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5.28”山東招遠全能神信徒故意殺人案兩名主犯張帆、張立冬被判死刑,雖然行兇者張帆、張立冬等人依然做着“相信神”、“不怕法律”的春秋大夢,但在法律面前他們終究難逃制裁。
於法有據,豈能逃脫?
法律是裁度犯罪行為的的準繩,張立冬等人所面臨的“故意殺人罪”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兩項指控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據:
故意殺人,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客體要件為侵犯他人的生命權,客觀要件為存在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主觀要件為存在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張立冬等人因索要電話號碼未果將他人毆打致死,既存在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又存在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且造成被害人死亡,完全符合上述要件,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據我國《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張立冬等人帶有邪教性質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7條規定“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將“處以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張帆等人強行索要他人電話號碼欲圖脅迫、誘騙他人入教在先,阻撓公安人員執法在後,明顯違犯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事實表明,張立冬等人已經觸犯了多個法律紅線,法律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必然落於他們頭上。
證據確鑿,豈能抵賴?
事實是裁度犯罪行為的依據,招遠殺人案發生後,司法機關通過大量的工作掌握了充分的證據,張立冬等人的罪行證據確鑿、不容抵賴:
一是人證,案發現場有多名目擊者,有的目擊者還接受了新聞媒體的採訪。雖然他們由於懼怕邪教報復而未出庭作證,但警方對他們的調查取證同樣可作為有力的證據;
二是物證,招遠涉事麥當勞餐廳的監控攝像頭清楚記錄了張立東等人行兇的全過程,拖把等作惡兇器也都是重要的佐證。
三是口供,張立冬在接受公安機關的審訊時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並稱“就是要打死她”;在8月21日的庭審過程中,張帆、張立冬不但詳細陳述了施暴過程,還面帶微笑。他們帶有“神”的傲慢的口供,將成為他們接受法律制裁的重要依據。
這一系列證據構成了完整的邏輯鏈條,足以完整還原事實的真相。雖然張帆在庭審中拋出了“惡靈攻擊”、“正當防衛”等奇談怪論,但他們無辜戕害他人的事實無可抵賴。
有例可循,豈能僥倖?
既有案例是法院判定類似案件的重要參照,回顧以往法律部門對邪教人員傷人案件的審判,張立冬等人恐怕實難僥倖逃脫:
1995年底,邪教“被立王”教主吳揚明被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姦罪判處死刑,並於12月29日執行槍決;
1999年6月,“主神教”教主劉家國被湖南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強姦罪、詐騙罪數罪併罰,判處死刑;
2010年7月,法輪功信徒宋婉玲及其丈夫因刺傷孕婦被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判定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2013年1月,法輪功信徒叢龍學走火入魔殺害親姐姐,被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任何人能凌駕於法律之上,即便自詡有“神佛”護體的邪教人員同樣難脫法律制裁。邪教人員伏法的大量案例,無疑“預言”了張立冬等人的宿命。
由此可見,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有充足的事實政治,有可循的既有案例,張帆、張立冬等人傷人害命的惡行必然難逃法律制裁。
當然,“相信神”、“不怕法律”的張立冬等人此刻恐怕還在寄希望於“女基督”顯靈,幫他們逃脫法律制裁。可“女基督”靠譜嗎?如果她真的靠譜,2012年怎麼會有1300多名她的信徒因散布末世謠言而被逮捕?如果她真的靠譜,“大祭司”趙維山為何至今受通緝逃竄海外?“女基督”不過是一個騙人的幌子,“信神”就能逃脫法律制裁?痴人說夢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