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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  
《國家統一法》誕生於公元200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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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發布(三十八)
   我發布(三十八)

第一章我發布(三十七)文件提交

2014年4月26日我發布(三十七)文件提交英國首相戴維•卡梅倫(DavidCameron)(RB168844507CN)、德國總理安格拉•默克爾(AngelaMerkel)(RB168844422CN)、法國總統弗朗索瓦•奧朗德(FrancoisHollande)(RB168844440CN)、美國總統巴拉克•奧巴馬(BarackObama)(RB168844453CN)、加拿大總理斯蒂芬•哈珀(StephenHarper)(RB168844405CN)、澳大利亞總理托尼•阿博特(TonyAbbott)(RB168844419CN)、新加坡總理李顯龍(LeeHsienLoong)(RB168844498CN)、韓國總統朴槿惠(ParkGeun-hye)(RB168844484CN)、香港行政長官梁振英(LeungChun-ying)(RB168844475CN)、台灣領導人馬英九(MaYing-jeou)(RB168844467CN);提交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BanKi-moon)(RB168844365CN)、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公署高級專員瓦尼特姆•皮萊(NavanethemPillay)(RB168844379CN)、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弗朗西斯•高銳(FrancisGurry)(RB168844396CN)、世界貿易組織總幹事羅伯托•阿澤維多(RobertoAzevêdo)(RB168844382CN)、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幹事伊琳娜•博科娃(IrinaBokova)(RB168844436CN)、歐洲理事會主席范龍佩(HermanVanRompuy)(RB168844351CN)歐盟委員會主席巴羅佐(JoséManuelBarroso)(RB168844348CN)等。

第二章我沒有失信於世界

2014年10月1日到北京中南海反映《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情況,之後被帶到府右街派出所登記,之後被帶到久敬莊登記,之後有關人表示節日期間無人接待讓自行離開,離開之後即乘火車返回遼寧瀋陽,準備節後再去北京;2014年10月8日即節後上班第一天到北京中南海反映《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情況,之後被帶到府右街派出所登記,之後被帶到馬家樓登記,之後被瀋陽市公安局瀋河分局民警強制押解到遼寧瀋陽,2014年10月9日被瀋陽市公安局瀋河分局民警強制押解到瀋陽市精神病院關押,直到2014年11月17日接出。出來後再次發生嚴重後遺症(戒斷綜合症),無錢治病,身處困境!
眾所周知《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具有世界性影響,《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是國際知識產權案件。依據《伯爾尼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人權條約;依據《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非法持續七年九個月的事實;依據2013年6月20日至2013年9月16日、2014年2月13日至2014年3月20日、2014年10月9日至2014年11月17日三次被強制關押、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服用大量精神藥品的事實。相信英國政府、法國政府、德國政府、美國政府、加拿大政府、澳大利亞政府、新加坡政府、韓國政府、香港政府、台灣政府等國家地區政府以及聯合國組織機構等國際組織不會悖離《伯爾尼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人權條約;不會再要求本人與中國機構要求《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依法解決,因為已經看到上述事實及結果。這樣英國政府、法國政府、德國政府、美國政府、加拿大政府、澳大利亞政府、新加坡政府、韓國政府、香港政府、台灣政府等國家地區政府以及聯合國組織機構等國際組織致力於自身力量解決《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給本國人民交代,給世界人民交代。
本人聲明:正式要求、委託英國政府、法國政府、德國政府、美國政府、加拿大政府、澳大利亞政府、新加坡政府、韓國政府、香港政府、台灣政府等國家地區政府以及聯合國組織機構等國際組織查清《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事實,給本國人民一個交代,給世界人民一個交代。本人聲明這個要求、委託是長久的要求、委託,只要《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沒有得到依法解決,這個要求、委託就是存在,無論本人再次重申與否,無論本人人身自由或是被關押等各種情況下這個要求、委託都是有效的,除非本人正式聲明解除這個要求、委託。
任何人想在人類歷史中抹殺《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事實是不可能的,2014年9月《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續兩本書以及《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第三版光盤提交英國國家圖書館(TheBritishLibrary)(RR627086545CN)、法國國家圖書館(BibliothèquenationaledeFrance)(RR627086528CN)、德國國家圖書館(DieDeutscheBibliothek)(RR627089095CN)、美國國會圖書館(TheLibraryofCongress)(RR627086531CN)、加拿大國家圖書館(NationalLibraryofCanada)(RR627086559CN)、澳大利亞國家圖書館(NationalLibraryofAustralia)(RR627086474CN)、韓國國家圖書館(NationalLibraryofKorea)(RR627086488CN)以及新加坡圖書館、香港圖書館、台灣圖書館等。
相信英國政府、法國政府、德國政府、美國政府、加拿大政府、澳大利亞政府、新加坡政府、韓國政府、香港政府、台灣政府等國家地區政府以及聯合國組織機構等國際組織不會失信於本人,不會失信於本國人民,不會失信於世界人民。



李文利
2015年1月1日



姓名:李文利
地址:中國遼寧省瀋陽市方家欄路26-3號151
電話:86-24-24221483
電子郵件:friendliwenli@hotmail.com
主頁:http://zhggongmin.wordpress.com
http://blog.sina.com.cn/u/2011602880

參考文獻

物理學統一 李文利 北京 氣象出版社 1999
物理學拓展 李文利 北京 海洋出版社 2001
《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 李文利 香港 中國文獻出版社 2012
《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續 李文利 香港 中國文獻出版社 2012
《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第三版光盤 李文利 香港 中國文獻出版社 2012




附錄1《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文件提交世界國家地區政府

《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文件(信件)提交英國政府(首相)2010年9月26日(RR666680614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159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627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638CN)、2011年6月26日(RR666077810CN)、2011年7月26日(RR666075779CN)、2011年8月26日(RR666077514CN)、2011年10月26日(RR404817949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517CN)、2012年3月26日(RR404811420CN)、2012年7月19日(RR840497191CN)、2013年1月26日(RR664386433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507CN)。
《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文件(信件)提交法國政府(總統)2010年9月26日(RR666680659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026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692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607CN)、2011年6月26日(RR404815863CN)、2011年7月26日(RR666075836CN)、2011年8月26日(RR666077602CN)、2011年9月26日(RR666076315CN)、2011年10月26日(RR404811915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675CN)、2013年4月26日(ES397591448XT)、2014年4月26日(RB168844440CN)。
《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文件(信件)提交德國政府(總理)2010年9月26日(RR666680628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043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658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712CN)、2011年6月26日(RR666077942CN)、2011年7月26日(RR666075840CN)、2011年8月26日(RR666077545CN)、20119月26日(RR666076403CN)、2011年10月26日(RR404817921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698CN)、2012年3月26日(RR404811380CN)、2012年7月19日(RR840497188CN)、2013年1月26日(RR664386447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422CN)。
《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文件(信件)提交美國政府(總統)2010年9月26日(RR666680645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030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573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598CN)、2011年6月26日(RR666077885CN)、2011年7月26日(RR666075765CN)、2011年8月26日(RR666077593CN)、2011年9月26日(RR666076346CN)、2011年10月26日(RR666076814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667CN)、2012年3月26日(RR404811552CN)、2012年11月8日(RA177013595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453CN)。
《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文件(信件)提交加拿大政府(總理)2010年9月26日(RR666680631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057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560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655CN)、2011年7月26日(RR666075782CN)、2011年8月26日(RR666077528CN)、2011年9月26日(RR666076275CN)、2011年10月26日(RR404817952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707CN)、2012年3月26日(RR404811447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405CN)。
《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文件(信件)提交澳大利亞政府(總理)2013年1月26日(RR664386420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419CN)。《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文件(信件)提交韓國政府(總統)2014年3月30日(RA372905640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484CN)。
《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文件(信件)提交新加坡政府(總理)2014年3月30日(RA372905653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498CN)等。


附錄2《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文件提交聯合國機構國際組織

《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文件(信件)提交聯合國(秘書長)2010年10月26日(RR839144444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065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644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709CN)、2011年6月26日(RR666077868CN)、2011年7月26日(RR666075853CN)、2011年8月26日(RR666077559CN)、2011年9月26日(RR666076350CN)、2011年10月26日(RR404817918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653CN)、2012年3月26日(RR404811518CN)、2012年9月1日(RR613597172CN)、2012年10月1日(RR561298405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365CN)。
《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文件(信件)提交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公署(高級專員)2010年10月26日(RR839144427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012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613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690CN)、2011年6月26日(RR666077868CN)、2011年7月26日(RR666075819CN)、2011年8月26日(RR666077355CN)、2011年9月26日(RR666076329CN)、2011年10月26日(RR404811929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640CN)、2012年3月26日(RR404811549CN)、2012年11月26日(RR890021241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379CN)。
《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文件(信件)提交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2010年10月26日(RR839144435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131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661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686CN)、2011年6月26日(RR666077956CN)、2011年7月26日(RR666075822CN)、2011年8月26日(RR666077307CN)、2011年9月26日(RR666076332CN)、2011年10月26日(RR404817895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622CN)、2012年3月26日(RR404811521CN)、2012年11月26日(RR890021224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396CN)
《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文件(信件)提交世界貿易組織(總幹事)2010年10月26日(RR839144413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145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689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672CN)、2011年6月26日(RR666077908CN)、2011年7月26日(RR666075663CN)、2011年8月26日(RR666077298CN)、2011年9月26日(RR666076261CN)、2011年10月26日(RR404817904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636CN)、2012年3月26日(RR404811535CN)、2012年11月26日(RR890021238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382CN)
《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文件(信件)提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幹事)2010年10月26日(RR839144360CN)、2011年3月26日(RR837204074CN)、2011年4月26日(RR837204635CN)、2011年5月26日(RR404813641CN)、2011年6月26日(RR404815877CN)、2011年10月26日(RR404817935CN)、2011年11月26日(RR966812684CN)、2012年3月26日(RR404811376CN)、2012年9月1日(RR613597186CN)、2012年10月1日(RR561298913CN)、2014年月26日(RB168844436CN)。
《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文件(信件)提交歐洲理事會(主席)2012年11月8日(RA177013578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351CN)。
《國家統一法》(《反分裂國家法》)知識產權案文件(信件)提交歐盟委員會(主席)2012年11月8日(RA177013604CN)、2014年4月26日(RB168844348CN)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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