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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  
《國家統一法》誕生於公元200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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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發布(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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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事實

2002年1月28日北京海淀區中關村郵局提出《國家統一法》信件以京城特快專遞郵件(BJ001884767BJ)提交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其中有:“國家統一法的提法我沒有在任何文獻中看到過,是本人獨立提出的,如果中國全國人大開風氣之先,制定並實施國家統一法,請註明是本人在中國首先向中國全國人大建議制定國家統一法,體現對知識產權的尊重”。
2004年05月21日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舊金山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發表聲明:希望中國早日完成“國家統一法”立法。
2004年12月30日香港商報:周洪宇的提案名稱是‘國家統一法’,現在則改成了‘反分裂國家法’。對此周洪宇並不介意,‘我認為這是一體兩面,國家統一法是主動的提法,反分裂國家法相對來說被動一些,兩者實質是一樣的’。
2004年12月17日英國廣播公司BBC中文網:“中國官方新華社報道,周五(17日)在北京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6次委員長會議,決定將《反分裂國家法(草案)》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審議”。“雖然新華社的報道沒有提到台灣,但卻稱法案的提出是為了回應有關制定“國家統一法”的訴求”。
2007年3月26日下午1時在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立案大廳7號窗口提交起訴狀,訴訟請求:確認本人最早提議、向中國全國人大建議《國家統一法》確認反分裂國家法立法來源於《國家統一法》,立案大廳7號窗口周法官收下本人起訴狀,告訴我回去等受理通知或不受理裁定書。
2007年3月26日下午提交起訴狀後本人趕到北京市東區郵電局將起訴狀副本以及包含“起訴狀於2007年3月26日下午1時在北京市西城區法院立案大廳7號窗口提交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內容的函件寄英國駐華大使館(掛信7059)、美國駐華大使館(掛信7058)、法國駐華大使館(掛信7054)等作為見證。
經過一段時間等待,2007年4月16日、2007年4月26日與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聯繫,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規定給具受理通知或不受理書面裁定書,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拒絕給受理通知或不受理書面裁定書,違反法律規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是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上級,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違法行為有附帶責任。本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反映有關情況,並按要求2007年6月30日將起訴狀及相關文件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ES618392670CN)。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要本人到北京面談,見面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常法官表示材料已報給最高人民法院,要本人與最高人民法院聯繫;本人隨即與最高人民法院聯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指示2009年9月26日將起訴狀及相關文件寄最高人民法院(EA373657502CS)等。
2009年1月發現2002年1月29日發表在北青網上本人提議《國家統一法》文章消失,在保存有關證據情況下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提起訴訟,要求恢復網頁、賠償損失。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至今未給受理通知或不受理書面裁定書。
《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核心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定要立案受理;而是一定要依法辦案,立案給立案通知,不立案給不立案書面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違法的事實是確鑿無疑的。法律是人民意志,違反法律就是違反人民意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本人也通過電話直接與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聯繫,要求確認本人2002年1月28日提出《國家統一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國家統一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口頭予以確認;本人通過電話繼續與全國人大常委會聯繫要求書面確認,2008年7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人員吳先生回電話詢問本人具體要求,即全國人大常委會確認“收到李文利2002年1月28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提議《國家統一法》信件”。吳先生表示向領導匯報,蓋章確認回複本人。但至今未果。
以上是《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最基本的事實,由有關文件暨《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續兩本書等書面文件作為證據。


第二章《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確認情況

2007年12月21日北京市市長信箱受理“編號:2007067771主題:《國家統一法》知識產權案”信件;2007年12月27日北京市市長信箱受理“編號:2007068700主題: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信件”信件;2009年3月18日北京市市長信箱受理“編號:2009009717主題:衷心希望有關問題及時解決!!”信件;2010年6月29日北京市市長信箱受理“編號:2010030927主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信件;2010年6月29日北京市市長信箱受理“編號:2010030928主題: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信件;2010年9月16日北京市市長信箱受理“編號:2010044379主題: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信件;2011年3月2日北京市市長信箱受理“編號:2011007212主題:維護國家統一、維護國家法制!”信件;2011年3月29日北京市市長信箱受理“編號:2011011592主題:《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持續四年!”信件;2012年3月12日北京市市長信箱受理“編號:2012008526主題:懇請北京市代表團維護憲法、法律!”信件;2012年9月20日北京市市長信箱受理“編號:2012035352主題:紀念2002年1月28日提出《國家統一法》十周年!!”信件;2012年10月10日北京市市長信箱受理“編號:2012037424主題:堅定不移地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信件;2013年3月20日北京市市長信箱受理“編號:2013010824主題:祝賀習近平當選中國國家主席!”信件。
2009年4月20日遼寧省信訪局受理“編號:200900000753、200900000754、200900000755主題:致全國人大常委會”信件。
2010年6月29日吉林省信訪局受理“編號:201000001637主題:請最高人民法院給出確切指示指令裁定”信件;2011年3月2日吉林省信訪局受理“編號:201100000099主題:維護國家統一、維護國家法制”信件。
2010年6月8日香港行政長官辦公室蓋章確認收到《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光盤。
2010年6月14日香港立法會蓋章確認收到《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光盤。
2011年4月22日台灣中國國民黨中央政策委員會電子信函確認《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是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與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有效實施有關問題。
2012年4月25日海廉(法)字第1010017948號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書面信函確認收到“2002年1月28日提出《國家統一法》十周年”暨“《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文件(信件),並表示願協處有關事宜。
2012年5月3日陸企字第1010003558號台灣陸委會電子信函確認收到《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信件。
2013年3月6日陸企字第1020001273號台灣陸委會電子信函確認收到《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信件。
2012年6月11日香港立法會蓋章確認收到《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第三版光盤。
2012年9月25日台灣中國國民黨電子信函確認收到《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續兩本書以及《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第三版光盤。
香港行政長官辦公室、香港立法會、香港行政會議、香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香港律政司、香港知識產權署、澳門法務局、澳門檢察院等也通過書面信件、電子信件確認收到《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書面信件及電子信件等。
眾所周知《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具有世界性影響,《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是國際知識產權案件。
2011年9月16日、2011年9月26日、2011年10月26日聯合國總部電子郵件確認收到《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電子信件。
2011年11月6日、2011年11月7日、2011年12月10日、2011年12月2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幹事Bokova電子郵件確認收到《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電子信件。
2011年8月26日、2011年10月11日、2011年10月26日、2011年12月26日世界貿易組織總幹事Lamy電子郵件確認收到《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電子信件。
2011年8月26日、2011年9月30日、2011年12月11日、2011年12月26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Gurry電子郵件確認收到《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電子信件。
南非總統府、智利總統府、波蘭總統府、捷克總統府、墨西哥總統府、英國首相府、德國總理府、澳大利亞總理府、歐盟、阿盟、聯合國工發組織、聯合國勞工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聯合國人權高專辦、世界貿易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法院等也通過書面信件、電子信件確認收到《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電子信件等。
以上電子文件、書面文件真實、確切確認《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的事實及存在,任何人想扭曲事實、篡改歷史是不可能的。


第三章本人情況及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情況

本人核心身份是物理學家;本人創立物質弱場理論、創立超分子化學物理、創立形態經濟學、創立微振動理論(形態心理學)、創立統一學。出版《物理學統一》、《物理學拓展》、《物理學統一知識產權狀況》專著。
作為物理學家核心成果是創立物質弱場理論,修正、修改、簡化、統一現有的物理學理論;它直接的結果就是創立新學科超分子化學物理,解決非線性問題,具有極強的實用性;我理想就是出國創立超分子化學物理研究機構,從事學術研究工作。
《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消耗本人七年時間;如果從2004年網上誹謗案算起,已經消耗我十年時間。
中國國家可以不立法,可以不規定“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中國國家也可以不加入《伯爾尼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但是通過了法律不依法辦事,那就不僅是違法的問題,而是欺騙中國人民、世界人民。
現在不僅是《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非法持續七年;而且又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性質極其惡劣,本人也向中國紀檢、檢察、公安、信訪、監察等機構部門反映情況,要麼永無結果的等待,要麼說不歸它管,要麼要我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問題等等。
本人會提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訴訟,但絕對不會中止《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訴訟,《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是主體、是核心,《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得到依法解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就可以得到解決,反之則不然。
相對來說《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舉世矚目、眾所周知,無論立案受理還是裁定不受理,都要對有關事實作以確認,本身作弊空間很小;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本身作弊空間很大,2014年1月13日本人依法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通過特快專遞(EQ477785310CS)提交瀋陽市瀋河區公安分局,至今未收到瀋陽市瀋河區公安分局反饋信息,以及2014年3月20日瀋陽市瀋河區公安分局凌雲派出所所長歐陽興勤表示本人再去北京的話(無論做什麼)就將本人拉到遼寧省開原市的遼寧省精神病院關押一年以上,為這一切埋下伏筆,無疑是要逃避責任,以及進一步陷害本人。
當然本人現在已經處於極其不利局面,局面的進一步發展取決於中國政府及中國領導人,也取決於世界各國家、地區政府及領導人。
眾所周知2014年中國大陸將舉辦亞太經合組織APEC領導人非正式會議,希望《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在2014年5月、6月、7月、8月、9月即亞太經合組織APEC領導人非正式會議前得到解決。
在得不到解決情況下,為不失信於中國大陸人民、香港人民、台灣人民、世界人民,為促使《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及時得到依法解決,依據中國法律、國際條約,本人將於2014年10月1日,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六十五周年之際,也是亞太經合組織APEC領導人非正式會議即將召開之際親自到北京中南海向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反映《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非法持續情況,請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維護中國法律、國際條約。
為維護本人信譽,維護中國大陸人民、香港人民、台灣人民、世界人民知情權,維護中國法律、國際條約尊嚴,本人準備被一年以上的關押以及其它不測的情況比如被大量服用精神藥品等。


第四章《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解決

作為中國大陸公民、香港公民、台灣公民、世界上國家的公民你是否希望知道《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真相即是否本人2002年1月28日在世界上最早提出《國家統一法》向中國全國人大建議《國家統一法》以及後來的《反分裂國家法》立法來源《國家統一法》?你是否希望《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得到依法解決?
《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在世界上被廣泛使用、報道,可以說遍及世界上每一個角落,中國大陸公民、香港公民、台灣公民、世界上國家的公民有權力知道真相。
求真理、求真相、求事實是中國人民、世界人民共同的特徵,作為在世界上有巨大影響的《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中國人民、世界人民無疑不願意受到蒙蔽、欺騙;明年2015年是《反分裂國家法》立法十周年,《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繼續非法持續無疑給《反分裂國家法》蒙上巨大陰影。
《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非法持續七年,不僅是中國大陸政府,香港政府、台灣政府、世界上各個國家政府、聯合國組織機構也有責任查清《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真相,給香港人民、台灣人民、世界上國家地區人民一個交代。
依據《伯爾尼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人權條約;依據《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非法持續七年的事實;依據本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迫服用大量有害精神藥品的事實;本人正式要求台灣政府、香港政府、英國政府、法國政府、德國政府、美國政府、加拿大政府、澳大利亞政府、新加坡政府、韓國政府以及聯合國組織機構查清《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事實,給本人一個交代,給台灣人民、香港人民、世界各國人民一個交代。
為了表明本人的真誠與誠意,給大陸人民、台灣人民、香港人民、世界上國家人民真相,為使國際條約得到維護,本人鄭重聲明可以放棄《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經濟賠償要求。
《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續兩本書以及《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第三版光盤2012年9月7日提交台灣領導人馬英九先生(RR966840141CN),2012年10月1日提交香港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RR561298935CN),2012年11月8日提交美國總統奧巴馬先生(RA177013595CN),2013年1月26日提交澳大利亞總理吉拉德女士(RR664386420CN),2014年3月30日提交韓國總統朴槿惠女士(RA372905640CN),2014年3月30日提交新加坡總理李顯龍先生(RA372905653CN)等亞太經合組織APEC領導人。
本信件也將提交台灣領導人馬英九先生、香港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提交美國總統奧巴馬先生、提交韓國總統朴槿惠女士、提交澳大利亞總理阿博特先生、提交加拿大總理哈珀先生、提交新加坡總理李顯龍先生等亞太經合組織APEC領導人。
希望亞太經合組織APEC領導人維護、保護國際知識產權條約、人權條約,利用亞太經合組織APEC領導人非正式會議機制,與中國大陸的國家機構、領導人溝通、交流,使《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及時得到依法解決。
希望世界各國家地區政府、聯合國組織機構維護、保護人權、知識產權,促使《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這個國際知識產權案件及時得到依法解決。
時至今日《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解決並不難,其一、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回復確認收到本人2002年1月28日提出《國家統一法》信件,這符合國際慣例也符合中國法律。其二、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依法給具受理通知或不受理書面裁定書,而無論其受理或不受理都會對有關事實作出裁定。當然在現在情況下,這應該得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批准,甚至是得到國家主席習近平的批准。其三、無論有關機構報給國家主席習近平還是國家主席習近平要求有關機構依法解決,都會使《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及時得到依法解決;習近平國家主席不僅是給我一個交代,而且是給中國大陸人民、台灣人民、香港人民、世界人民一個交代,給世界各個國家地區政府、聯合國組織機構一個交代。


李文利
2014年4月26日

姓名:李文利
地址:中國遼寧省瀋陽市方家欄路26-3號151
電話:86-24-24221483
電子郵件:friendliwenli@hotmail.com
主頁:http://zhggongmin.wordpress.com
http://blog.sina.com.cn/u/2011602880


參考文獻

物理學統一 李文利 北京 氣象出版社 1999
物理學拓展 李文利 北京 海洋出版社 2001
《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 李文利 香港 中國文獻出版社 2012
《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續 李文利 香港 中國文獻出版社 2012
《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第三版光盤 李文利 香港 中國文獻出版社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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