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法院偷換概念 殘殺夏俊峰
案件回放:2009年5月16日,瀋陽小商販夏俊峰和妻子在馬路上擺攤被瀋陽市城管查處。在勤務室接受處罰時,夏俊峰與城管發生爭執,用隨身攜帶的切腸刀刺死城管兩名,重傷一人。2011年5月9日上午,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終審宣判,遼寧省高級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夏俊峰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起訴,判處死刑。2013年9月25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夏俊峰在遼寧省瀋陽市被依法執行注射死刑。
2013年9月28日下午,瀋陽市中級法院就夏俊峰殺害城管一案發布標題為《從事實和證據角度看夏俊峰殺人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的文章,全文如下:
瀋陽夏俊峰殺害城管一案自發生以來一直備受各界媒體和網絡的高度關注。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裁定宣判和死刑執行完畢的同時,媒體和網絡的各種聲音亦隨之達到高峰。這裡感謝社會公眾和廣大網友對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監督!我們也非常願意對該案的相關法律問題更好地向公眾釋明,以期公眾對該案件能夠做出客觀、理性的思考和認識。
該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覆核確認:2009年5月16日10時許,被告人夏俊峰在遼寧省瀋陽市瀋河區南樂郊路與風雨壇街交叉路口附近違規經營炸串時,與依法前來履行職務的瀋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瀋河分局執法人員申凱(被害人,歿年33歲)、張旭東(被害人,歿年34歲)等人發生衝突,執法人員當場扣下了夏俊峰用於經營炸串的液化氣罐。事後,夏俊峰隨同張旭東等人一同乘坐行政執法車來到南樂郊路164-1號濱河行政執法勤務室接受處理。11時許,夏俊峰在該勤務室內與申凱、張旭東再次發生衝突,遂持隨身攜帶的尖刀分別捅刺申凱、張旭東數刀,並捅刺剛進入勤務室的行政執法車司機張偉(被害人,時年26歲)腹部一刀,隨後逃離現場。申凱因左胸、背部刺創,特別是左胸部刺創刺破心臟導致失血性休剋死亡;張旭東因胸部、腹部、背部多處刺創,特別是左胸部上方刺創刺破左肺和心臟導致失血性休剋死亡;張偉因腹部損傷致腸破裂、腹腔內積血,屬重傷。
對上述認定的事實,網民反映比較集中的是夏俊峰是否遭受毆打,其行為是否成立正當防衛的問題。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是否成立正當防衛,應該根據現有的證據加以評判。
從本案的事實和證據上看:關於行政執法人員在暫扣夏俊峰液化氣罐的過程中對其有無毆打行為一節,辯護人提供了史春梅等人書寫的6份證明材料及遺留在現場的鞋底,證實執法人員在暫扣液化氣罐的過程中,具有毆打夏俊峰的行為,公訴機關提供了證人曹陽、祖明輝、夏俊峰之妻張晶的證言及夏俊峰的供述,證實執法人員沒有毆打夏俊峰的行為。法庭對此節進行了充分的庭審調查,控辯雙方均對此節詳細地訊問了夏俊峰,夏俊峰始終供述行政執法人員對其並無毆打行為,其是自願隨同執法人員到勤務室去解決問題。夏俊峰本人的供述與在場的行政執法人員曹陽、祖明輝的證言可以相互印證,且夏俊峰妻子張晶在偵查機關的證言亦未證實執法人員有毆打行為。故不能認定執法人員在此時有毆打夏俊峰的行為。
關於被害人在警務室內是否毆打夏俊峰一節,辮護人提供了夏俊峰本人的供述、夏俊峰左前臂內側有兩處皮下出血的照片,欲證實夏俊峰進入勤務室後,遭到被害人申凱、張旭東拳打、腳踢等傷害行為。公訴機關提供了現場附近的證人曹陽、陶冶證言,證實二人沒有發現被害人毆打夏俊峰。關於此節,雖然夏俊峰始終供述遭被害人毆打,但除其供述外,並無其他證據予以證實,辮護人出示的照片顯示夏俊峰在左前臂內側有兩處明顯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證實系何時形成,因為雙方在拽、奪液化氣罐肢體接觸時所形成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且從被害人的身體成傷狀態看,所受刀傷均為捅刺傷,並無劃傷,此節與夏俊峰辯解在遭到二被害人毆打後用刀亂劃拉的供述不符。如按其辯解雙方應是在動態下形成創傷,但在被害人身上並無運動傷。法醫鑑定證明:被害人申凱胸、背部被刺2刀,左胸部刺創刺破心包後刺破左心室前壁,爾後於後壁刺出,創道長達12厘米;被害人張旭東胸、腹、背部被刺5刀,左胸部上方刺創刺破左肺上葉後刺破心包,爾後刺破左心室側壁,創道長達11厘米,左胸部下方刺創亦長達9.5厘米、刺破心包。綜上,結合案發時雙方的體態、力量的對比,以及所造成的兩死一重傷的後果,並結合被捅刺的刀數、深度、位置等客觀結果,不能認定夏俊峰遭到了明顯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為,故不能認定構成正當防衛。
關於網友們反映比較集中的本案的死刑適用問題。本案在已經查明不存在正當防衛的前提下,夏俊峰違規經營炸串,在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依法查處時,不服從管理,與執法人員發生衝突,即持刀行兇,致二人死亡、一人重傷,犯罪情節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後果特別嚴重,對發生的衝突,被害人申凱、張旭東有責任,夏俊峰也負有責任,夏俊峰的罪行特別嚴重,且始終未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依法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故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對其適用死刑。
何哲對瀋陽中院判案方法的分析:
一、法院偷換概念,把“亂劃拉”偷換成“刀劃”,進而定罪。
懂北方話的人都明白什麼是“亂劃拉”。例如,某人夜裡在桌上亂摸,稱作“亂劃拉”;寫字不專心、潦草,也稱作“亂劃拉”。“亂劃拉”是一句俗語,意指沒有準確目標和準確定位的無序動作。“亂劃拉”跟人們通常說的“用刀劃”毫無直接關係。“用刀劃”是一個特定的動作。
瀋陽中院先把夏俊峰所說的“亂劃拉”裡面的“劃”字取出來,用“劃”偷換了“亂劃拉”這個概念,進而編造出“劃傷”這個詞,說被殺城管身上“所受刀傷均為捅刺傷,並無劃傷,此節與夏俊峰辯解在遭到二被害人毆打後用刀亂劃拉的供述不符。”瀋陽中院起草判決書的那個人可謂用心歹毒的刀筆吏,偷換概念之後,就把故意殺人罪強加到夏俊峰身上了。
那麼,夏俊峰所說的“亂劃拉”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請看夏俊峰自己對辯護律師陳有西的描述:“我進門後腳跟還沒站穩,後車下來一個人就很重地打我後腦勺和耳朵,我當時就蒙了。我想往外跑,打我那人堵在門口,現在知道那人叫申凱。一米八以上的。我推他想從門邊跑,他一仰靠桌上,屁股靠桌上。這時張旭東從後邊拽我衣領向後仰脖,我的臉已經朝門外,張抓住我後衣領,我仰脖子,申凱就一腳踹到大腿根處,很重,我一下就跪地上了。申凱從桌上拿着一個將近十幾厘米的白色不鏽鋼杯,往我腦袋上砸。砸了好多次,不停地砸。張旭東也從後邊打我,用摺疊椅從後邊打。我用手臂擋我腦袋,胳膊被打傷。一瞬間的事。我就急了。也碰巧,我剛出攤,還沒賣貨,身上帶的一把摺疊水果刀,還在褲兜里沒用過。踹我後,我一直單膝跪地上,他們倆從上邊打我。”
陳有西律師問:“捅的時候他們還在打嗎?”
夏俊峰迴答:“兩人一直壓着打的,一個在前,一個在後。我就沒看,往上捅,亂捅,眼睛也沒睜。他們向下,我往上。他們用鐵茶杯、椅子、拳頭打我,我用水果刀往上亂捅。”
看到這裡,大家也就明白了夏俊峰所說的“亂劃拉”是怎麼回事了,就是他在面臨被殺的危險境地,情急之下的“亂捅”,並非有預謀地故意去捅那兩個城管的心臟。
二、夏俊峰該不該殺死兩個城管?
兩個城管都比夏俊峰高大強壯,當他們猛擊夏俊峰的後腦勺和耳朵時,已經犯下了故意謀殺罪,夏俊峰有權當即以任何自衛手段殺死他們。各位知道,後腦勺和耳朵都是人體要害,猛擊這兩個地方就是要人的命。在武術和拳擊比賽中,凡是攻擊對手這兩處要害的選手都會被紅牌判罰下場。兩個城管對準夏俊峰的兩處要害實施猛烈打擊,殺人意圖再明顯不過了。
兩個身高體壯的人攻擊單人,力量對比懸殊,被攻擊者生命危殆,為了保命,有權殺死攻擊他的人,無論是刺穿心臟還是割斷喉嚨,都是正當自衛。當年湖北女服務員鄧玉嬌用刀捅死強暴她的匪徒幹部,就是一個行使正當自衛權的好實例。最近伊朗有位婦女為了自衛,用事先藏在身上的刀子殺死暴力強姦她的一個男人,被法院判處絞刑。在我看來,她殺得好,殺得對!殺了一個,已經夠本,如果殺掉匪徒後能及時逃走,那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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