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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剝奪中國籍有利於制止貪官攜資外逃
   

不剝奪中國出生國籍制止貪官攜資外逃


在周永康執掌公安政法期間,剝奪出國人員的中國籍的錯誤政策達到了頂峰。表面上事實上和公開地,是嚴酷地對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出國的人員的中國籍的剝奪和回國自由的剝奪;背地裡是貪官的如意算盤:一旦貪腐敗露,甚至在貪腐敗露以前,他們或他們的家屬可以攜資外逃,加入外籍,按他們自己的政策,一旦加入外國籍,中國籍就自動喪失;他們可以外國人身份在他國“享受”其貪腐的財產。

不過,他們的如意算盤還是不如意,剝奪出國人員的中國籍只是“政策”,但這個政策違反了中國國籍法。最終是害人不利己。

中國政府現在對有外國籍的外逃中國貪官的打擊,是按中國國籍法辦事,即不承認其雙重國籍,只承認其中國國籍。換句話來說,不再承認“一旦加入外國籍,中國籍就自動喪失”的錯誤政策極其後果。只有有外國籍的外逃中國貪官回國,按中國國籍法,按他們的中國出生國籍捉拿歸案!


下面是本博過去發表的一篇博文:


《不允許雙重國籍導致貪官攜資外逃》

http://blog.creaders.net/haozhiyi/user_blog_diary.php?did=165467

中國國籍法不承認雙重國籍,只承認中國籍,從而不剝奪出國的中國大陸人民的中國籍,允許雙重國籍。

但是,中國國籍法中的這一核心部分,被僑辦公安和外交部歪曲。這造成兩個很嚴重的後果。

第一個嚴重後果是,在中國大陸目前的政策上,違反中國國籍法,剝奪出國人民的中國籍,作為連帶,剝奪綠卡者的回國定居權。

第二個嚴重後果是,由於僑辦的中國國籍錯誤政策主導中國國籍實踐,中國國籍法淪為虛設,新的相關法律無法建立,對雙重國籍者的規範成為禁區,使貪官隨意可以攜資外逃。

中國的貪官隨意可以攜資外逃不是一步完成的。

第一步,中國制度不嚴,是貪官有貪腐的機會。如溫家寶可以利用自己的權利,使其家族包括其90歲的老母親在短短時間內,積累27億美金資產。中國的目前的選擇性反貪,使溫家寶利用家族貪腐得不到追究。

所以,貪腐和和出國不出國是沒有關係。出國的貪官是貪官;不出國的貪管還是貪官。

第二步,中國法律的空缺,使中國官員和其家屬,和普通百姓一樣,能在國外建立銀行賬戶或購買外國房產。有了貪污的錢,才能建立外國賬戶或購買外國房產。而且在此期間,貪官和其家屬可以在國外辦理外國綠卡和外國公民身份。

第三步,貪官攜資外逃。一旦敗露或條件成熟,貪官攜資外逃。

由此可見,第一步最關鍵;第二部次關鍵,第三步只是結果而已。解決第一步上的問題,靠反貪的制度化;解決第二步上的問題,靠明確國籍法和相關的法律。

以俄羅斯為例具體解釋上面的觀點。

俄羅斯憲法明文規定不剝奪一個人的國籍;除了有兩國互相承認其國籍的雙邊條約之外,俄羅斯不承認雙重國籍,只承認俄羅斯國籍,不承認其外國國籍。以此為出發點,俄羅斯法律明文規定,雙重國籍者不得競選俄羅斯總統;涉及國家安全的主要國家官員(有明文和細則)不得有國外賬戶和房產;查出者法律追究。

這就是說,俄羅斯不承認雙重國籍,但不剝奪每個俄羅斯公民的原有國籍,從而對一般俄羅斯公民而言,允許雙重國籍。但對在法律規定的官員職位上,不允許有雙重國籍,不允許有國外賬戶和房產。

(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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