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照一下滿有趣
106年前大清頒布一部法律文件,名曰《欽定憲法大綱》,據說是中國第一部具有憲法意義的法律文件,因而引起當時各方的關注。這是清5大臣考察東西洋後所進行的“庚子新政”的一部分,是由慶親王奏進、慈禧欽定,於1908年8月27日公布的。
《欽定憲法大綱》分為兩部分,即“君上大權”和“臣民權利義務”,而後部分是作為“附”入稿的,可見作者突出的重點是什麼。“君上大權”沒什麼好說的,都是窮盡君主權力的廣大範圍,比之日本1889年憲法有過之而無不及。倒是“附”的部分可跟八二憲法作一對照,蠻有趣。當然作為非法律人士沒有資格作出評價,不過是一一列出(括號內是八二憲法條文,省略號是未找到相應條款)而已。
臣民中有合於法律命令所定資格者,得為文武官吏及議員。
……
臣民於法律範圍以內,所有言論、著作、出版及集會、結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監禁、處罰。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
臣民可以請法官審判其呈訴之案件。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
臣民應專受法律所定審判衙門之審判。
……
臣民之財產及居住,無故不加侵擾。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納稅、當兵之義務。
( 第五十五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
(第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臣民現完之賦稅,非經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舊輸納。
……
臣民有遵守國家法律之義務。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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