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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綱領
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選舉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宣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會議通過了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1949年頒布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國綱領。雖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憲法,但是具有臨時憲法的作用。《共同綱領》是中國人民共和國以後所有法律的基石。
共同綱領序言:
中國人民解放戰爭和人民革命的偉大勝利,已使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在中國的統治時代宣告結束。中國人民由被壓迫的地位變成為新社會新國家的主人,而以人民民主專政的共和國代替那封建買辦法西斯專政的國民黨反動統治,中國人民民主專政是中國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及其他愛國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政權,而以工農聯盟為基礎,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地區、人民解放軍、各少數民族、國外華僑及其他愛國民主分子的代表們所組成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就是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代表全國人民的意志,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組織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義即人民民主主義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的政治基礎,並制定以下的共同綱領,凡參加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單位、各級人民政府和全國人民均應共同遵守。
從這個序言中我們很清楚地看到,中國人民共和國並非是由中國共產黨獨立創建或領導創建的,而是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代表全國人民的意志宣告成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地區、人民解放軍、各少數民族、國外華僑及其他愛國民主分子的代表們共同所組成,中國共產黨只是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的政治基礎是新民主主義即人民民主主義。新民主主義的核心思想之一就是多個階級“聯合專政”,也就是“廢除一黨專政,還政於民。”毛澤東在《新民主主義的憲政》中說:“什麼是新民主主義的憲政呢?就是幾個革命階級聯合起來對於漢奸反動派的專政……不能由一黨一派一階級來專政。”他還引用孫中山先生的話講:“‘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數人所得而私’,就是我們所說的新民主主義憲政的具體內容,就是幾個革命階級聯合起來對於漢奸反動派的民主專政,就是今天我們所要的憲政。”
由此可見,新民主主義不是社會主義,新民主主義是人民民主主義,實行人民民主專政,而不是無產階級專政。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由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組成的人民民主的國家,並不是受某一政黨統治的國家。
中央人民政府是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的人民自己的政府,而不是受任何政黨領導的政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訂的《共同綱領》明確指出,凡參加的各單位、各級人民政府和全國人民均應共同遵守,這其中當然也應該包括中國共產黨在內,中國共產黨在簽署《共同綱領》的成員裡面並沒有任何特殊的地位。
《共同綱領》代表了全國人民的共同願望,也包含了中國共產黨對全國人民的承諾——廢除一黨專政,還政於民,實行人民民主,普選人民代表。
然而,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剛成立後不久,中國共產黨在其共產國際組織的領導蘇聯共產黨領袖斯大林的干預和催促下,就走上了背離建國綱領,違背建國承諾,背叛中國人民,實施共產黨一黨專制,領袖獨裁,以進行所謂的社會主義改造為名,沒收全體人民的私人財產,實行無產階級專政,從此走上了奴役和壓迫人民的罪惡道路。
《共同綱領》第一章總綱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新民主主義即人民民主主義的國家,實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團結各民主階級和國內各民族的人民民主專政。”
這一條清楚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人民民主主義的國家,而不是社會主義的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人民民主專政,而不是無產階級專政。
第三條:“有步驟地將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變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保護國家的公共財產和合作社的財產,保護工人、農民、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的經濟利益及其私有財產,發展新民主主義的人民經濟,穩步地變農業國為工業國。”
這一條很清楚地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工人、農民、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的經濟利益及其私有財產”,並且要建立農民的土地所有制。然而中國共產黨從1954年開始就徹底剝奪了工人、農民、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的經濟利益及其私有財產,土地和財產全部歸了集體和國家所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依法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事實上,自從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中國人民就完全失去了合法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有思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訊、人身、居住、遷徙、宗教信仰及示威遊行的自由權。
在中國共產黨的極權統治下,人民也失去了思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訊、人身、居住、遷徙、宗教信仰及示威遊行的自由權。
第二章 政權機關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政權的機關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用普選方法產生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各級人民政府。
這一條很清楚地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合法來源屬於人民,明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用普選的方法產生之。人民政府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自從中國共產黨執政以來,有哪一級人民代表是由普選產生的?又有哪一屆人民政府不是黨直接任命和委派的?
《共同綱領》的存在充分證明了中國共產黨違背了建國承諾,篡奪國家政權,背叛中華民族,奴役中國人民和篡改歷史,編造謊言的犯罪事實。
中國共產黨在他們的黨章以及他們制訂的憲法中反覆強調黨對國家政權的全面統一領導,黨組織全面寄生在國家政權和政府機構之中,實際控制着政府的職能和權力。從根本上講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大綱,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基本法,其領導下的中國政府是一個徹頭徹尾的偽政府。
下面是《共同綱領》中的一些重要條款摘錄,讀者可以對照後面的憲法內容進行進一步的閱讀研究。
第—章總綱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新民主主義即人民民主主義的國家,實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團結各民主階級和國內各民族的人民民主專政,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為中國的獨立、民主、和平、統一和富強而奮鬥。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入民政府必須負責將人民解放戰爭進行到底,解放中國全部領土,完成統一中國的事業。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必須取消帝國主義國家在中國的一切特權,沒收官僚資本歸入人民的國家所有,有步驟地將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變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保護國家的公共財產和合作社的財產,保護工人、農民、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的經濟利益及其私有財產,發展新民主主義的人民經濟,穩步地變農業國為工業國。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依法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有思想、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訊、人身、居住、遷徙、宗教信仰及示威遊行的自由權。
第二章 政權機關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政權的機關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用普選方法產生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級人民政府為行使各級政權的機關。
國家最高政權機關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人民政府為行使國家政權的最高機關。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為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其組織成分,應包含有工人階級、農民階級、革命軍人、知識分子、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少數民族、國外華僑及其他愛國民主分子的代表。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付之以行使國家權力的職權。在普選的全國入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得就有關國家建設事業的根本大計及其他重要措施,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議案。
第三章 軍事制度
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統一的軍隊,即人民解放軍和人民公安部隊,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統率,實行統一的指揮,統一的制度,統一的編制,統一的紀律。
第二十一條
人民解放軍和人民公安部隊根據官兵一致、軍民一致的原則,建立政治工作制度,以革命精神積愛國精神教育部隊的指揮員和戰鬥員。
第四章 經濟政策
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建設的根本方針,是以公私兼顧、勞資兩利、城鄉互助、內外交流的政策,達到發展生產、繁榮經濟之目的。國家應在經營範圍、原料供給、銷售市場、勞動條件、技術設備、財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調劑國營經濟、合作社經濟、農民和手工業者的個體經濟、私人資本主義經濟和國家資本主義經濟,使各種社會經濟成分在國營經濟領導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
第二十七條 土地改革為發展生產力和國家工業化的必要條件。凡已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凡尚未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發動農民群眾,建立農民團體,經過清除土匪惡霸、減租減息和分配土地等項步驟,實現耕者有其田。
第五章 文化教育政策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文化教育為新民主主義的,即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應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養國家建設人才、肅清封建的、買辦的、法西斯主義的思想、發展為人民服務的思想為主要任務。
第四十二條 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護公共財物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全體國民的公德。
第六章 民族政策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實行團結互助,反對帝國主義和各民族內部的人民公敵,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各民族友愛合作的大家庭。反對大民族主義和狹隘民族主義,禁止民族間的歧視、
壓迫和分裂各民族團結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 各少數民族均有發展其語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風俗習慣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應幫助各少數民族的人民大眾發展其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的建設事業。
第六章 外交政策
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政策的原則,為保障本國獨立、自由和領土主權的完整,擁護國際的持久和平和各國人民間的友好合作,反對帝國主義的侵略政策和戰爭政策。
第五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應盡力保護國外華
僑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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