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占中,先读基本法 ﹙修订版﹞
占中的人未读过基本法,或故意挑战基本法。
他们说中央政府违背基本法,扼杀真普选,我以为不然。
何以言之?先看基本法内关于特首选举的附件一:
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选举委员会委员共 800 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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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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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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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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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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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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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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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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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少于一百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关于选举委员会人数,2010年人大修订为每界别增至300人,合共1200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一、二○一二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12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 成:
工商、金融界 300人
专业界 3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300人
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的代表、
乡议局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
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
政协委员的代表 30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不少于一百五十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 候选人。
基本法所列的不是「真普选」,而是先经过提名的「筛选」,早于1990年公布;故本年8.31决议是依法办事,并非中央新设的框架,不过没有接纳香港部份人提出公民提名。
至于立法局功能团体议员,基本法规定35人﹝见附件2及文件3,4﹞,有人不断提议取消,但又不获人大接纳。
改基本法,必须人大通过,既然人大不接纳,实无其它办法。难道过百专家,包括香港各界精英,经过四年多商讨而成的基本法,可以随一撮人反对便修改吗?试想代表13亿人的人大,怎会迁就700万人中小部份人?
「真普选」是否治国必备条件?
如今占中人事拚力争取的「真普选」,究竟是否治国必备条件?
一人一票的普选,在世界多国推行,但形式各有不同。在亚洲新加坡的普选由以前的英政府建立,近两年居世界最佳投资城市,超越香港,香港今年第三。香港亦依基本法将实行一人一票的普选,但是一种筛选,不是如今占中人土事拚力争取的「真普选」。但「真」的定义为何?是否必须「公民提名」?在加拿大主要是政党提名,公民提名公民提名不过是陪衬。。
台湾经济起飞的八十年代是由国民党一党专政,引入「真普选」之后,受民进党诸多制肘,政绩倒退。菲律宾、泰国、非洲多国亦实行「真普选」,亦无法振作。香港殖民地时代经济跻入亚洲四小龙,有人以为那时比今日好,但那时连普选也没有。
故自由、法治最重要,民主,百份之八十已足。
「袋住先」是否以后不能改?
回顾八零年代的中英谈判,充满争拗,中方以「千古罪人」责骂彭督,谁会想到九七回归时辅政司、财政司、行政、立法两局议员能全部留任?特首选自上一代有台湾背景的人,其后又选港英时代政要,不是额外宽松吗?同样道理,「袋住先」亦会循序渐进,特区政府有意在下轮咨询时增加民主成份,试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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