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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維平,原香港《文匯報》記者,現在,是加拿大的一位新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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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反冤假錯案,重在追究責任人
    

平反冤假錯案,重在追究責任人

多倫多大學訪問學者 姜維平

近期,已有23起重大冤假錯案得到了糾正,有的經媒體報道,人們知情較多;有的低調得很,幾乎無人知道更多的細節,但不論如何,糾正總比不糾正要好一點,首先,應當肯定這是10年“政法王”周永康落馬前後出現的新氣象,但不可否認的是,它們都有一個共同點,製造冤假錯案的人,沒受到真正意義上的法律追究,比如,張家叔侄姦殺案的編造者,浙江“女神探”聶海芬至今毫毛未損,而內蒙古的呼格吉勒圖殺人案,還剛剛啟動錯案責任人的追究機制,八字沒有一撇呢,這就產生一個新的問題:辦假案快,糾正不易,追責更難,這是為什麼?

毫無疑問,應當嚴厲質問公檢法,但辦案人員可以這樣回答:上級領導叫這麼辦的,比如,每一個地區都有政法委,基層辦案時是層層匯報的,公安刑警大隊上報支隊,支隊報局領導,局長報當地政法委,以至副市長,書記,等等,幾乎都是一個模式,即,小組辦案,集體研究,領導審批,假如政法委書記或市里主要領導,人品比較好,就問題不大;假如象薄熙來那麼霸道和枉法,麻煩就來了。在周永康當政的10年裡,下面各省市,地區,鄉鎮村的“小政法王”多如牛毛,製造的冤假錯案五花八門,堆積如山,訪民,冤民海潮般湧向京城,如今全部糾正不僅需有時間,而且要抓住要害,依我看,就是要研究如何追究辦案的責任人。

但實際上,領導通過電話,會議,批條子,私下約談,未必留下字據,一旦形成冤假錯案,大家可以互相推諉,誰也不想承擔責任,比如,當年在大連,薄熙來想抓誰,一個電話給他任命的政法委書記成城或秘書車輝,他們召集“三長會議”,即公安局長或安全局長,檢察長,法院院長,統一思想就行了,立即,薄熙來厭惡的人,隨便“神馬”罪名,薄及其死黨不在乎,編一個既可,他們進了監獄,然後在看守所和監獄,再有安全局的“特務”設下眼線,繼續監視和改造薄不喜歡的人,因此,製造了數十起影響較大的冤假錯案,比較,知名的有律師陳德惠案,“天天漁港”張家兄弟案,劉曉濱案,高姿案,張成家案,韓曉光案,等等,但至今無一例真正平反,只有陳德惠案糾正了,但真相隱藏着,至今秘而不宣,更別說追究責任人了。

這就出現一個尖銳的問題:究竟是誰製造了冤假錯案?浙江省的張家叔侄案辦錯了,是不爭的事實,沒有真兇再現,沒有正直的檢察官張飆力推,沒有中南海政局大的人事變動,是不會得到平反的,但參與此案的“公安神探”安全着陸了,如何解釋呢?一個身穿警服的漂亮女人,能在破案前後編織那麼燦爛的光環,指揮和調動那麼多公檢法的“爺們”圍着她轉,捅出這麼大的漏子,至今連道歉的聲音都沒聽說,說明浙江省的官場不正常,浙江省的公檢法爛到一種“神馬”程度。爛到一種男人趴在地下,舔女人的鞋跟的可憐地步。

也許基層的辦案民警是這樣解釋的:當時辦案都按正常組織程序上報了,真兇是誰,上面有人同意定的,查我們的責任,但我們是服從上級的,為什麼不抓住領導的把柄,單整我們小人物,這樣一問,可能調查人員就斷電了。再以大連為例:薄熙來當年一言九鼎,他下令成城或車輝抓人,他們不敢也不能不順從,假如有二心,輕則不用,重則判刑,而手中大權在握的薄熙來,抓一個人比抓一隻雞還容易,抓雞掙扎要掉毛,而薄是抓前是把毛都剃了,叫你無聲無息,但是,仔細想來,既便如此,也絕對不能放過任何一個參與製造冤假錯案的人,雖然,辦案人有壓力,有苦衷,但也要嚴懲,因為在現有的體制下,減少冤案的最有效辦法就是,當一個冤案形成並發現,就應當一個不留地重判責任人,這樣形成一種震懾模式:不論時任領導多麼風光強勢,總有由盛而衰的時候,那麼,下級就要有點記性,不要隨風倒,要講原則和良知,否則自己必將倒霉。針對中國司法的現狀,在《刑法》裡增加“誰製造冤案,誰將同樣懲處”的明確條款更好,那麼,就比較公平。

如此觀之,對聶海芬這樣的“神貪”,一定要重判,象這樣因有罪推定,徇私枉法的典型案件製造者,造成如此嚴重的後果,影響極壞,應至少處以死緩;而造成內蒙古呼格吉勒圖冤死的馮局,應判死刑,立即執行,並且要在社會上廣泛宣傳,叫大家都知道,這樣一來,若干年後再出現某一個強勢官員徇私枉法瞎指揮,給辦案人員施加壓力時,前車之鑑,記憶猶新,辦案人員就不敢盲從,這樣一來,就在人事上做到釜底抽薪,永絕後患,也就是說,有亂法的強勢領導,但下面沒支腿的群眾,冤假錯案就辦不成了,但是,這只是我的一廂情願,因為目前授權給政法委的辦案制度有問題,它是關鍵的癥結所在。

除了體制之外,還有一種沒有道理的擔心,也影響檢察人員追究辦案人責任的決心,從佘祥林案可以看出,一旦要調查公安人員總會出事,據說當時也想查,有人畏罪自殺了,其他同事憤憤不平,影響了工作積極性,而中國由於冤案積累,民情激憤,要穩定必得靠公安,而公安局不象商場,它是獨家經營的,因此,能放一碼就放吧,時間長了,連冤案受害人都心冷了,一切如舊。實際上,正好相反,對責任人抓得越狠,老百姓越出氣,社會越安定,公安的利用價值就越小,象那個自殺的警員死了,就死了吧,要我看他該死,誰叫他不長腦子,或者說頭長在腚上,前者是指水平太差,破不了案找替死鬼;後者是指心術不正,有意裁贓陷害,徇私枉法。不論怎樣,都不要放他一碼。如此觀之,23起冤假錯案平反,至少應有23個領導人關進大牢,但這23人的名字誰能叫出來?

再拿我所熟悉的大連為例,薄熙來利用原司法部的處級小官成城,為政法委書記,他實際上是周永康與薄熙來之間的聯絡人,他的任務是行賄和傳遞信息,薄熙來在官場內鬥時恨誰,立即通過成城花錢打通司法部的關係,然後,名正言順地把政敵,對立派投進大牢,如果被害人上告,成城已把錢花到了,接受他錢財的京官,已把訪民申冤的路徹底地堵死了。因此,成城認為“整人是一種精神享受”,而他快感下的中國在痛苦地嚎叫,如此大鱷,至今安度晚年,是何道理呢?類似這樣的大大小小的“薄熙來”和“成城”,遍地都是,一定要發現一個抓一個,重判嚴懲,才能打掉周永康的社會基礎。

象聶海芬和馮局辦得這些案子,從發現冤情並決定重審那時開始,為防止責任人自殺或毀滅證據,應當全部把辦案人員拘捕,因為既然是“集體辦案”,那就是利用公權力的組織犯罪,應一網打盡,然後,再將指揮他們的相關領導拿下,而且,受害人平反之後,不應當由國家賠償,應當用這些人的薪水理賠,賠不起的罰沒和變賣他們的個人財產,叫他們傾家蕩產,一定要叫他們長點記性,讓全社會知道辦冤案的後果是嚴重的,否則,今天一邊平反,一邊還會辦出新的冤案,政府一方面承認案子辦錯了,一方面肯定辦案人員是出於公心,這如何能根治頑症,以理服人呢?有句話講得好:有職必有權,有權必有責,有責必有問,但在現有的體制下,問責何人才能落到實處?老百姓還能給官員幾次改過的機會?

因此,在我看來,李三仁和尚愛雲在控告書中寫的好:今天我們提出控告,對象就是1996年“49女屍案”的公安偵辦人員,市檢察院的公訴人員和呼市中院,自治區高院一審和二審的法官,我們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展開調查,對造成冤案的辦案人員及有關責任人,不論調整到哪個崗位,不論在職還是離職,都要問責到底,並及時向社會公開追責情況。其目的非常明確,他們想通過這件事給有關部門敲個警鐘,以後辦理每一起案件都必須謹慎、認真,合法,經得起歷史檢驗,不能再給個人和社會造成這麼大的傷害了。這段受害人家屬的言辭是解救社會不穩頑症的一劑良藥,它是苦口的,但必須喝下去,否則,再多的警察維持秩序,也無法力挽狂瀾。

201521於多倫多大學梅西學院。

自由亞洲電台201522日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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