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的來說,我不喜歡與警察打交道。無論是警察找上門來,還是自己找上門去,我覺得都不會是什麼好事。所以還是離警察遠點比較太平。但話是這麼說,還是被警察盯上過好幾回,雖說只是因為開車超速之類的小事,但一張罰單近二百元錢,想想對本人不是小數,終究不是什麼高興的事情。
在北美因開車違反交規被警察截住過幾回。有時候是心存僥倖的明知故犯:比如夜裡開車,路上車少,想着快點回家(其實也快不了幾分鐘),後視鏡里看看沒有警車,腳下油門一踩,限速六十公里的路上,時速就開到了九十公里以上。不料被不知候在哪條路口的喬裝成普通車輛的警車盯上,悄悄跟在後面,忽然警燈一閃,鳴一聲警笛,示意停靠到路邊去,這就被抓了現行。也有的時候只是一時疏忽,屬於過失違規。比如一邊開着車,一邊胡思亂想:剛才那傢伙怎麼看着這麼眼熟呢?之前在哪裡見過呢?看他獐頭鼠目的德性,跟在邊上的小閨女倒挺討人喜歡的摸樣。正想着,前面現出一個雙手舉托攝像機對着駛過車輛拍攝像的傢伙來。心裡詫異:拍什麼呢?這裡又不是王府井,滿大街清涼美女隨便拍。然後那傢伙忽然放下攝像機,站到了路中央,揮着手示意讓車停靠邊,這才回過神來:又是警察!可是好像沒有違規呀,警察過來一說才意識到,這是到了學校區,時速限制三十公里。
警察並不囉嗦,不會廢話連篇地教訓人,抄下車牌駕照開了罰單交給違規者便可走人。一張罰單通常一百好幾十元,三天之內交付,可以減免二十元——也許算是對知錯就改,態度誠懇的鼓勵。如果不服,可以上訴,他們叫做DISPUTE,交由法官判決,給個說法。本人通常爭取寬大處理,所以總是在第一時間交付罰款。後來有一回實在肉痛於龐大罰款金額(對本人龐大而已),斗膽去DISPUTE了一回。DISPUTE之後等了許多時日,在差不多已經忘記曾經DISPUTE過時,有一天突然接到法院通知,讓於某月某日前往市法院聽候DISPUTE審判結果。到了某月某日那一天,懷着心虛忐忑不安地去到法院,卻看到已經等在那裡與本人一樣前往聽候審判的傢伙足有二三十,心裡頓時湧上一股暖流,有這麼多階級兄弟姐妹與本人並肩受審,心裡踏實了許多。
開庭前不久,來了一個警察。腰裡別着短槍,手裡拿着一疊罰單。這二三十個DISPUTE的傢伙里有近一半是他逮的。他把被他逮的那些傢伙,一個一個分別叫到邊上談話,告訴他們待會兒上了法庭只要態度誠懇承認違規,則罰款可以酌情減免一半。我找了一個空檔湊到那警察前,問他是否也可以給本人減免些許。他將本人的罰單拿去看了一眼,抬起眼皮似笑非笑地看着我說:你運氣不錯,給你開罰單的那個警察病了,今天來不了。法庭規定:起訴者不到庭,則被告宣告無罪。那天“沒病”“來得了”法庭的起訴人只有那一個警察,結果除去與他達成協議的那一半,連同本人在內,剩下的傢伙統統“運氣不錯”,被判做無辜。結果罰金免除,一分錢都不需要交付了。
DISPUTE的結果免去了我的罰金,心裡自然是爽快的。但卻並不心安理得。畢竟自己並非真的無辜。但要我當時在沒有證人的情況下,自覺承認違規並受罰,本人又實在不具備那樣崇高的道德覺悟。思來想去只有過往不究,放眼未來,小心不再違反交通規則,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了。
數年前回上海時,也曾在警察那裡遇到過點麻煩。那次回上海時拿的是一個月的簽證。行將離開上海回北美時,臨時有事需要在上海多待些時日。去上海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申請延長簽證時,被告知需要先去居住處派出所開具臨時居住證。跑到派出所開具臨時居住證時又被告知:臨時居住證必須在入境二十四小時之內申請開具,滯後者須交付滯後罰款,每滯後一日罰款金額為伍佰元。我那時在上海已經待了二十多天,算算罰款需要交付一萬元以上。我向警察說明原本不知道有如此規定,請他們是否可以酌情減免一些。派出所的警察教育我說:中國是法治社會,國家規定豈能隨便兒戲。並給我兩個選擇:或是出境重新申請入境簽證,或是補交滯後罰金,然後開具臨時居住證方可在上海延長簽證。幸好後來我輾轉找到一個做獄警的老鄰居,她的老公是區公安分局的小領導,正巧管着那個派出所。她老公熱心答應幫助本人排憂解難,說不用擔心罰款,他會幫我搞定,要我放心等待回音。我將信將疑,懷疑他“豈能隨便”“搞定”“國家規定”。不料第二天,那派出所就打電話來讓我去開具臨時居住證了。罰款的事一字不提,自然也就一分錢都不需要交付了。當我拿着臨時居住證,從那個派出所走出,心裡有種劫後餘生的感覺,並且痛切感受到:在“法治社會”里,要想“搞定”點事情,沒有關係將會多麼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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