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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中国出生国籍不是基本原则而是过时政策
   

《不承认双重国籍不是一项基本原则而是一项过时政策》

 
 在处理国际事务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中国政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名符其实的“基本原则”。

“不承认双重国籍”只是一项政策。制定这项特定政策的基础是“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这项政策在1955年制定时也有其非常特殊的历史条件。简单的说,其特殊国际和历史背景是,从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到1955年4月万隆亚非会议召开,世界上只有10个非社会主义国家承认新中国;同时,印尼为了加速实现1946年制定并在1949年强化的以掠夺华人财富,驱赶和屠杀华人为目的单一国籍法,以发万隆亚非会议的“邀请”为要挟。正是在这种非常特殊的国际形势及外交困境下,中国政府才制定了这项政策。以后必要更详细回顾这段历史。

在中国制定“不承认双重国籍”这项政策时的年代,和新中国建交的10个国家是:印尼,印度,缅甸,芬兰,丹麦,列支敦士登,瑞典,瑞士,阿富汗和巴基斯坦。

因此,“不承认双重国籍”只是在“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指导下,在某个特定历史时刻,为解决某些特定问题制定的一项政策。

在恢复双重国籍的大讨论中,一些心怀不轨的人,为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往往采用篡改历史或隐瞒历史真相,胡编乱造,断章取意,偷换概念,以假乱真等等卑鄙手法,在网上和中文报纸杂志上发文章,以此来混淆视听,反对恢复双重国籍。

这里“文章”当然指的是一本正经的文章。在万维网时代,随手发个微博,跟个贴,没人会计较其对错或准确与否。但对于这些“一本正经”反对恢复双重国籍的文章,海外华人务必严肃认真地对待。因为,恢复双重国籍成败关系到出生在每一个中国大陆海外华人祖孙三代的中国国籍的有无;中国国籍的有无,关系到每一个中国大陆海外华人做人的基本尊严,在关键时刻又有可能会关系到每一个中国大陆海外华人的生死存亡。印尼华人从50年代失去中国国籍,在近半个多世纪里一直到今天 (特别是65年,有目共睹的98年)被屠杀,被掠夺的历史就是一个明证。

这些人中包括原侨办付主任许又声,2012年5月调离侨办;北大付教授王慧和社科院研究员陶正华。他们编造了所谓“一个人只应该有一个国籍是国际法原则”和“各国都遵循一个人只应该有一个国籍是国际法原则”这样的谎言,以欺骗中央,国务院和人大,欺骗胡锦涛主席和温家宝总理,欺骗国内舆论,阻挠了认真研究双重国籍,推迟了双重国籍的恢复,极大地伤害了1978年改革开放后出国旅居海外的华人的感情,也极大伤害了国家和这些受害者之间的关系。

把“不承认双重国籍”这一项政策,硬改成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这些心怀不轨的人的常用的另一卑鄙手法。鲁迅有句著名的话,叫“拉大旗作为虎皮”。这句话是用来形容某些人打着冠冕堂皇的旗号,把它当作老虎皮一样,将自己包裹起来用以吓唬别人,实际上却是要达到个人的不可告人的目的。用“拉大旗作为虎皮”这句话来描写把“不承认双重国籍”这一项政策,硬改成一个“基本原则”的人,是很贴切和生动的。

“基本原则”和“政策”的区别是非常清楚的。

“基本原则”和“政策”的区别之一是:“基本原则”是大,”“政策”是小;基本原则指导政策。也就是说,我们党和国家是在“基本原则”即“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的指导下,制定“不承认双重国籍”这项政策。

“基本原则”和“政策”的区别之二是:“基本原则”涉及的范围比较广,理论含义比较深刻;而“政策”涉及的范围比较窄小单一,与具体的实际情况联系比较紧密。

在当时,即1955年,“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适用于当时所有10个和中国建交的非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只适用于当时的10个建交的非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两个国家(印尼和缅甸),而不适用于当时的10个建交的非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其他的国家(芬兰,丹麦,列支敦士登,瑞典,瑞士),因为这些西欧小国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印度的双重国籍晚一些(请参见<<印度的国籍和公民身分法和双重国籍>>)。阿富汗和巴基斯坦现在也都是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

在今天,“和平共处的五项基本原则”适用于和中国建交的200多个非社会主义国家;而在我们目前国家所处的现实的国际环境和形势下;“不承认双重国籍”,作为一项政策在中国已经基本过时。

“基本原则”和“政策”的区别之三是:“基本原则”延续的时间很长,因而,不会经常变动;而“政策”则依实际情况的变动而变动。

中国政府1953年12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此作为建立各国间正常关系及进行交流合作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半个世纪以来,“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成为中国奉行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础,而且也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接受或尊重,成为规范国际关系的重要准则之一。

相反,“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彻底或部分抛弃;“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和采用。不仅大多数欧美强国“承认双重国籍”,而且与中国接壤的国家如印度,越南,韩国,阿富汗和巴基斯坦,都部分或全部地“承认双重国籍”。

从以上三点可见,“基本原则”和“政策”界限是十分清楚的。

事实上,在许多正式和非正式场合,中国国家主要领导人都明确地表示过,不赞成双重国籍或不承认双重国籍是一项“政策”。

在中国国家主要首脑包括周恩来,邓小平在他们的的报告和讲话中,都明确地指出,不赞成双重国籍或不承认双重国籍是一项“政策”。在最正式的场合,“不承认双重国籍”也一直被表述为一项“政策”,而非“基本原则”。例如,在一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彭真在说明<<国籍法>>的制定时,就明确指出,不承认双重国籍“是我国一贯明确宣布的政策”。彭真副委员的原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草案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不承认双重国籍。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在其他条文中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这是我国一贯明确宣布的政策”。

副委员长彭真在这里说得非常清楚,1980年<<国籍法>>的第三条“不承认双重国籍”是一个“政策”,而其他一些有关的条文只是“相应的具体规定”。

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例如国内有实权和影响力的个人或团体如国侨办为维护一已私利,坚持阻碍修改“不承认双重国籍”这项过时的政策,那么“不承认双重国籍”这项过时的政策和现实的矛盾将变得越来越严重,“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所为法律条文变成为废纸一张。 执法机关即公安局的户籍和出入境管理部门, 或者“有法不执”,或者“无法可依”,或者执法机关“私改法律”。

中国政府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修改<<国籍法>>,用“承认或不否认双重国籍”的政策,代替已经基本过时的“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但这不仅仅是顺应形势的政策变动。 更重要的是, “承认或不否认双重国籍”的政策将回归古朴和神圣的“出生地法则”。

这里只是重复一下在<<双重国籍随笔 — 中国1980年国籍法中的单一国籍法规粗暴地践踏原始而朴实的出生地法则>>中的主要思想。 中国的“叶落归根”是神圣的“出生地法则”这一自然法则的一种简单表达方式,但不是其全部。由一个人的出生所带来的自然国籍,是父母更是上天赐予的。这种自然国籍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力和尊严,它高于人类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如公民权,生存权,言论自由和其他一切。它是无价的,也是人类文明的底线。胡锦涛主席2006年在美国耶鲁大学讲演中重申的“以人为本”和“人权”思想是中华文明的精华,其中包括了对每个人的出生地国籍的尊重。

因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的许多国家法官们,对它万分地敬重和尊重。如美国。建国200多年来,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一任接一任,一直忠实地捍卫由神圣的“出生地法则”带来的自然国籍。在这个号称“人人平等自由”的国度,法律赋予却具有自然国籍的那一部分公民不等同于任何其他公民的一个“特权”, 即,只有具有自然国籍的美国公民才能竞选美国总统。从美国建国到现在,200多年,人流滚滚,一共才出了40多位总统先生。因此,自然国籍的公民有竞选美国总统这一“特权”,这与其说是一种“特权”,不如说是一种象征:即,一个现代文明国家,对“出生地法则”这一自然法则以及自然国籍的万分敬重和尊重!

1950年-1955年,在国家外交处于危难的时刻,中国政府采用“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以解决面临的特定问题,其中也有与国际共识象一致的合理成分,当时和现在都为全世界华人所理解。但不能忘记,“不承认双重国籍“”政策的实施是以牺牲古朴和神圣的“出生地法则”为代价的,是以牺牲出生在大陆几千万海外华人的最基本而又最宝贵的权力和尊严为代价的。

60年过去了。

今天,“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已经基本过时,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恢复双重国籍,回归“出生地法则”的时机已经充分成熟。

恢复双重国籍,恢复大陆出生的海外华人的自然国籍,是中国国内国外所有华人一项崇高的事业。

我们,所有希望保留我们出生地自然国籍的大陆同胞们,所有不愿失去我们的最基本而又最宝贵的权力和尊严的海外华人们,要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尽我们一切力量,包括我们的笔,包括我们在网上的贴,包括我们在春节晚会及大小会议上的声音,包括我们在国内的亲人和朋友们在国内政协和人大的力量,为我们,今天的,明天的和将来的所有出生在中国大陆旅居海外的华人,争取恢复双重国籍的早日到来!(201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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