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援许志永的“法学院五学者”很愚蠢
《中国网络民评官百人团》石三生 九州评论·之三百九十三
这世道还真是别扭:以身试法的法学博士许志永自己已经默认了罪行,而旁观者却煞有其事地引经据典要为其做无罪辩护。辩护的真有法可依也就罢了,可笑这北大、清华、人大以及政法大学的五个学者的辩护词竟是狗屁不通。
五学者为许志永辩护说:“本案中的“教育部门前”、“北京市教委门前”不属于第291条意义上的“其他公共场所”,因而该部分事实不能满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形式要件。”
别说检方为了帮助许志永的犯罪计划得逞,还处心积虑地出具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证明,证明:“清华大学西门外前方土地规划为城市道路,属城市公共用地”。即使没有这个证明,刑法第291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刑法第291条,则包含在“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抛开五学者断章取义、无视判决书中查明的因许志永聚众从而妨害了交通秩序不言,其仅试图证明“教育部门前”、“北京市教委门前”不属于“公共场所”就能替许志永脱罪的辩护仍然是强词夺理:罪犯许志永即使洗脱掉“公共场所罪”,仍然难逃一个“扰乱公共秩序罪”吧。
其实,从北京市公安局2011年11月1日就立案侦破2012年7月以后才发生的许志永“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看,北京一中院的判决,本身就是葫芦僧判葫芦案:北京市公安局纵容许志永预谋犯罪终获刑罚,而法院又可以籍本案明正中共的“法律的底线”(环球时报用语)。这本是两全其美、各取所需的好事,五学者横插一嘴欲强拆公检法与许的四情相悦,岂不是自讨没趣、纯属吃饱了撑的吗?
当然了,以五学者之学识,不应该如此荒唐,他们借北京一中院判决词中子虚乌有的“场所”替许志永辩护是假,反炒许志永搞的什么“教育平权”、“官员财产公示”才是真。可五学者是否想过:早在许志永搞南方都市报案时,就已经知道了网络舆论的威力并熟练运用之。为何到了中国的网民的突破五亿之后,许志永们却倒行逆施、偏要搞那些只有一小撮人才响应的街头运动呢?
浙江乐清钱云会普交死案、云南昆明小学生卖淫案、南方都市报案、包括许志永赖以一举成名的孙志刚事件,在这些影响巨大的社会事件中,许志永们选择的最有效的“维权”方式除了上书就是操纵网络舆论。为什么在这些事关教育、财产公示等最适合聚集网络的力量,当局也完全不会封杀的问题上,他们要舍弃最有效的方式,转而选择与当局进行近身肉搏呢?一个口干舌燥的人,明明手里拿着一瓶可以解渴的矿泉水却舍不得喝,偏要到处求借人员物资去挖一口水井,这不是有病是什么?饥渴难耐的人有病也就罢了,那些想帮其挖井之徒难道也都得了失心疯吗?
堂堂北大、清华法学院的五位学者,不去谴责北京市公安局2011年11月1日就立案侦破半年以后才发生的刑案的荒谬,不去谴责法学博士许志永深谙法理却不据理力争的愚蠢,不去谴责许志永的辩护律师受人之托、却与公检法沆瀣一气不为当事人辩护的无耻,非要以什么此场所不是彼场所狡辩,这难道仅仅是因为一时冲动吗?
为什么当局不敢公开审理的刑事案,许志永的判决书却第一时间就被发布到了网络上?像薄熙来那等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书却至今在网络杳无踪迹?仅凭此,难道五学者还不明白:本案完全是许志永与当局有私下交易,很多犯罪细节实在不好公开,故此才胡乱判了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正如许志永在替昆明小学生卖淫案中替政府背书的那样:“他们手里刚好有陈艳卖淫的把柄,于是陈艳一家陷于被动,其父被控容留卖淫罪”。再给走火入魔的五学者说的直白一点,就是他们手里刚好有许志永的“把柄”呀。不然,一个法学博士怎么连最后的陈词都是指桑骂槐,就是不敢替自己的罪行分辨哪怕一句呢?
五学者若不是在“反炒”(顾晓军先生语),真想戳穿中共依法治国的荒谬,不如来声援一下石三生我与潍坊市政府的争讼案吧!在我的诉讼案中,法院做假案、政府伪造证据、司法鉴定中心做伪证、甚至连山东省检察院都参与枉法抗诉。当局上下其手,所谓的法律草纸不如,直叫我的命运比小白菜还苦,七年无法结案更是让我沦落到家破人亡的境地。
若许志永这等自己已经默认罪行的几把案,五学者若不是别有用心、声援也不过是瞎子点灯,还四头不讨好不是?
【石三生 2014年1月31日星期五 05:47 梦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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