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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渥太華公民報》:中國“焚屍爐”揭秘
喬高-麥塔斯報告完全採信法輪功的判斷和主張。
隨着報道發表,對“蘇家屯事件”真實性的懷疑也在增加。
對喬高-麥塔斯報告的質疑已經超出了對蘇家屯事件的質疑。一份由美國國會研究機構起草的報告認為,喬高-麥塔斯報告的大部分觀點“並沒有提出新的或獨立獲得的證據,而是很大程度上是依賴於邏輯推理”,一些關鍵主張“似乎與其他的調查發現互相矛盾”。同時,也質疑電話記錄,這些記錄被說成是中國官員證實從法輪功練習者身上摘取器官的證據。研究機構的報告認為:“一些人認為如此明顯的證據似乎不太容易得到,因為這些敏感信息是由中國政府控制的,由此產生對電話記錄可靠性的質疑。”
當一個聲明反對共產主義中國政府的前政治犯吳弘達質疑蘇家屯事件所用的證據時,蘇家屯故事變得更加不可信。他的組織調查發現這些證據都是“不可靠的”。他認為這個事件“可能是被故意捏造出來的”。
吳先生組織的一位女發言人麗莎·坡特索說:“我們沒有發現任何證據可以證實他們所描述的地點、數字和事件。”[16]
自喬高-麥塔斯報告出爐以來,麥塔斯先生開始全球巡迴宣揚他們的觀點,譴責中共活取法輪功學員器官,譴責中國虐待法輪功。西方記者就例行公事地將喬高-麥塔斯的發現當作事實不斷地重複報道。
互聯網上充斥着中國法輪功學員遭到囚禁和遭遇所謂謀殺的故事。此類報道通常似乎具有游擊性質,比較散,主要集中在以美國為基地的、獨立於中國的、自負盈虧的、代表自己聲音的《大紀元時報》。但是,《大紀元時報》似乎對反對中共以及羅列反法輪功的罪行等更感興趣。
今年8月,在喬高先生和其他西方政治家一起因為中國的器官移植問題而呼籲聯合抵制2008北京奧運會之後,我又寫了一篇關於法輪功的文章。
我在文章中指出,儘管喬高-麥塔斯報告的結論被廣泛傳播,但是他們的觀點並沒有獲得普遍接受。中國政府批評喬高-麥塔斯報告是偽造的,美國國會研究服務機構則對報告持中性批判立場,認為報告的大部分觀點“沒有新的或獨立獲得的論據支撐,而是很大程度上依賴於邏輯推理。”也因為這篇文章,我遭受了來自法輪功學員的嚴厲批評。
喬高對我之前寫的那篇文章很是氣憤。在我們通話的前20分鐘,他稱呼我為“令人噁心的記者”,說我“沒長大腦”,還把我和大屠殺的否認者大衛·厄文相提並論。
●香港鳳凰衛視:對“大衛”調查報告的調查
(“大衛”調查)報告稱他們的電話採訪涉及上百家醫院,其中調查員M就給八十多家醫院打過電話,調查員N給近四十家醫院打過電話。我們在蘇家屯和在廣西對於當事人的採訪都證明這樣的電話記錄不具備真實性。
兩位大衛的調查報告以大量錯誤百出的所謂電話採訪為依據得出一個荒唐的推論,這個推論認為1999年以後中國的器官移植數量突然增長,而中國在1999年又恰恰發生了法輪功事件,因此增加的器官移植手術供體必然來自於法輪功學員,這一推論不僅僅在邏輯上是錯誤的,而且用以推論的數字基礎也是編造的309醫院石炳毅教授的話。
通觀報告全文,兩位大衛所使用的證據不外乎三類:一是所謂的證人證言如安妮的話石炳毅的話以及被篡改的電話錄音;第二類為從網上下載的資料;第三類就是一些包含着可能據說應該如果等詞彙的含混的邏輯推理,如兩位調查員會從中國是一個人權狀況較差的社會就推出法輪功學員器官被活體摘取是應該存在的,從政府減少了醫院的財政撥款,就推論出醫院會摘取用法輪功學員活體器官進行盈利。但對蘇家屯醫院廣西民族醫院以及石炳毅的求證都證實了不僅這些推理本身不符合邏輯,而且連推論的前提都是錯誤的,三類證據沒有一個是值得信任,經得起推敲和考證的。
●烏克蘭邪教信息網:參天的酸果蔓樹冠下的法輪功
犯罪證據在法律上分直接和間接兩種。比如,甲殺死了乙並在兇器上留下了指紋,這就是直接犯罪證據;而間接證據是甲與乙有仇,但甲沒有不在乙被殺現場的證明。
間接證據不能證明犯罪,只能證明有可能犯罪,也可以對直接證據作進一步確認。因此,僅憑間接證據的指控是不成立的,任何一個律師都可以把間接證據撕得粉碎。例如,律師可以這樣質問,被殺者有10個仇人,6個沒有不在場證據,他們中誰是兇手?“僅憑間接證據,指控不能成立”——這是律師最鐵的反駁詞。因此,檢查官先生應當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當然,如果兇手是個有文化的,擦掉了兇器上的指紋,在找不到證人的情況下,檢察官不得不立足於現有的證據。而喬高和麥塔斯恰恰以此為由,在《取證的困難》這一章節中寫道:中國很遙遠,又不讓我們去那裡,犯罪兇器——手術設備和器械,與普通醫院的也沒有差別,因此,我們不得不依據現有的證據。
正因為如此,理論推測是兩位作者慣用的手法,“調查報告”中的字裡行間充斥着這樣的論調:“間接證據雖不能證明犯罪,但沒有間接證據的犯罪是不可能的。”
證人提供了證詞,但法輪功證人的證詞也不是直接的證據——在此不想涉及證據的可靠性問題,只想指出一點,證人的證詞中沒有說“我看見的”,而只是說“我聽到的”、“某某跟我講的”,這些都不能算作直接證據,只能是間接證據。
如果證詞不能被證實是事件發生當場的第一手信息的話,倒也罷了。但更大的漏洞是證人與證人之間的證詞互相矛盾,且證詞與器官移植、外科手術、醫學衛生等常識不相符,證人連該知道的常識都不知道,難道會對無從知道的東西知道得比一般人多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