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XXX公安局
关于印发《华侨来XXX定居办理工作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外事侨务办、侨台外事局、台商投资区管委办,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以及《X侨办 X公安X X外办关于印发<华侨来XXX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规范华侨来XXX定居工作,现印发《华侨来XXX定居办理工作暂行规定》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华侨来XXX定居办理工作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务院侨办关于贯彻执行<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以及《X侨办 X公安X X外办关于印发<华侨来XXX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华侨认定
本规定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2年,2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和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被视为华侨。
二、申请条件
(一)华侨申请来XXX定居的,应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60天或累计住满90天;
(二)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稳定住所。
三、申请和受理
华侨来XXX定居应当由华侨本人提出申请,确属客观原因可委托亲属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华侨来XXX定居,由拟定居地的县级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经县级公安部门审核,报设区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批,送审核地公安部门备案。
四、提交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华侨来XXX定居申请表》;
(二)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的声明书;
(三)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二张(规格为48x33mm);
(四)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有效中国旅行证件,并提供复印件;同时提供经县级(含)以上公安部门盖章确认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的表格,以便统计其是否连续2年内在外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或连续5年内在外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
(五)交验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件,或者虽未取得国外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的证件,并提供复印件。以上居留证件均需驻外使领馆认证,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侨务部门可以要求以其他材料或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代替;
(六)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七)拟定居地在农村的,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为村民的意见;
(八)交验拟定居地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复印件,以及能够保障自己稳定生活的证明;
(九)申请回国定居之日前一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60天或累计住满90天的出入境记录信息;
(十)受理、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受理
县级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华侨来XXX定居申请后,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及签证情况,查看申请人持有证件是否有签发机关印章及边检验讫章;查看申请人提供的出入境记录是否准确;留存复印件的,由工作人员核对原件确认无误后签章,原件退回。县级政府侨务行政部门受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事项,并及时邮寄或通知申请人取件送县级公安部门审核。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受理定居通知书》,除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应书面说明理由。
(二)审核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审核出入境记录是否真实,查询确定申请人身份;查询申请人是否已具有国内有效的常住户口登记;审核是否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县级公安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查意见并及时邮寄或通知申请人取件送设区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批。
(三)审批
设区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批准华侨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来XX居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出具《不批准定居通知书》,除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应书面说明理由。
六、落户手续
设区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完成审批后,应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国内亲属领取《华侨来XXX定居证》。获准定居的华侨应当在《华侨来XXX定居证》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持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和《华侨来XXX定居证》,向拟定居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公安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落户手续。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公安机关提出办理落户申请,按自动放弃处理。今后如需办理定居的,按照前述规定可重新申请办理。
七、本暂行规定由市外事侨务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八、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