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霞散成绮,澄江静如练。–––南齐谢朓《晚登三山还望京邑》
公民提名、投票权、参选权
四月四日,特首梁振英在基本法颁布25周年研讨会周年特首梁振英昨出
席《基本法》颁布25周年研讨会上,声称基本法起草时,并无草委指出
没有「公民提名」便不是真普选。
泛民元老李柱铭反驳说,1988年基本法草稿的方案中,方案三便有公民
提名;在该方案下,特首候选人只须获50名香港永久性居民提名。他又说,
基本法26条订明,香港永久性居民除了有投票权外,也有参选权。
梁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秘书长,李是草委委员。我们不必探究谁是谁非,
且将两人论点依基本法及常理分析一下。
公民提名
基本法中有关特首选举见于附件一:
『 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选举委员会委员共 800 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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