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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中国《国家安全法》不容亵渎
   

新华网北京7月12日电  一个主权国家,制定一部由人民代表通过的法律,来保护国家和人民安全,需要他人来“指导”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可是,国际上就总有某些人,喜欢拿人权问题对一个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说三道四。

最近,一位刚刚履新上任的联合国人权高专就抓到了上任后一个“出风头”的机会。7月7日,这位高专发表声明,对中国新出台的《国家安全法》表示关切,称该法涉及领域极为宽泛,将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

看看这位先生的“担忧”,恐怕又是自以为是的偏见作怪,甚至让人怀疑,他在表达“关切”前,究竟有没有仔细研究一下中国7月1日公布的这部新法。

通读《国家安全法》,第一章总则中的关键词就是人民。比如第一条首先强调“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第三条点明“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第七条还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等等。

可以说,这部法律的宗旨和中国宪法是一脉相承,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

同《世界人权宣言》一起构成“国际人权宪章”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把民族自决权作为重要的人权原则和内容加以肯定,即对国家主权的承认。

西方总有一些人高唱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用人权的旗号来干涉他国主权,其实是对“国际人权宪章”的违反和亵渎。

众所周知,主权国家是保护人权的主体,人权的国际保护主要通过各国的国内立法来实施。中国就国家安全事宜进行立法,是中国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国家主权权力的正常活动。

此外,开展国家安全立法是世界通行做法。

在1947年,美国时任总统杜鲁门签署了《国家安全法》,世人熟知的五角大楼、国家安全委员会、中央情报局等机构都是这部法律的产物。

“9·11”事件后,美国出台了《爱国者法案》。2007年,美国还发布了《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通过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可能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进行审查。

英国则更早。英国在1911年就发布过一部《反间谍》的成文法,1989年又发布了一部《政府保密法》。“9·11”事件后,英国在10年内连出了4部与反恐和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

法国、德国、葡萄牙等国也专门把国家安全写进了该国的《刑法典》。

由此可见,中国根据形势变化制定实施新的国家安全法,完全符合国际惯例,且与各国通行做法无二。任何政府在维护国家核心利益时,都会态度坚决、不容争议、不容妥协、不容干涉,中国也不例外。《国家安全法》关乎中国主权、人民利益和公民权利,当然不容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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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专员的关注点,也就是新的安全法的范围过于宽泛,有妨碍公民权利的可能,他对此表示忧虑。但新华社的文章跳开这个话题,而去讨论一个主权国家有无权利制定安全法,结果导致了稻草人效应,完全没有针锋相对,起不到反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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