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是世界性的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存在邪教问题。为防范和惩治邪教,世界各国均高度重视邪教的法律治理问题,并出台相应法条或专门立法。
——国外依法治国邪教的情况
法国
2001年5月30日, 法国国民会议通过了《对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邪教组织加强预防和惩治法》(简称《反邪教法》),又称《阿布—比尔卡法》。明确界定了邪教的概念、十大特征, 规定了取缔邪教组织和惩治邪教犯罪的根据, 该法支持邪教受害者家属或社会对邪教头目提起诉讼, 特别是可以就受害者造成的心理和精神损害提起诉讼。
美国
美国法律极端强调对宗教自由的保护,其《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内容几乎排除了制定反邪教组织立法的可能性。但美国注重综合运用现有立法的相关条款,限制和打击危害社会的邪教活动。涉及罪名包括:偷漏税、诈骗、绑架、对妇女儿童的虐待及性侵犯、毒品犯罪、洗钱、谋杀、恐怖袭击等。同时,法院和法官在反邪教立法中也发挥了个案指导作用。
俄罗斯
1997年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了《有关道德宗教权利和宗教结社》的联邦法律, 为限制邪教活动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
日本
在奥姆真理教地铁施放毒气事件后, 日本政府修改了《宗教法人法》, 收紧对宗教法人的管辖权, 加强对宗教法人的监督管理。
1999年年底又出台《团体限制法》和《被害人救济法》(全称《关于限制进行无差别大量杀人行为的团体的法律》),从而使使奥姆真理教的活动处于法律的监视之下。
比利时
1998年6月, 比利时议会颁布法律, 对“有害邪教组织”专门做了界定: “本法所指的有害邪教组织是任何从事非法的、造成损害的、危害个人或社会或侵犯个人尊严活动的哲学性或宗教性或自称具有此类性质的团体。”
奥地利
奥地利议会于1998 年通过新的《宗教法》,在登记程序中,将宗教组织划分为“被国家认可的教会”以及“被政府合法承认”的宗教。
马来西亚、新加坡
马来西亚利用《反骚乱法令》,新加坡利用《维持宗教和谐法案》制止和禁止邪教活动。
——中国依法治理邪教的情况
当前,中国境内邪教问题也十分突出,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并在法律、法规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条文、规章,为打击邪教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执法依据。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了利用封建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该条例规定: “利用封建会道门, 进行反革命活动者, 处死刑或是无期徒刑; 其情节较轻者处3年以上徒刑。”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罪。该法第99条规定: “组织、利用封建迷信、反动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
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作出补充规定: “组织反动会道门, 利用封建迷信, 进行反革命活动,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 可以在《刑法》的第99条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 直至判处死刑。”
1985年9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处理反动会道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正确处理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作进一步司法解释。
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专门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作了明确规定, 明确了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犯罪行为的处罚问题, 为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1999年10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相继公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最高法院还就《解释》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作了“解答”, 成为执法机关执法的重要依据。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楷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