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批准殺劉青山、張子善是否得體? 這些年,官場的腐敗惹得天怒人怨,讓不少人懷念過去的時光,特別是毛澤東當年親自批准處決劉青山、張子善更是成為人們津津樂道的故事。甚至有人說,處決了劉青山、張子善,達到了殺一儆百的效果,保證了長達30年的清廉。如果說,這只是百姓們閒話春秋倒也無傷大雅,但是,若是至今還把此事奉為圭臬,則很值得商榷。 當年共產黨從農村進入城市,許多幹部的心態的確發生了變化,這在建國之前便已經露出苗頭。類似劉青山、張子善貪污腐化這樣的事情,想必不是個例。但是,這個問題在於不僅要處置個別貪污腐化的幹部,更重要的是如何約束所有的幹部不能貪污腐化、不敢貪污腐化?由於最高層採用了搞運動的方式進行反腐,實際上在處理問題的同時也為後世留下了許多疑問。 從對二人正式的判詞來看,劉青山、張子善主要有兩條罪狀。第一條: 該二犯在資產階級腐朽思想的嚴重侵蝕下,利用職權,盜用飛機場建築款、救濟水災區造船貸款、河工款、幹部家屬救濟糧、地方糧,剋剝民工供應糧及騙取銀行貸款等總計達一百七十一億六千二百七十二萬元,用於經營該二犯所秘密掌握的“機關生產”。
第二條:劉、張二犯從盜竊之國家資財中,貪污揮霍達三億七千八百二十五萬餘元之巨;內計劉犯一億八千三百九十九萬餘元,張犯一億九千四百二十六萬餘元。揮霍享受,公行賄賂,腐化墮落,達於極點。劉犯且吸食毒品成癮。 以今天的情況看,第一條實際上是挪用、擠占專用款項用於機關生產,與貪污並無直接關係。關於機關生產已有學者的專文論及,這裡簡要說明,這是共產黨在沒有獲得國家政權時代形成的一個做法,在各地都廣泛存在。因為是機關,它不可能有本錢經營生產,既然鼓勵搞經營,挪用和擠占其他款項則很難避免。這是制度上的問題,責任不完全在這兩個人。而且,機關生產的利潤是用於改善機關辦公條件和幹部的生活,這些和犯罪不相干。所謂“二犯所秘密掌握的”機關生產,顯然有落井下石的意味。既然是各地都存在的機關生產,何須秘密掌握,如何能秘密掌握?實際上,落實後的最主要的罪行是他們用機關生產的利潤為機關買汽車等等,並沒有為自己的家庭買珠寶、治豪宅。由於當時缺乏明確嚴格的財經制度,他們這樣做,充其量不過是違背紀律而已。 第二條,指控他們二人貪污揮霍達三億七千八百二十五萬餘元(舊幣,即三萬七千八百二十五元人民幣),那些贓款都幹什麼用了?似乎並沒有證據證明他們的家庭在生活上有何特殊之處,換句話說,他們並沒有把錢拿回家裡。從目前已知的資料可以看到,當時有一些上級和同事向在天津做官的劉青山要一些在當時看來比較時髦的生活品,如大衣、手錶、自行車等物品。畢竟天津是北方最大的商業中心,最著名的消費城市。由於當時工業品價格畸高,這些東西單件花銷可能有限,但是,如果要東西的人多,累計起來便會是一筆不小的開支,不知道他們貪污的資金是否用在了這些地方。指控他們“公行賄賂”,是否有上級領導因受賄而受處分? 劉青山身體不好,上級領導自是了解情況,很難想象劉青山是在建國後才開始吸毒的。至於劉青山吸毒成癮,恐怕不能簡單地歸於墮落。當時情況特殊,一些幹部戰爭中受傷,由於缺乏基本的醫療條件和藥品,鴉片被廣泛地用作鎮痛劑,最典型的是王稼祥,在長征中吸食鴉片非常厲害,完全可以說是“吸毒成癮”,傳說林彪受傷後也曾吸食鴉片,然而這和今天某些富貴閒人的嗜好完全不可同日而語。此外,鴉片有時也被革命者作為興奮劑。在一革命先輩的回憶錄中,曾經記載青年學生們投奔延安時,夜間行軍過封鎖線,為了防止有人掉隊,護送人員都帶着燒好的大煙泡,以便隨時給發困的學生吸兩口提神。由此可見,鴉片在當時革命者心目中並非是什麼洪水猛獸。 據薄一波回憶,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下達之前,劉青山、張子善案件經毛澤東批示,已由《人民日報》公之於眾,兩人將被處以極刑的消息也早已傳開。可以肯定地說,即便這起案子還不能斷定為冤案,其審判程序也顯然存在重大瑕疵,起碼是先判後審。從當時的情況看,這無疑是一個政治判決。既然是政治審判,它的權宜性和功利性就是不可避免的。 進一步講,既然高層要發動一場全國性的運動,那麼,類似劉、張這樣的事例應該不在少數。既然最高領導畫了線,也就是制訂了殺人的標準,那麼就應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事實是,在運動中許多更加嚴重的情況先後被揭露,但是,並未見到其他高官受極刑。隨之,一個值得深究的問題便是,難道高官中就只有劉張二人犯這樣的錯誤?從這個角度看,被批准處決的只是兩個人,而被庇護的卻可能是一批。因此,處死劉、張樹立的是領袖個人的權威,而不是制度、法律的權威。 三反運動可能對於當時出現的腐敗現象有所遏制,但是,其製造的大量冤案、錯案也絕對不容忽視。有人說,毛澤東殺了劉張二人,贏得官場20年清廉,後來的事實證明並非如此。五七年反右運動之初,不少知識分子和民眾對一些幹部的不滿,其中就包括生活作風的腐敗問題。至於文革能夠吸引許多普通人積極投入,除了毛澤東的因勢利導之外,底層民眾的怨氣不能不說是一個重要的誘因。從文革初期很多幹部的秘書、警衛以及醫護服務人員揭發出來的個人生活腐化墮落等問題看,三反對他們並沒有起到什麼作用。至於蓋高標準的辦公樓和賓館以及購買高級汽車,從大躍進到文革期間更是從未間斷過。此外,在許多知青的回憶錄中,我們可以看到大量的公社幹部、建設兵團的幹部貪污腐化的事例,其貪婪墮落的程度甚至比劉、張他們有過之而無不及。 劉青山、張子善案件暴露出的最根本的問題是權力機關經商所帶來的巨大的破壞和腐蝕作用。對於熟讀二十四史的毛澤東來說,這是一個應當避免而沒有避免的錯誤。滿清入關後,為了保存八旗兵的戰鬥力,曾經做出了許多規定,其中之一便是旗人不得經商。一旦權力機關經商,那腐敗將不可避免。遺憾的是,這兩顆頭顱落地並沒有讓後世汲取教訓。改革開放後不久,再次出現了各種機關甚至包括公檢法武警和軍隊都廣泛參與的經商活動,其規模和嚴重程度讓劉青山他們望塵莫及,而這個問題直到今天似乎也沒有真正解決,關鍵的是沒有建立任何有效的制度和法規。在這個意義上講,劉青山、張子善二人死的着實冤枉。 從唐到明清,重大案件要刑部、大理寺、督察院三堂會審,各司其職,杜絕冤案,說它是中國近千年封建王朝對人類文明的貢獻也不為過吧。《禮記·仲尼燕居》有言:“官得其體”, 也即所謂“設官分職,各得其尊卑之體。”這些年來,談及劉青山、張子善案件的文章並不少。在幾乎所有的文章中,只看到了毛主席如何處置、決斷,人們好像完全不在意,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就有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署,那位大清的末科進士、日本法政大學的留學生、著名的七君子之一、當時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沈鈞儒先生以及最高檢查署署長羅榮桓是否也盡到了職責,難道僅僅在最後才由法院出面走個形式?如果說,建國之初領袖們還沒有完全適應一個執政黨的角色,依然使用過去地下黨的方式、方法管理自己的黨員幹部,以黨代法,多少還有情可原。今天繼續這樣宣傳,便是對法制的公然破壞,便是不辨是非了。 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