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上來答梁案問題。美國是判例法(case law),就是以個案判例的形式表現出的法律規範。簡單而言,作為判例的先例對其後的案件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成為日後法官審判類似案件的基本準則。所以,
1。 根據先前一系列的警官失誤而不起訴的案例, 梁警官根本不應該被以重罪起訴。 最多應該是輕罪。
2。 對每個案例的爭取, 也是對新的立法,即新的法律規範的爭取。
民間呼聲和民意是美國民主和法治體系的一部分。
BTW, 梁警官一句, 媽媽。我再也不能養你了, 讓我滄然淚下。 華人再風光,一旦出事,往往孤獨無援。 法律平等,但法律資源不平等,也不可能平等。 所以聲援梁警官是必要的而且是合理合法的。 由加州華裔平等權益協會發起的簽名幾天內有10多萬人的簽名,雖然已經不能改變起訴, 但表現了華人民權意識的覺醒,令人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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