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篡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以后,立刻着手实施毛泽东的“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总路线”,其中核心的思想就是“彻底消灭私有制”,“剥夺一切属于私人的土地和财产”。对于那些拒绝配合政府实行总路线的人,中国共产党便配合以“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暴力专政的手段实施残酷镇压。由于采取了法西斯主义的恐怖手段,在很短的时间内,中国共产党就完成了剥夺地主、富农的土地所有权,收缴城市居民的房地产所有权,没收工商业者的生产经营资料、资产和资本所有权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实现了人类历史上也许可以称得上是最大的也是最彻底的一次土地、资源以及民间财富大掠夺。名义上把这些财产收为了国有,实际上是完全由党来控制和支配这些财产,人民则完全丧失了对土地、资源和个人财富的所有权与支配权。
建国初期,我们家在江苏省镇江市拥有一片私人房产,那是祖上几十年辛苦劳动积累的一点财产。共产党篡夺政权以后不久便实行“私房公租”政策。把除了自家居住以外用于出租的房产全部收到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由政府统一按公房收费出租。这样的举动实际上已经严重侵犯了房产所有者的利益,因为按公房出租实际上就是福利分房,政府把这些房产分给城市里那些无房户居住,政府只代收很少的租金。
在当时的历史情况下,政府打着共产的旗号,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事情,至少当时的镇江市人民政府还给统一办理了这些出租房的地契证明以及签署了代为出租的合同。地契证明上盖有镇江市人民政府的公章和当时市长的签名。
后来随着文化大革命的开始,抄家和打砸抢盛行,谁都不敢再向政府去要租金。尽管如此,有些房产的主人还是被红卫兵上门抄家一把火烧掉了地契与合同证明。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很长一段时间没有人敢提这件事情,尤其是经过文化大革命的老人们更是不愿意再提起这件事情,生怕给自己再惹上麻烦。直到住房改革和城市改造,人们才陆续想起这一档子事情。
虽然这些房屋和土地的财产权并没有以任何法律的形式改变其归属。但是却已经通过政府安置给了城市中其他的无房市民,并且使这些市民取得了房屋的使用权,在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这些房屋就成了这一部分市民获取政府帮助的物质载体,成为他们户口的所在地。
到了1982年,《八二宪法》重新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房屋及其他财产的所有权。此后,有些曾经被剥夺了房屋所有权的人重新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于是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权利重叠:对同一幢房屋,甲拥有所有权却不能使用,乙没有所有权但享有无限期的使用权。
而我们在镇江的房子,却再也没有人承认我们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拿着人民政府的地契去找政府,他说这是历史遗留问题,本届政府无法解决,建议去找人民法院。找到人民法院,法院说这是政府行为,法院不管。据说高级人民法院曾经专门为此事发过一个内部文件,明确表示地方法院不受理此类案件。
政府以他人的私有房屋为无住房者实现了安居权,从而使房屋合法的所有人无法居住在自己的房子里。这样离奇的事情发生在中国这样一个亡国奴的国家实在是一点也不奇怪。
前些年我回国曾经专门到过镇江,我们家原来的那片房屋早已不见踪影,取而代之的是一个新开发的房地产小区。政府在未经土地和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把至少在法律意义上还属于私人的财产出卖给了房地产开发商,政府又从中发了一笔横财。从此,要想从共产党政府那里讨回房地产就成了更加不可能的事情。
“私房公租”政策涉及到为数众多的城市居民,像北京、上海、南京、杭州等地都有许多这样案例。有人指望共产党政府能够想办法去解决这个历史遗留问题,我看这完全是痴心妄想。当年中国共产党在做这件事情的时候根本就没有打算要把这些房地产归还给主人。只是碍于当时革命政权刚建立不久,而这些房屋的主人既不属于反革命,也不属于剥削阶级,属于革命团结和统战利用的对象,不能直接下手夺取,所以才玩了一个“私房公租”的简单花招而已,变相地剥夺了他们的财产。
我们早已明白,只要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统治下,政府无论进行何种改革对于人民来说都不是什么好事,因为共产党法西斯独裁专政的本质决定了它不可能去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公开和民主的社会,更不可能去解决那些历史遗留下来的堆积如山的问题。
在一个连国家宪法都得不到起码的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任何保障的亡国奴的国家里,即使有《物权法》、《私有财产保护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诸如此类的法律,人民的财产权利也不可能得到有效保护。一个连历史错误都没有能力纠正,甚至都不想去纠正的政府,人民难道能指望它突然之间就变得公正起来了吗?
在毛泽东时代,掌权者以共产的名义,任意掠夺被统治者的财产,在邓小平时代,掌权者又以改革开放的名义把国有和集体资产以股份制的方式转入了私人的腰包。今天,高喊继续深化改革的中国共产党还不是依然在做着同样的事情吗?中国人民的亡国奴身份和生活状况并没有任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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