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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治國的試金石 |
| | 中國國籍法是僅次於中國憲法的國家大法。
剝奪出國人民的中國籍,剝奪持綠卡者的回國定居權,不管出於什麼原因,都直接地違法了中國國籍法。
如果,中國國籍法都可以任意違反肆意踐踏,還談何依法治國?
因此,恢復出國人民的中國籍,恢復持綠卡者的回國定居權,是依法治國的試金石。
《1980年國籍法的若干問題及其解決》
http://blog.creaders.net/haibijia/user_blog_diary.php?did=195045
《人大常委會的《中國國籍法解釋》及其重大意義》
http://blog.creaders.net/haibijia/user_blog_diary.php?did=194760
《1980年國籍法的若干問題及其解決》
1980年國籍法和1996年的《國籍法解釋》 組成迄今為止完整的中國國籍法。
因此,1980年《國籍法》是中國大陸國籍法的一部分。1980年《國籍法》放在本文的後面以便於讀者閱讀和對照。1996年的《國籍法解釋》原文及其評論,可參見本博上周發表的博文。
1980年《國籍法》存在一些明顯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在1996年的《國籍法解釋》中得到了基本解決。
1980年《國籍法》存在問題和當時的歷史一些特定條件有關。例如,1976年四人幫被打倒,文革結束。1977年恢復高考。所以在當時法學家青黃不接: 中國老一代法學家都已經在文化大革命中幾乎全部被打倒,而新一代法學家還沒有大學畢業。
第一個問題,“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那麼,對於具有雙重國籍的中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究竟是只承認其中國國籍呢,還是承認其外國國籍呢? 在1980年國籍法中沒有明確的答案。
第二個問題,“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那麼,沒有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是否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定居或沒有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非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是否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在法律上“非自願”行為人一般是指未成年人的行為。有中國國籍的10歲的兒童在其父母的意願加入外國國籍,就是法律上的“非自願”。在1980年國籍法中沒有明確的答案。
第三個問題, “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一般來說,一個外國人加入中國國籍後,外國政府是不剝奪其原有國籍的;沒有本人的申請,此人的外國國籍不會自動喪失。因此,1980年國籍法中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究竟是什麼含義?
第四個問題, “ 第十條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如果中國公民有這些條件,但他不申請退出中國國籍,應該怎麼辦?
第5個問題,1980年《國籍法》規定,“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同時又規定, “ 第十條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第九條和第十條好像是互相排斥的:因為既然“自動喪失”,為什麼還要“經申請批准退出”呢;反過來也一樣,既然要“經申請批准退出”,怎麼還有個“自動喪失”?
等等。
1996年的《國籍法解釋》為上述問題提供了答案。
中國一些政府職能部門,一直曲解中國國籍法,尤其是1996年國籍法解釋公布後,繼續曲解中國國籍法,剝奪出國人民的中國國籍,剝奪持綠卡的中國公民的回國定居權利。在胡溫和周永康執政的10年間,這種對中國國籍法的歪曲及錯誤政策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迫於每年還要探望在中國大陸的父母和親戚朋友,對於這些錯誤政策,海外華人大都敢怒不敢言。但後果是嚴重的,在幾百萬被剝奪中國國籍或被剝奪了回國定居權的中國大陸人民心中,中國的法律形同虛設,中國是一個有法不依的國家;隨着時間的推移,他們對中國政府逐漸喪失信心和認同。
習近平主席一再提出依法治國。中國政府依法治國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要清除胡溫和周永康對中國法治建設的破壞及其影響,嚴格按中國國籍法制定其政策,恢復出國人民的中國國籍,恢復持綠卡的中國公民的回國定居權利;不再剝奪出國人民的中國國籍,不再持綠卡的中國公民的回國定居權利。退出中國國籍,必須申請並得到批准。
這是判斷中國是否依法治國的最重要的標誌之一。
(待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8號)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八號公布。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起施行。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都適用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四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六條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七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加入中國國籍:
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三條 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十四條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第十五條 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第十六條 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準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第十七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大常委會的〈中國國籍法解釋〉及其重大意義》
1996年《國籍法解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法的一部份。因此,1980年《國籍法》和1996年《國籍法解釋》組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1996年《國籍法解釋》在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前提下,解釋了不承認雙重國籍的確切含義即對於有雙重國籍的中國公民,只承認其中國國籍,而不承認其外國個國籍;其外國護照只能作為其旅行證明;退出中國國籍必須書面申請並得到國家書面批准。
1996年《國籍法解釋》意義非常重大。
1980年《國籍法》中默認雙重國籍的成分和1996年《國籍法解釋》對默認雙重國籍的規範,是當今中國大陸人民越來越多地持有雙重國籍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是所有反對默認雙重國籍的人和組織的不可逾越的一道障礙。
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現行剝奪出國人民的中國籍和回國自由,剝奪持綠卡者的回國的定居權利的一些政策,是嚴重違反中國國籍法。
恢復出國人民的中國籍,不再剝奪出國人民的中國國籍,不再剝奪持綠卡者的回國的定居權利,是依法治國的重要標誌和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需在對國籍法做重大修改。只需做的是,中國這些政府部門依照中國國籍法,改正現行的剝奪出國人民的中國籍和回國自由,剝奪持綠卡者的回國的定居權利的一些政策。
1996年《國籍法解釋》有關的兩個文件轉載如下。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
2《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第一個文件可簡稱為《國籍法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和附件三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考慮到香港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作如下解釋:
一、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
二、所有香港中國同胞,不論其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或者“英國國民(海外)護照”,都是中國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國公民可繼續使用英國政府簽發的有效旅行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國旅行證件而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三、任何在香港的中國公民,因英國政府的“居英權計劃”而獲得的英國公民身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予承認。這類人仍為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四、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可使用外國政府簽發的有關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證件而享有外國領事保護的權利。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的國籍發生變更,可憑有效證件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申報。
六、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務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和以上規定對所有國籍申請事宜作出處理。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1997年6月27日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 曹志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1990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列有六項全國性法律。在這之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又陸續制定了一些涉及國防、外交和其他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不屬於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其中,有些法律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作出增減的建議》中,建議增加五項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建議刪去一項法律,即:《〈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委員長會議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建議,認為這個建議是適當的,決定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提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增減的決定(草案)》。
決定草案從基本法附件三中刪去《〈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附:國徽圖案、說明、使用辦法》,是因為國徽法已經包括了這個法律的內容。決定草案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列入附件三後,沒有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從附件三中刪去,是因為該決議還就國都、紀年、國歌作出了規定,其有關國旗的規定可與國旗法一併適用,以國旗法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是國家對領海行使主權及對毗連區行使管轄權的重要法律,需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第十五條關於我國的領海基線由國務院公布的規定,國務院於1996年5月15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基線的聲明》。這個聲明屬於領海及毗連區法的組成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公布或立法實施該法時,應包括國務院公布的關於領海基線的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是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外交和防務所必需的法律,從今年7月1日起,我國就要對外國駐香港領事機構及人員提供領事特權與豁免,我駐港部隊也將於7月1日進駐香港,因此,需要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
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6年5月15日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組成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公布或立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時,也應包括這一解釋。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將就決定草案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然後再作出決定。
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16/content_50037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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