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曰:我未见好仁者,恶不仁者。 好仁者,无以尚之, 恶不仁者,其为仁矣? 不使不仁者加乎其身, 有能一日用其力于仁矣乎? 我未见力不足者,盖有之矣,我未之见也!
这段话用白话简单说来意思是: 孔子说我没有看到过 一个真正喜欢仁的人, 会厌恶不仁的人 。对真正的仁者来说,没有比“仁”更重要的了。 如果厌恶不仁的人, 那么他还不能算是个真正的仁者。有没有能够一整天都使用他的力量於仁德的人,不使那种不仁德的东西影响自己呢?我不曾见过力量不够的。(但是,为什么没有呢?)大概还是有的,只是我不曾见到罢了。
可见孔子与耶稣一样,对卑贱的妓女和贪婪的官员也会施之以仁的。孔子说过“不教而杀谓之虐“。因此说“孔子上任伊始就杀死了少正卯” ,就等于说是得了失心疯。当然孔子得失心疯是可能的,但得了失心疯还能做圣人,必须得假设孔子同时代的人都疯了才行。
要说这样一个好仁不倦的仁者,是怎样“于是诛鲁大夫乱政者少正卯”的呢?历来争论不断。下面这篇出处不明的文章,提出:[“孔子诛少正卯”并非是孔子杀死了少正卯,而是提出给少正卯以“降级罚俸”的处分。]我觉得是至今为止,最好的解释。梁启超在《评胡适之中国哲学史大纲》中批评说:“相信孔子杀少正卯这件事,这是厚诬了孔子,是对孔子人格的不敬。” 是中恳的。全文如下(谨向原作者致以敬意)。]
长期以来,历史文献中有“孔子诛少正卯”一说,通常被理解为“孔子杀死了少正卯”。在封建社会中此事一直是作为孔子从政的功绩来正面宣传的;五四运动提出“打倒孔家店”以后,成为孔子压制言论自由、实行封建专政的一条罪状,“文革”批孔中,又被上纲为孔子的“第一罪状”。但是,究其实,无论正面宣传也好,批判也好,都是基于对有关记载的文本的误读。
关于“孔子诛少正卯”的记载一般可见于《史记卷四十七·孔子世家第十七》:
定公十四年,孔子年五十六,由大司寇行摄相事,有喜色。门人曰:“闻君子祸至不惧,福至不喜。”孔子曰:“有是言也。不曰‘乐其以贵下人’乎?”于是诛鲁大夫乱政者少正卯。与闻国政三月,粥羔豚者弗饰贾;男女行者别于涂;涂不拾遗;四方之客至乎邑者不求有司,皆予之以归。
此外,《荀子·宥坐篇第二十八》中对此也有相关记载。如果仅就这两条史料记载来说,要证明把“孔子诛少正卯”解读为“孔子杀死少正卯”是误读,很容易。只要对关键词“诛”考证一下就可以了。“诛”,“言”字旁,形声字。按照形声字的造字规则,这个字做动词,是语言行为,所以,成语有“口诛笔伐”。《说文解字》:“诛,讨也。”《礼记·杂记下》“不敢辟诛”郑玄注:“诛,犹罚也。”因此,“诛”的本意是“批判”、“声讨”、“谴责”,引申为“处罚”,再引申出“处死”的意思。我查了一下《春秋左传》,有11段用到13个“诛”,基本上是“批判”“声讨”“谴责”的意思。因此,“孔子诛少正卯”,应该是“孔子谴责少正卯”。
本来,少正卯是鲁国大夫。“少正”是“卿名”(见《左传》杜预注),“卯”是他的名字。“卿”是“诸侯卿”,是诸侯国最高级别的大夫。孔子当时是刚“摄相事”,也就是代理宰相,即使是宰相,爵位也不过是“卿”,与“少正”是平级的,“摄相事”的孔子是根本没有权力处死少正卯的,而且,春秋时的大夫有领地,有城堡,有军队,文武兼备,以武为主,不像秦以后的皇权专制时代,皇帝可以下一道命令(圣旨),当庭把大臣抓起来杀了。但即使在皇权专制最黑暗的明清两朝,处死一个大臣,也要假以时日,经过审讯等一整套程序。孔子怎么能干脆利落的把少正卯杀了呢?别说是刚“摄相事”的孔子,就是鲁国当时的权臣季文子、就是鲁定公也办不到。而当朝谴责,鲁定公能做,季文子能做,其他的大夫也都能做,但别人患得患失都不做,独有孔子义无反顾的做了,可见孔子的“忠”(负责)。
在没有看到《礼记》中的材料前,这样解释是很通顺的。看到《礼记》的材料后,我觉得对“孔子诛少正卯”还要进一步研究。《礼记·王制第五》中有这样一段话:
凡制五刑,必即天论。邮罚丽于事。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然后制刑。凡作刑罚,轻无赦。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此四诛者,不以听。
《王制》篇是介绍周朝初年制定的政治制度的。少正卯的罪名,与其中“四诛”罪的第三条相同。而这属于“言论和思想罪名”,对它们的处罚都是“杀”,而且“不以听”,就是定这罪名,不用走由司法长官定罪,再由三公(在诸侯国由三卿)审核,最后由王(在诸侯国由国君)核定的程序,司法长官就可以定罪执行。西周初年制定的法律比较宽松,而且“刑不上大夫”,为了维护贵族民主,保障贵族集团内部有充分的发言权,对贵族、士大夫的刑罚是宽之又宽,为什么针对贵族、士大夫的“四诛”罪处罚却格外地从重从快呢?这不是和西周整体的法律精神相违背的吗?
原来,“杀”还有一个义项是“降杀”,就是降低(爵位)削减(俸禄)。《汉语大词典》:降杀:古代指递减原定之礼数。《故训汇纂》引《匡谬正俗》卷三:“《(礼记)郊特牲》云:‘大夫强而君杀之,义也。’‘杀’读为‘降杀’之‘杀’,谓衰弱也。”解为“降杀”的“杀”,《故训汇纂》根据《广韵》注音为shài,而《汉语大字典》根据《集韵》注音为shì。
把对“四诛(谴责)”罪的处罚“杀”解读为“降杀(降级罚俸)”,前述的矛盾与疑问之结就迎刃而解了。而既然只是降级罚俸,属于行政处分,“不以听”,不需要三公(三卿)、王(国君)来反复审核、讨论,也顺理成章了。因而,“孔子诛少正卯”并非是孔子杀死了少正卯,而是提出给少正卯以“降级罚俸”的处分。
原载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2/1109/16/7993056_2468449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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