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航空公司:走向国际化的国家官僚资本主义
2008年11月29日,我接到proxyvote.com的Important Notice Regarding the Availability of Proxy Materials for the Shareholder Meeting电子邮件,要我作为股东就12月29日召开的中国南方航空公司特别股东会议投票。
我立即在网上阅读相关文件,选择“出席会议”,而不是仅从网上投票。不久,我收到了打印出来的投票证书。我马上与广州的维权人士唐荆陵联系,请他代理我出席会议,并送传真到中国南方航空公司表达我的意愿。我们的基本目的是:1)了解走向国际化的原中国国营大公司的股东会议程序;2)利用机会表达对人权问题的关注;3)帮助中国的海外上市公司在国际上做生意时遵守“世界人权宣言”等原则。
12月3日纽约Mellon银行(BNYM)发传真给我,说BNYM是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在美国的depositary(存款者),我的股份ADR只能通过Broadridge投票,再由BNYM代理投票。其中,这句In practice, ADR shareholders can not present themselves in person and vote their ADRs at the meeting(现实上,股东不能本人出席股东会议投票)隐含“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官僚资本主义性质,把绝大多数的小股东民众排除在经济决策过程之外,与“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把人民排除在政治决策过程之外同出一辙。
这正是我们要改变的。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既然跑到美国来上市,还能如法炮制,欺凌小股东吗?
我立即与BNYM联系,指出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拒绝我出席股东会议,侵犯了股东的基本权利。因为美国证券法规正是基于大萧条的教训而设立保护绝大多数小股东的,特别在今天,所有美国人的退休基金等都以各种途径流向股票市场,更需要保户小股东的权利,我保留向Securities & Exchange Committee(SEC,美国证卷管理委员会)申诉的权利。BNYM马上理解了我的意向,说他们只管报告股东投票的结果,而没有权利过问股东是否能出席会议,并把我的出席会议的意向同时转送给我和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我为了不把事态弄复杂,用信件送出了投票(而没有等到开会时才在会场投票)。
直到会议前夕,我没有受到中国南方航空公司的任何答复,就判断中国南方航空公司不会违背常识阻碍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以下是唐荆陵的“南方航空股份2008年12月29日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情况汇报”:
[我于早上9:20到达位于新白云国际机场南工作区的南航明珠大酒店。上到四楼的会议厅,门口正进行入场登记。
接待人员问我是否办理过股东出席登记,我答复说我是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本人已经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登记。我看到桌上的股东签到表只有寥寥几个大机构股东。我报出我代表的股东名字并出示我的委托书、身份证等文书,对方显然是有备而来,称不能确认我所代表的股东身份。我让接待人员再给予核实。后出来一位徐小姐,称赵京为ADR(存托凭证)持有人,不属于A股、H股股东,不具有会议出席资格。并称ADR持有人应向其经纪人表明投票意见。
我指出我来是要代表股东发表对公司经营相关的意见,如果公司在我方的出席资格上出现错误可能导致严重法律问题,且赵京先生已经就此事与南航公司取得了一致意见时,徐小姐声称已经就此问题咨询过中国和美国方面的律师,公司方面还曾向美国投行查询以便确认赵先生是否为ADR持有人,但对方声称因为隐私保护的理由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故他们不能确认赵先生或者其代理人的出席资格。
经过交涉后,徐小姐声称愿意接纳我在会议旁听区参与,但不能作为股东代表发言。我进入会场。会场前方是排成正方形的会议区,围着就坐的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见证律师、董事会秘书等成员。后方为旁听区,新闻党委办等在旁听区。会场左后方是董秘办的区域。出席会议的董事长(代)为李文新。会议通过书面投票方式通过了拟订的议题。投票前,出席会议的两个大股东博时基金和国泰基金分别就具体经营上的一些问题提问并得到解答。在投票等待计算票数和休息的间隙,董事长到靠近旁听区的股东席上和上述两家基金的代表谈话。我趁机会直接和李文新先生打招呼,并表明我是代表美国的ADR持有人赵京先生来表达对公司经营战略问题的关切:一是公司方面是否注意到了在跨国经营中人权问题对公司发展战略的产生重大影响的一些案例?比如雅虎以及一些石油公司;二是公司方面是否对自己所从事的商业活动可能产生的人权问题作过评估或将采取什么对策?李先生没有立即回答我的问题,请我和董事会秘书谢兵(该人列席会议)联系。我正和李先生谈的时候,董秘办的一个女孩子赶紧过来,很紧张地看着我们,似乎想阻止我们交谈,但因为整个谈话不长,她最终没成功。
投票结束后,会议于10:15分左右宣布结束,我找到谢兵先生,他给了我他的卡片,声称他知道我们的情况,因为他始终都得到过有关这个事情(我方准备出席会议和交涉的经过)的报告。他介绍董秘办的徐小姐(前面出来交涉的女士)给我,请我们将有关意见发给他们。
徐阳 证券事务代表 xuyang@csair.com
谢兵 董事会秘书 xieb@csair.com]
原来,中国南方航空公司这些天默不做声,正是为了这样对付我们这样的小股东!我马上致信中国南方航空公司,请其回答1):为什么不在会议之前答复我的出席会议的意向的通知?2)拒绝我的代理出席会议的依据是什么?
2009年1月11日,我接到了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徐阳以Company Secretary Office(公司秘书处)名义于1月7日发出的第一次对我的答复。这个答复表现了中国南方航空公司的傲慢与偏见。它没有回答我的提问,也没有出示任何法规拒绝股东出席会议发言,还声称唐荆陵没有出示effective shareholder's identification(有效证明)。如果股东投票证书不是“有效证明”,什么算“有效证明”?我(以及所有的美国股东)凭这个证书出席股东大会,从来没有被拒绝过,为什么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有权自行要求“有效证明”?
我2009年1月13日再次致函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希望中国南方航空公司诚实地对应。
1月21日,我接到徐阳的电子邮件,问能否在北京时间1月22日上午9时与我通话。我立即答复可以。遗憾的是,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没有来电,让我空等许久。我只好于1月26日向SEC(美国证卷管理委员会)申诉。
2月2日,我意外收到来自北京的电话。原来是一家英国律师事务所DLA Piper UK LLP北京办事处的Partner(合伙人)Liu先生和徐阳女士打来的。我请他们把谈话的内容用书面表示,不久即受到Liu的电子邮件。我回函要求中国南方航空公司确认DLA Piper UK LLP有权代理中国南方航空公司与我交涉,并在此声明向下一次股东大会书面提案的意向。
2月11日,我收到中国南方航空公司秘书谢兵的电子邮件,附带题为“谢总”的文件。这实际上是经历了这么多回合,作为秘书的公司给我的第一份正式回复,其中包含足以说明目前中国的一党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即国家资本主义)制度下官僚资本(所谓“国营企业”)的国际化特征的信息。
首先,按照中国南方航空公司章程第76章第16节,只有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权向股东大会提案。除了持有大多数股份的国家官僚,持有3%以上的股东几乎不存在,这就是为什么唐荆陵“看到桌上的股东签到表只有寥寥几个大机构股东”。这“寥寥几个大机构股东”即使持有超过3%的股份,也绝不敢挑战持有大多数股份的国家官僚,其结果使得整个公司被置于国家官僚的幕后黑箱操作。
更重要的是,像美国这样,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被置于股票市场支配之下,必然要求对普通小股东面对动荡复杂的股票市场有更多的权利保障,而参与股东大会就是其中最重要的权利。所以,不能由各个公司自行制定股东的权利,而必须由证券管理委员会来统一决定。例如,参照美国SEC Rule 14a-8,持两千美元以上价值的股东就有权提案到股东大会表决,在中国,可以定为一万元价值以上的股东有权提案到股东大会表决,这样才初步体现基本的经济民主原则。要达到这一点,除了中国越来越多的股东的参与外,更需要中国的民主化。 另一方面,中国的“主权基金”也日益需要中国民众的监督管理。
其次,无论通过任何第三途经(公司为了扩大吸资渠道,总要通过各种渠道发行股票,就如中国南方航空公司通过BNYM在美国出售股份才吸引到我这样的小股东),只要能够证明持有公司的股份(正如中国南方航空公司也不得不承认我持有其股份一样),就有权参加股东大会。按照美国设立SEC的基本精神和SEC保护小股东的基本原则,我于2月20日再次向SEC申诉,要求SEC履行职责,维护美国股份市场的安定。
截至今天〔3月16日〕为止,我还没有收到SEC的回复。个中原因,除了SEC自从金融危机以来忙于应付更大的案件无法及时调查我与中国南方航空公司的这件“小官司事件”外,通过我与SEC打交道的经历,我更担忧SEC一贯的偏袒大公司的做法。在目前美国政府需要中国政府“帮助”之际,很难指望SEC会秉公劝告、指导中国南方航空公司遵守美国法规而吓跑来美国上市的中国的国家官僚资本。
这件个案再次证明,不能指望任何国家权力会自动保护普通民众的经济政治权益。在今天的全球化时代,只有我们每一个地球公民在自己的所在国度挑战、监督、改变政府的政治权力压迫和经济制度剥削,才是最有效的防止人类文明倒退的方式。
[赵京,中日美比较政策研究所,2009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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