觀後有感》證實,連河南濟源的猴子都知道進化。許志永怎麼就不知道進化呢?他的法學博士頭銜不是靠詐騙得來的吧?為什麼連中共自己都嚷嚷着要“依法治國“了,許志永還認為昆明警察至今仍然靠“把柄”辦案呢?
許志永所謂的把柄,不會是“張安芬說大概在去年十月的時候,你的大女兒帶回來一個男的,你沒有問過,後來你打聽那個男的身份,你的這個大女兒笑了,她指着巷子裡的站街女說,媽,你看她們比我大,她們都不怕,我怕什麼,再說這個掙錢快”吧?就算這個母親說過此話,又怎麼能證明女兒是在賣淫呢?別說漢語本身就擅長一語雙關了,估計隨便找一個二百五,都可以給出張安芬之說的一萬個解釋吧?為什麼許志永偏偏只有一種解釋呢?
如今看,曾經出現在石三生我筆下、時任雲南省委宣傳部副部長伍皓還真不是好鳥:劉家在做處女膜鑑定中作假沒作假,跟“賣淫案”有個屁關係?若不是處女就涉嫌“賣淫”,伍皓又該如何去證明自己的老婆是清白的?
就是如此一樁連昆明警方自己都做賊心虛的案子,許志永還恬不知恥地說“陳艷到底有沒有賣淫?這個事實對於這個公共事件而言很重要——這個事實本身並不重要但是當它作為幾乎唯一的賭注時就很重要了”。警察巡防,抓得是兩個小學生,這和她們的姐姐賣淫不賣淫有什麼必然的邏輯?若陳艷能從監控的抓捕的警察手中逃走,那些“嫖客”為什麼不逃?難道昆明的法律規定了:“賣淫有罪,嫖娼光榮”嗎?就算姐姐“賣淫”成立,兩個妹妹不也照樣是無辜的嗎?21世紀70後的法學博士許志永,不會仍然相信“賊的兒子永遠是賊”的邏輯吧?
古人云:“說做不一的就是騙子”。以實際行動看許志永們的“新公民運動”,當真是掛羊頭賣狗肉的欺世盜名之舉。打着“新公民”的幌子,做的卻是略有良知者都不齒的勾當。許志永在溫州“錢雲會普交死”與“昆明小學生賣淫案”中如此替當局維穩,莫說什麼新公民意識了,便是老祖宗薪火相傳的那一點點人類與生俱來的良知,都被他拋到了九霄雲外。
【石三生 2014年1月30日星期四 05:26 夢之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