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律師質疑教育部:學術天然應開放,封校鎖國必誤國
說明:出於對國家行政權的尊重,在教育部2月9日下午2:03分簽收後,我們決定公開發布此信息。作為專業法律人,我們始終認為依法治國的前提乃依法施政,故對國家行政權是否正當行使分外關切。
學術天然應開放 封校鎖國必誤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申請人:楊名跨,男,雲南執業律師,……
申請人:劉文華,男,雲南執業律師,……
申請人:許思龍,男,雲南執業律師,……
申請人:付 薇,女,雲南執業律師,……
申請人:游飛翥,男,重慶執業律師,……
申請人:李貴生,男,貴州執業律師,……
申請人:周立新,男,北京執業律師,……
申請人:趙 慶,男,北京執業律師,……
申請人:黃思敏,女,湖北執業律師,……
請求事項
一、請教育部公開部長袁貴仁2015年1月29日指令全國高校“四個絕(決)不”的法律依據和權力來源;
二、請教育部公開“西方價值觀念”的界定標準;三、請教育部公開“攻擊、誹謗及抹黑”與公民依《憲法》享有的批評建議權、言論自由、學術自由之間的區分標準。
事實和理由
據中國國家通訊社――新華社於2015年1月29日報道,教育部長袁貴仁在當日教育部學習貫徹《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高校宣傳思想工作的意見》精神座談會上指出,要加強高校意識形態陣地管理,特別是加強教材建設和課堂講壇管理,絕不能讓傳播西方價值觀念的教材進入我們的課堂;決不允許各種攻擊誹謗黨的領導、抹黑社會主義的言論在大學課堂出現;決不允許各種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言論在大學課堂蔓延;決不允許教師在課堂上發牢騷、泄怨氣,把各種不良情緒傳導給學生。來自北京、上海、江蘇教育行政部門和北京大學、清華大學、武漢大學、山東大學、廈門大學的負責人出席了座談會。
根據《國務院組織法》第9條:“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委務會議,簽署上報國務院的重要請示、報告和下達的命令、指示。”教育部長袁貴仁在有諸多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負責人出席的教育部會議上,通過“四個絕(決)不”代表教育部對全國高校教育工作作出具體部署,是履行其教育部長職務的行為,屬於典型的行政指令。
按照《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對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亦明確要求,“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行政機關要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
此外,依法行政還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的程序必須合法。《國務院組織法》第10條規定:“各部、各委員會工作中的方針、政策、計劃和重大行政措施,應向國務院請示報告,由國務院決定。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決定,主管部、委員會可以在本部門的權限內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
國家主席習近平在日前舉辦的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學習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再次強調,領導幹部都要牢固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權由法定、權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觀念;“各級領導幹部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規定我們怎麼用權,什麼事能幹、什麼事不能幹心中高懸法律的明鏡,手中緊握法律的戒尺,知曉為官做事的尺度”,“說話做事要先考慮一下是不是合法”。他將權力比作一把雙刃劍,“在法治軌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則必然禍害國家和人民”。
猶如律師不應法庭言論獲罪,傳道授業解惑的師者,在課堂上傳播科學知識與民主思想的自由,更應當得到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薄!噸謝?嗣窆埠凸?芊ā?35條規定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權,第41條規定了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權,第47條進一步保障公民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在前述一系列憲法權利面前,袁貴仁部長通過“四個絕(決)不”的行政指令對高校教學活動苛以更多要求和限制,理應公開並說明其法律依據和權力來源。同時,如何定義“西方價值觀念”?如何區別“攻擊誹謗黨的領導、抹黑社會主義”的言論?如何衡量所謂的“攻擊、誹謗及抹黑”言論與憲法第35、41、47條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批評建議權和學術自由?均有待教育部以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政府信息公開方式,向國人及世人予以釋明,以規範指引社會,以免誤人子弟。
眾所周知,從文藝復興到西學東漸,古今中外每一次文化交流和價值碰撞,無不帶來人類文明史上的空前繁盛;而固步自封,自絕於世界發展潮流,只會留下污泥濁水。習近平主席在出訪各國時,常旁徵博引世界大家經典。在去年十八大四中全會的講話稿中,習近平先生就引用英國哲學家培根的名言談司法公正,強調“一次裁判不公惡於十次犯罪”;他還在中法建交50周年紀念大會上,表示自己青年時代就讀過孟德斯鳩、伏爾泰、盧梭、雨果、大仲馬、福樓拜等西方名家的著作。王岐山先生也曾多次在公開場合向官員薦書,包括法國作家托克維爾的《舊制度與大革命》,他甚至曾向紀檢幹部們多次提到近年風行的美國政治劇《紙牌屋》。
事實上,早在2011年全國“兩會”上,袁貴仁部長在回答有人認為高等教育因意識形態屬性不應過度引進的顧慮時就曾指出,更多引進外國資源沒有風險,因為在中國的土地上,有黨的組織,有中國的優勢。“我們還派那麼多人出去,在資本主義窩裡都不受影響,還怕在自己這裡受影響?”四年過去,袁貴仁部長不知為何忘卻了當年的自信。照此推論,作為全球最大的留學生輸出國,如何保證我國龐大的留學大軍不受“西方價值觀念”的影響?
百年大計,教育為本。閉關鎖國封校,必然誤國誤民。大學之大,不僅在於有大樓大師,更在於有兼容並包的大胸懷、大視野。大學本應是充滿自由思想與活躍氛圍的場所,唯此方能育大師,立大國。對思想和意識的封閉與禁錮,將是落後與衰敗的開始。
國之興衰,繫於教育。人應有人樣,國該有國格,校當有校范。公權行止理應秉法而為、表里如一以引領社會。大學怎能是教育行政部門的後花園和自留地?沒有法律依據的權力之手,怎能伸進大學課堂?大學教育怎能隨心所欲、朝令夕改?
言論自由是最重要的表達自由之一,它既是公民依據憲法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也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內在要求;法律應該保障學術自由,倡導對學術問題百家爭鳴,學者可以根據自己的研究對學術問題提出不同的意見和觀點、展開批評、進行辯論等,這是促進學術研究,是學術繁榮和發展的根本條件;對公權行為的批評建議及質疑,則是國家權力人民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公權能夠在正確軌道上運行的基本保障。言論自由、學術自由、批評建議和法律之間的界限,並不能以簡單的行政指令來勾勒。
出於學習研究、工作生活等需要,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提出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請教育部在法定的15個工作日內,以正式的書面形式(加蓋教育部印章),以郵政快遞方式向各申請人所留通訊地址公開政府信息(可由收件人支付郵資)。申請人將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情況,決定後續法律行動。
此呈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申請人:楊名跨 劉文華 許思龍 付 薇 游飛翥 李貴生 周立新 趙 慶 黃思敏
2015年2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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