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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職責是為當事人服務,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儘量減輕所受懲罰。這裡面就有個掌握尺寸的問題,怎樣才能恰到好處,取決於律師懂不懂識時務。
李天一(解放軍歌手李雙江之子)五惡少團伙輪姦案已一審判決,李天一被判徒刑十年,王某十二年,大魏四年,小魏和張某各三年,緩刑釋放回家。為何有輕有重?原因在於辯護律師識時務的水平不同。
五被告各自請了辯護律師,李天一的律師堅持做無罪辯護,大小魏和張某的律師的策略是輕罪辯護、認罪道歉加每人主動賠償受害人十五萬元。判決結果證明,李天一的律師不識時務,笨。大小魏和張某的律師識時務,聰明。
如果李天一的律師也能用同樣的策略,李天一的刑期絕不會長達十年。其母夢鴿要冷靜想一想,讓兒子服刑五年好呢?還是十年好?
李天一的辯護律師不識時務,笨在四個方面。
第一笨,反覆指控受害人是娼妓,以為輪姦娼妓不算犯罪。這種沒有基本常識的胡攪蠻纏激怒了法官,不判重刑對不起李天一。
第二笨,詆毀大小魏和張某的律師做有罪辯護違背職業倫理,此舉不但惹怒同行,而且凸顯李犯拒不認罪伏法的面目,導致法官判他重刑。
第三笨,藉助媒體反覆忽悠社會。律師乖乖幹活就是了,上媒體頻發什麼言論?還怕人們不知道李天一醜惡嗎?
第四笨,不懂輪嫖比輪姦罪還重的道理,非要把李天一裝扮成嫖客,以為輪嫖不是罪。我已寫過一篇文章,指出輪嫖比輪姦罪更重。因為輪嫖除了已經包含輪姦罪,還包含不按行業規矩付款,欺詐、掠奪妓女的罪行。按輪姦罪應判十年,輪嫖罪則應判無期。
大小魏和張某的辯護律師都識時務,所以能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輕判和受害人的諒解。
什麼是識時務呢?首先就是確認當事人有無犯罪事實。既然有罪,那就不要做無罪辯護。我贊同趙運恆律師的說法:“在確定有罪的前提下,律師可以依靠專業能力,幫助被告人判斷是否應該認罪。在被告人認罪的情況下,辯護人可以在犯罪動機、是否從犯、是否未遂、被害人過錯、有無自首立功、社會危害性大小等方面作出辯護。最後,律師還可以幫助被告人創造道歉、賠償等刑事和解的法定的從輕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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