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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名無實的法律
   

      經常在網上、報紙等文章中看到如此的內容,有某某公民等由於房屋拆遷或土地承包發生糾紛等受到了侵害,而要求按照中國的法律向主管部門提出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申請時,是不會被批準的,而且永遠也不會得到批准。

   這部法律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以下簡稱為集會遊行示威法〕。這部集會、遊行、示威法頒布於1989年的10月31日,法律內容共有五章一百六十三條,至今已快要有二十五年了,但卻從來沒有任何人申請過後得到了批准,實際上就像是一部徒有虛名的空頭法律。

      照理講,任何的一部法律,其權利、義務基本上是對等的,這樣才能體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來,但這部法律在條文的各方面都給申請人設置了障礙,如十二條中規定的四種不許可,〔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煽動民族分裂的;〔四〕有充分根據認定申請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將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四種不許可也就是無法得到主管部門的批准來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在這四種不予許可中,最能得不到許可的,應當可以說是第四種了,公民要求申請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公安機關就可以用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來不予批准。

    這部法律另外還有時間、地點、路線及其他事項進行的限制規定,其中有四個場外規定了在10米至300米內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除非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準的除外,可以肯定的說,這是決不會得到批準的,這四個場外是,〔一〕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所在地;〔二〕國賓下榻處;〔三〕重要軍事設施;〔四〕航空港、火車站和港口。這些場外的限制規定是在集會、遊行、示威法的二十三條中。第二十四條就是時間上的規定,限於早六點到晚十點。

     這部法律實際上是對公民規定了有三種權利的,也就是有集會的權利,有遊行的權利,有示威的權利,但在中國大陸卻根本做不到,若要不使這部法律徒有虛名或只是像掛羊頭賣狗肉似的,倒不如批准一些公民的集會和示威,場所可以限制在開放型的公園中,把集會和示威放在這種場所後,既不會影響交通,又不會妨礙行人,而且中國政府更可以對外宣稱是充分保障公民的各種法律權利的,而且這也體現了人權的一種保障形式,何樂而不為呢!?

     但是共產黨獨裁政權連這一點也做不到 ,為了維穩,一有風吹草動就怕的要死,神經也總是繃得緊緊的,一旦在國際 、國內有個大爆發點,那麼共產黨獨裁政權的下台是必然的,其實為了讓老百姓泄放一些牢騷、不滿等事情而准予些集會、遊行、示威,隨後再進行妥善的解決,這樣也就可以使獨裁政權的統治更長久一些吧。當權者不准老百姓遊行,那就應當批准老百姓提出申請的集會和示威,現代世界、社會是完全開放的信息時代,只要是發生在任何一個角角落落的大事情,沒有多少時間就會通過互聯網而傳遍全世界了,而且有時候連一個真假難辨的事情也是這樣。

    相反的話,不讓老百姓泄放些牢騷、不滿等事情而進行集會和示威,甚至連上訪都不允許,都不願意解決問題,那麼老百姓心中積累的怨恨和人數也會越來越多,漢朝時的班固編有《白虎通德論》十卷,在第四卷的[三軍]中有這麼一段話,“一人必死,十人不能當。百人必死,千人不能當。千人必死,萬人不能當。萬人必死,橫行天下。”這段話中的必死也就是不怕死的意思,一個人如果不怕死,那麼十個人也擋不住。有一百個人如果不怕死,那麼一千個人也擋不住。一千個人如果不怕死,那麼一萬個人也擋不住。一萬個人如果不怕死,那麼就可以橫行天下了。對於中國古代的改朝換代,這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吧。

    秦末時的陳勝、吳廣帶領手下人在大澤鄉的造反,一開始時只有九百人,因為有着必死的信念,不久就發展到了有好幾萬的人,接着又引起了其它各地的造反者,最後竟把個強大的秦帝國推翻了,秦始皇帝的“朕為始皇帝,後世以計數,二世三世至千萬世,傳之無窮”的話也就只能在史書中看到了。

    中國的老百姓都希望自己生活在一個安全、安穩的國度里,也不希望國家有亂,但共產黨獨裁政權如不進行大的政治改革的話,那麼今後中國要有大亂的話,其實質的根源就在共產黨獨裁政權的本身,因為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一點兒的保障,老百姓又豈能和獨裁政權一條心呢!?即使有,恐怕也是口是心非罷了,到了關鍵的時候,一定也會出爾反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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