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一下满有趣
106年前大清颁布一部法律文件,名曰《钦定宪法大纲》,据说是中国第一部具有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因而引起当时各方的关注。这是清5大臣考察东西洋后所进行的“庚子新政”的一部分,是由庆亲王奏进、慈禧钦定,于1908年8月27日公布的。
《钦定宪法大纲》分为两部分,即“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而后部分是作为“附”入稿的,可见作者突出的重点是什么。“君上大权”没什么好说的,都是穷尽君主权力的广大范围,比之日本1889年宪法有过之而无不及。倒是“附”的部分可跟八二宪法作一对照,蛮有趣。当然作为非法律人士没有资格作出评价,不过是一一列出(括号内是八二宪法条文,省略号是未找到相应条款)而已。
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
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
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
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
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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