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萬維讀者為首頁 萬維讀者網 -- 全球華人的精神家園 廣告服務 聯繫我們 關於萬維
 
首  頁 新  聞 視  頻 博  客 論  壇 分類廣告 購  物
搜索>> 發表日誌 控制面板 個人相冊 給我留言
幫助 退出
     
  章立凡的博客
  歷史學人,五毛公敵,說破皇帝新衣的頑童。
我的名片
章立凡
來自: Beijing
註冊日期: 2015-02-23
訪問總量: 194,442 次
點擊查看我的個人資料
Calendar
我的公告欄
最新發布
· 章立凡:回憶與閻明復在中央統戰
· 中共黨史筆記:“妄議中央”的那
· “家天下”升級版:從“族天下”
·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
· 新時代的治國理政危機——復盤中
· 中國與中國夢——明報月刊專訪章
· 相信文化自身的力量
友好鏈接
· 阿妞不牛:阿妞不牛的博客
· 德孤:德孤的小島
· 高伐林:老高的博客
· 潤濤閻:潤濤閻的博客
· 吳言:吳言的博客
· 嘎拉哈:嘎拉哈的博客
分類目錄
【書香餘墨】
· 中國有軟實力嗎?
【青燈讀史】
· 中共黨史筆記:“妄議中央”的那
· “家天下”升級版:從“族天下”
· 相信文化自身的力量
· 警惕“文革” 我們仍然相信文明
· 1938年毛澤東致函蔣介石 承認蔣
· 旁觀海峽兩岸的“領導抗戰”之爭
· 天則雙周論壇:激辯馬寅初
· 歷史因一場悲劇而改變
· 歷史虛無主義發明家毛新宇博士
· 緬懷黨國歷史上的粗口歲月(增補
【花落感時】
· 章立凡:回憶與閻明復在中央統戰
·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
· 新時代的治國理政危機——復盤中
· 中國與中國夢——明報月刊專訪章
· 歲序更新,物壯則老
· 明月下的心靈流亡
· 章評“習馬會”:相互以對方為棋
· 思考黨國體制的“周永康陷阱”
· 從周永康案把脈黨國體制
· ZT 蔣彥永揭軍隊醫院器官移植內
存檔目錄
07/01/2023 - 07/31/2023
06/01/2018 - 06/30/2018
02/01/2018 - 02/28/2018
04/01/2017 - 04/30/2017
02/01/2016 - 02/29/2016
01/01/2016 - 01/31/2016
11/01/2015 - 11/30/2015
09/01/2015 - 09/30/2015
08/01/2015 - 08/31/2015
06/01/2015 - 06/30/2015
05/01/2015 - 05/31/2015
04/01/2015 - 04/30/2015
03/01/2015 - 03/31/2015
02/01/2015 - 02/28/2015
發表評論
作者:
用戶名: 密碼: 您還不是博客/論壇用戶?現在就註冊!
     
評論:
兩高四部:關於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暫行規定(198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衛生部 民政部

關於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暫行規定

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衛生部 民政部

發布日期:1984-10-9
      執行日期:1984-10-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衛生廳(局)、民政廳(局):

隨着我國醫學事業的發展,一些醫療、醫學教育、醫學科研單位為進行科學研究或做器官移植手術,提出了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要求。為了支持醫學事業的發展,有利於移風易俗,在嚴格執行法律規定、注意政治影響的前提下,對利用死刑罪犯的屍體或屍體器官問題,特作規定如下:

(一)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必須按照刑法有關規定,“用槍決的方法執行”。執行完畢,經臨場監督的檢察員確認死亡後,屍體方可做其他處理。

(二)死刑罪犯執行後的屍體或火化後的骨灰,可以允許其家屬認領。

(三)以下幾種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可供利用:

1.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

2.死刑罪犯自願將屍體交醫療衛生單位利用的;

3.經家屬同意利用的。

(四)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利用單位必須具備醫學科學研究或移植手術的技術水平和設備條件,經所在省、市、自治區衛生廳(局)審查批准發給《特許證》,併到本市或地區衛生局備案。

2.屍體利用統一由市或地區衛生局負責安排,根據需要的輕重緩急和綜合利用原則,分別同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和利用單位進行聯繫。

3.死刑執行命令下達後,遇有可以直接利用的屍體,人民法院應提前通知市或地區衛生局,由衛生局轉告利用單位,並發給利用單位利用屍體的證明,將副本抄送負責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和負責臨場監督的人民檢察院。利用單位應主動同人民法院聯繫,不得延誤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法定時限。

對需徵得家屬同意方可利用的屍體,由人民法院通知衛生部門同家屬協商,並就屍體利用範圍、利用後的處理方法和處理費用以及經濟補償等問題達成書面協議。市或地區衛生局根據協議發給利用單位利用屍體的證明,並抄送有關單位。

死刑罪犯自願將屍體交醫療單位利用的,應有由死刑罪犯簽名的正式書面證明或記載存人民法院備查。

4.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要嚴格保密,注意影響,一般應在利用單位內部進行。確有必要時,經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允許衛生部門的手術車開到刑場摘取器官,但不得使用有衛生部門標誌的車輛,不准穿白大衣。摘取手術未完成時,不得解除刑場警戒。

5.屍體被利用後,由火化場協助利用單位及時火化;如需埋葬或做其他處理的,由利用單位負責;如有家屬要求領取骨灰的,由人民法院通知家屬前往火化場所領取。

(五)在漢族地區原則上不利用少數民族死刑罪犯的屍體或屍體器官。

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執行本規定時,要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慣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衛生部 民政部


 
關於本站 | 廣告服務 | 聯繫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導航 | 隱私保護
Copyright (C) 1998-2026. Creaders.NE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